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已經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0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 第三章:養護
  •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2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改情況說明,審查意見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養護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農村公路的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和養護並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籌資、分級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明確相應的人員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行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對建設、養護、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有利於民眾生產生活和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要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鄉規劃、國道和省道規劃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農村公路規劃,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道路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縣道按照一般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現有農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除自然條件不具備外,腳踏車道的農村公路應當實施路肩硬化,並設定會車道。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防護、排水等必要的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縣道、鄉道上設定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在村道的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設定交通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及其橋樑、隧道、渡口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渡口工程項目的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設計方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其設計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渡口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質量責任追究制。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不得少於交工驗收後一年,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渡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養護
第二十條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道的養護工作,並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並協助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村民自覺愛路、護路,維護農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專業化養護與個人承包養護等多種方式,逐步實現養護作業市場化。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具備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的養護作業,分為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大修、中修、小修。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大修、中修養護工程應當按照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農村公路大修、中修養護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定明顯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
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二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村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縣道、鄉道嚴重損壞或者交通中斷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村道的修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七條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組織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實行誰種植、誰受益。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採伐縣道、鄉道上的護路林的,應當向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應當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資金籌集機制。其資金來源:
(一)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一事一議”和政府獎補相結合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專項用於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除撥付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資金外,應當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單位、個人和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採取自願捐資等方式建設和養護農村公路。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縣道、鄉道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緣起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村道的公路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三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村民公告。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進行下列施工活動,涉及縣道、鄉道的,建設單位應當經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許可: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前款所列施工活動涉及村道的,應當事先徵得相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以上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集貿市場;
(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礙物;
(三)挖砂、採石、挖溝引水;
(四)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五)其他損壞、污染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不得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三十六條超限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確需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九條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通過流動檢測等方式發現車輛有超限行為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對侵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依據許可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涉及村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村道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行相關涉路施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限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村道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組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的;
(二)違法實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審批的;
(三)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六)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破壞、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照破壞、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者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四)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寬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2日
為了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安徽省郵政條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並廢止《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三、對《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
(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村道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月2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農村公路是全國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公益性基礎設施,結合我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實踐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問題,很有必要。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阜南縣、利辛縣、金寨縣等地進行調研;同時,就農村公路發展中的問題,赴浙江省進行考察,學習借鑑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方面的先進經驗。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兩次集中研究。4月7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4月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4月12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重視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的作用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在總則一章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職責,而對如何發揮村委會的作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建議重視發揮基層組織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作用。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農村公路涉及縣道、鄉道、村道,特別是村道,是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者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點多面廣,僅靠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管理是不夠的,需要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同時,考慮到村委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賦予其法定義務,但可作指引性、原則性規定。據此,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等相關工作。”(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
二、關於提高農村公路的標準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現在的“村村通”道路普遍存在標準低的問題,建議在條例中規定提高標準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中要明確“村村通”道路設定路肩和錯車道,以解決目前存在的錯車難問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我省各地“村村通”的道路寬度一般是3.5米,屬於交通運輸部四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的最低等級,這也是受我省經濟發展水平所制約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各地財政狀況的逐步好轉,不排除各地在今後的村道建設中提高標準。若在條例中硬性規定更高標準,目前在實踐中可能難以操作。同時,為解決錯車難問題,可以考慮明確農村公路採取路肩硬化、設定錯車道等具體措施。據此,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本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除自然條件不具備外,腳踏車道的農村公路應當實施路肩硬化,並設定錯車道。”(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三、關於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資金
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籌集。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目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缺口很大,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剛性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參照河南省立法的做法,明確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投入占財政收入的具體比例。城建環資委在審查意見報告中也提出要按照河南省立法的做法明確政府在建設和養護資金投入占財政收入的具體比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隨著我省農村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任務將日益繁重。據了解,我省農村公路里程達13萬多公里,目前每年養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稅費改革後燃油稅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5億元和縣級安排的養護資金3-4億元,這與農村公路每年養護所需經費20-30億元確實存在很大缺口。若按河南省立法的做法,即對養護資金的安排,“省本級不低於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省轄市不低於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5%”,照此測算,我省省、市財政每年需安排養護資金數億元,考慮到財政經費的問題涉及政府的行政權,省政府草案已明確資金來源的渠道,建議尊重省政府草案的意見,將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資金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對列入省級農村公路年度計畫的建設和養護工程項目,採取定額或者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補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市、縣(區)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
同時,根據今年國務院新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以及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根據國務院新出台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所作的相應修改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鑒於草案中的一些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作出的,同時考慮到新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制度作了較大調整,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的有關內容需要依據上位法相應作出調整。
1.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村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縣道、鄉道嚴重損壞或者交通中斷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村道的修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3.將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進行合併修改,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表述為:“進行下列施工活動,涉及縣道、鄉道的,建設單位應當經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許可: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涉及村道的,應當事先徵得相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4.針對組成人員提出的目前在鄉道、村道上限高、限寬設施的設定比較亂的問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增加了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九條,表述為:“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2010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擬提請省十一屆人大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省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依法對該《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我委對《草案》的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農村公路是全國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惠及農民生產生活的“民心路”,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公益性基礎設施。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下,“村村通”建設列入民生工程,截至2010年底,我省公路總里程149386公里,其中農村公路里程為136971公里,占全省公路總里程的91.7 %,實現了鄉鄉通瀝青或者水泥路。全省農村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改善了農村的交通條件,促進了新農村建設的發展。目前伴隨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許多農村公路已陸續進入大修期,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任務日益繁重,亟需明確有關方面的職責,並對執行標準作出規範;二是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實行的是以縣為主,省、市補助和支持。由於縣級財政投入有限,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需要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籌集作出規定;三是因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不足等問題的存在,難以及時、有效地查處損壞、破壞農村公路的行為,農村公路損毀情況比較嚴重。為了加強我省農村公路管理,將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管理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使農村公路管理有法可依,儘快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農村公路地方性法規,尤顯十分必要。
城建環資委員會從本屆伊始,多次通過聽取有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情況和辦理有關代表議案建議工作,就其中所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多次分析研究,同時對制定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要規範的內容進行了調研論證。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我委一是結合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工作的專題調研,深入了解我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情況,研究我省地方立法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二是加強與相關部門合作,就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法規的框架結構等,深入進行討論,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和修改等工作;三是2月上旬召開了委員會會議就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建設質量、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路政管理等問題進行審議、討論。
城建環資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堅持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並結合我省實際,經審查,《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九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同時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農村公路資金保障問題
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任務日益艱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資金嚴重不足,制約了農村公路的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為此,《草案》專章規定資金籌集與管理,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資金籌集機制(第二十九條),明確農村公路經費來源(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第三十一條),形成縣級人民政府籌集為主,省、市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籌集為輔的資金來源。但是《草案》對於農村公路資金保障條款的內容寫得不具體,無法滿足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客觀形勢的需要。相比而言,相鄰省份對農村公路資金支持力度要大得多。比如,《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規定:將農村公路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力增長,逐年加大資金投入。省、省轄市人民政府除撥付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成品油價格及稅費改革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外,還應當列支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及完善附屬設施。其中省本級不低於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省轄市不低於市本級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5%。因此,建議在《草案》審議修改中借鑑省外一些好的做法,以量化的方式落實農村公路資金,解決農村公路資金不足的問題。
二、關於農村公路大中修竣工驗收問題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交通安全事關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草案》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工、竣工驗收。我們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中,參照《公路法》第三十三條的寫法修改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農村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關於農村公路治超問題
“十一五”期間,各級政府投入大量資金修建農村公路,農村公路通車裡程和路況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隨著省政府治超力度的加大,一些超載超限的車輛為了逃避國道和省道上的治超檢查,繞道農村公路,嚴重影響農村公路的使用壽命,甚至造成毀滅性損壞。因此,治理超限超載,保護農村公路迫在眉睫。2007年,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規定,農村公路治超以限寬限高保護為總體要求,堅持以治超檢測站點為依託,以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按照上述規定,結合農村公路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以及農村公路管理人力不足等因素,建議《草案》在第四十二條對農村公路流動超限檢測和設定限寬限高設施作出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當在法律責任中對其違法行為明確相應的處罰條款。
四、具體修改建議
1.將《草案》第四條第三款調整到第五條中,作為第五條第三款。
2.將《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或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解讀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讓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條例》主要精神,現就《條例》的有關精神解讀如下:
一、問:《條例》中的農村公路是指哪些?
答: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包括農村公路的橋樑、隧道和渡口。
二、問:什麼是村道?
答:村道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者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三、問:什麼是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答: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寬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四、問: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是誰?
答: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明確相應的人員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等相關工作。
五、問:農村公路建設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
答: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道路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縣道按照一般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現有農村公路的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除自然條件不具備外,腳踏車道的農村公路應當實施路肩硬化,並設定會車道。
六、問:民眾能對家門口的農村公路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嗎?
答:可以。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舉報電話。
七、問:農村公路的養護由誰負責?
答: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道的養護工作,並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並協助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村民自覺愛路、護路,維護農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八、問:農村公路養護作業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答:農村公路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定明顯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
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二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村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
九、問:民眾可以砍伐農村公路邊的行道樹嗎?砍伐更新有什麼規定?
答:不可以。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
需要更新採伐縣道、鄉道上的護路林的,應當向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十、問: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主要來源有哪些?
答: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應當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資金籌集機制。其資金來源有:
(一)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一事一議”和政府獎補相結合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十一、問: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怎么管理?
答: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的截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二、問:農村公路的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是怎么規定的?
答: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縣道、鄉道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緣起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村道的公路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三米的範圍為建築區,並向村民公告。
十三、問: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哪些行為?
答: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集貿市場;
(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礙物;
(三)挖沙、採石、挖溝引水;
(四)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五)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不得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十四、問:違反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在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問:哪些涉及農村公路的施工活動需要經過許可呢?
答:涉及縣道、鄉道的以下七類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經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許可。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前款所列施工活動涉及村道的,應當事先徵得相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以上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十六、問:單位和個人保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哪些?
答:(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破壞、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照破壞、損壞程式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
十七、問:破壞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村道附屬設施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破壞縣道、鄉道的行為,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問:農村公路超限運輸有哪些規定?
答:(一)超限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確需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三)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通過流動檢測等方式發現車輛有超限行為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四)超限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限車輛在縣道、鄉道上行駛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九、問:鐵輪車、履帶車在農村公路上行駛有何管理規定?
答:(一)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的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在縣道、鄉道上行駛的,應當經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在村道上行駛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二)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村道路面的機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縣道、鄉道上行駛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問: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保護中有保義務?
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對侵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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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資金為養路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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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既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宜,同時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設標準不宜過低。相比之前草案修改稿,條例提高了公路下限標準,縣道被提高一檔,要求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與村道併入同檔,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若是現有農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從而根據實際需求劃分出縣與鄉、村道不同的“檔次”。
此外,除自然條件不具備外,腳踏車道的農村公路應當實施路肩硬化,並設定會車道。通過提標設檔,有計畫地實行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質量,使其更持久、更好地發揮作用。
私挖村道最高處罰增至十五倍
在公路安全保護方面,條例對一些危害道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幅度。相比較草案修改二稿,對擅自占用、挖掘農道的罰款,從最高處以兩千元調整到三萬元,以增強公民養護道路的自律意識。
根據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若是違反規定占用、挖掘村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是擅自移動、塗改村道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兩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對易使村道受損的超限車輛和農業機具也作出相應限制。根據條例規定,超限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若是違反規定在村道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兩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除農業機械應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未經相關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按照指定時間、路線,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若是違反規定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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