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是一部在安徽省實施的對農業收入徵收農業稅的地方法規,發布時間是1963年3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63-03-11
  • 生效日期:1963-03-1
公告,總則,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減免,徵收,附則,

公告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1963年3月11日議財凡字321號)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結合我省農村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稅的徵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三條下列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農業稅:
(一)農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
(二)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林場、園藝場、苗圃、蠶桑場、藥材培植場;
(三)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
(四)少數尚未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的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
第四條下列的農業收入徵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三)蔬菜等園藝作物的收入;
(四)農林特產的收入;
(五)柴山、草山、草灘、藕、魚花池、蘆葦、茴草、苜蓿、果類以及經國務院和省人民委員會規定或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五條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比照同等鄰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茶葉、竹、竹筍、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油茶子、桕子、山核桃、香榧、木炭、栓皮、生漆等,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份,按照出售數量計算,自產自用和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份,按查實數量或評議的數量計算;
(四)木材按照山價計算;
(五)白芍、茯苓等按照當前實際收穫量,核定價款徵收;
(六)柴山、草山、草灘、藕、茴草、苜蓿、蘆葦、果類以及其他零星特產,按照當年實際收益打折後,折合糧食,核定產量或者比照糧田核定產量,由縣確定,報省備查。
本條(一)(二)項所列各項農業收入,一律以當地所產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為單位計算。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經過納稅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種計算。
第六條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自然條件和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
第七條常年產量評定以後,對勤勞耕作、積極採取增產措施和採用先進經驗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

稅率

第八條全省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百分之十一;各市、縣的平均稅率,由省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經濟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各市、縣人民委員會應根據所屬地區各納稅單位的經濟情況和上級規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定所屬地區各納稅單位的稅率。由於目前各納稅單位的經濟情況有差別,對經濟條件好的納稅單位,稅率要高一些,經濟條件差的單位,稅率要低一些,但全市或全縣的平均稅率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比例,納稅單位的最高和最低的稅率多少,由市、縣人民委員會自行確定,報上一級備查。
第十條少數尚未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的個體農民應當交納的農業稅除了與所在地的生產隊按照同一稅率計算外,根據不同經濟情況,另行加徵稅額的一成到五成。對缺乏勞動力、生活困難的個體農民可不予加征。
第十一條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園藝場、苗圃、蠶桑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按當年農業實際收入的百分之八計征。
第十二條農林特產按下列稅率計征:
茶葉、制茶用花為百分之九;
竹、竹筍為百分之七;
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山核桃、香榧、生漆、茯苓、白菊花、木炭等為百分之六;
木材為百分之八;
丹皮為百分之十三;
白芍為百分之十二;
柴山、草山、草灘、藕、魚花池、蘆葦、茴草、苜蓿、果類和其他零星特產依照納稅單位的糧食作物稅率計算,如果納稅單位未種糧食作物,可以比照鄰近納稅單位的糧食作物稅率計征。
第十三條凡是依法耕種河床、河灘、倘江地、湖窪地、護堤地以及行洪、蓄洪等無固定收入而未評定常年產量的土地,按當年當季實收產量的百分之八計征。
第十四條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的需要,經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隨同農業稅徵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占農業稅正稅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國營農場、林場、苗圃、園藝場、蠶桑場、藥材培植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不徵收農業稅地方附加。

減免

第十五條納稅單位依法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一年到三年。
移民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條納稅單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不包括桐子),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納農業稅三年到七年。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具體免稅年限,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其墾種難易和生產投資情況適當規定。
第十七條對納稅單位的下列各種土地和農、林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一)社員自留地;
(二)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林業、水利學校,藥材培植場用作實驗的土地;
(三)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出售茶朴、茶桿、茶末、茶子等;
(五)木材銷區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樹木收入。
第十八條納稅單位因農作物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其農業稅: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徵;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減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減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減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減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減征。

徵收

第十九條納稅單位應當向人民公社據實報告土地畝數、常年產量變動情況以及農業收入和要求減免情況。人民公社對納稅單位的報告,經過調查評議之後,造冊報市、縣人民委員會。市、縣人民委員會進行審查核定,按照依率計徵稅額和應扣除的減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然後向納稅單位發出納稅通知書,作為納稅的憑證。
第二十條農業稅的徵收,依照常年產量和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淮北和沿淮地區分夏、秋兩次徵收,兩次減免,兩次結算;淮南和江南地區夏季預征,秋季一次減免、一次結算,秋季結算時應將夏季預徵稅額在全年稅額內扣除。
第二十一條農業稅以徵收實物為主。除缺糧而又沒有棉花、菸葉、麻等農產品交納農業稅的納稅單位,可以徵收代金外,其餘一律徵收實物。糧食品種夏季以小麥為主,秋季以稻穀、高梁、黃豆、玉米為主.徵收實物的品種計畫;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種植各種農作物的比例和歷年徵收習慣擬定,上報專員公署,由專員公署審查匯總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二條納稅單位送交農業稅的糧食要曬乾揚淨,達到中等以上質量標準。送交的棉花、菸葉、麻類等農產品也要達到中等以上質量。
第二十三條納稅單位的送糧里程,一般以不超過單程三十華里為原則。交通不方便的山區,運輸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縮短。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茶葉、竹、竹筍、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桕子、香榧、油茶子、山核桃、木炭、栓皮、生漆等農林特產,在出售時由收購部門代征;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分,由人民公社定期查帳徵收。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木材,一律由人民公社定期組織徵收。
第二十五條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納稅通知書,核算自己應納的稅額。如果認為在農業稅徵收中,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錯算和錯征的情況,可以向人民公社請求複查和複議。如果納稅單位對於人民公社複查和複議的結果仍不同意,還可以向市、縣人民委員會請求複查。人民公社,市、縣人民委員會在納稅單位提出請求以後,應當迅速處理。
第二十六條在徵收交納農業稅中,有下列表現的,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納稅單位據實報告土地畝數、農業收入和其他有關情況,並踴躍送交優質農產品,起模範作用的;
(二)徵收工作人員,能切實執行農業稅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的。
第二十七條納稅單位少報土地畝數、農業收入以及用其他方法逃避納稅的,經查明後,應當追交其逃避的稅額;情節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業稅徵收工作中如有違法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農業稅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即行廢止。如有未盡事宜,由省人民委員會以命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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