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

《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發布機構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是皖政辦〔2004〕90號,生成日期是2005年1月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
  • 索引號 :00298627-2/200501-00015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信息分類:省政府辦公廳檔案
  • 文  號:皖政辦〔2004〕90號
  • 生成日期:2005-1-20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9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農村電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電價管理,推進城鄉用電同價,維護農村電力用戶和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電價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電價,是指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利用農村電力設施向用戶銷售電力商品的價格。
第四條農村電價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城鄉用電同價前,農村電價的制定、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城鄉用電同價後,農村電價的制定、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測算方案,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隨城市電價一併調整。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電價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農村電力用戶按照變壓器產權不同性質,分為公用變壓器用戶、專用變壓器用戶,並按照用戶不同性質實行分類銷售電價:
(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三)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價格;
(四)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五)商業用電價格;
(六)大工業用電價格。
國家對電價及其分類調整時,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農村電價及其分類進行相應調整。
第七條農村分類電價由國家規定的電價和單位電量所分攤的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構成,即農村分類電價等於國家規定的電價加單位電量所分攤的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
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由農村電能損耗費用、農村電網運行費用、農村電工合理報酬三部分構成,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八條測算城鄉用電同價水平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核定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標準,與城市電價適當平攤後,確定城鄉用電同價水平。城鄉用電同價後,農村電力用戶按照用電類別和電壓等級執行與城市用電相同電價。
第九條農村用電應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農村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收費,即農村到戶電費等於農村電力用戶用電量乘以規定的電價。
第十條農村電力用戶使用不同用電類別電能的,應當分類裝表計量;未分類裝表計量的,可以根據用電負荷和實際情況,實行定比計量,按照規定的相應類別電價計收電費。
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徵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供電企業不得在農村電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統一電價、統一票據、統一抄表、統一核算、統一考核,建立健全公開電量、公開電價、公開電費制度,做到銷售、抄表、收費、服務到戶;採取坐收電費的,應當合理設定收費點,並以適當方式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工礦企業向農村轉供電的,在改為供電企業直接管理之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禁止電費承包及私人配電變壓器轉供電。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企業管理和農村電網的技術改造,降低供電成本和電能損耗,並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實施城鄉用電同價。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執行到戶電價標準的;
(二)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農村用戶用電分類,變更農村電價分類,變相改變電價的;
(三)不按農村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計收電費的;
(四)違反規定在農村電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的。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電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在農村電價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農村電價具體測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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