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經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予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告,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第三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第四章氣候資源保護,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已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4年9月26日

條例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活動。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太陽輻射、風、熱量、雲水、大氣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質。
第三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服務、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科技、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產業化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技術進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意識。

第二章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為氣候資源監測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和公共信息平台,實現信息的社會共享共用。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監測狀況,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年度基本氣候概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的氣候狀況公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對大氣成分進行監測,大氣成分出現異常時,應當將大氣成分的異常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並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條 氣候資源監測及其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變化影響的評估和預測,編制氣候變化影響年度報告。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據氣候變化影響報告,組織編制應對氣候變化方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方案,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調查,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候資源調查結果,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並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和目標;
(二)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及評估;
(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措施。

第三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的建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支持。
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信貸、上網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支持太陽能發電餘量上網。
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築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既有建築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響建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築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因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發生糾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予以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風能開發利用扶持政策,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開發。
風能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核准期限內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地區因地制宜地推廣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技術,並對農村地區的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氣候資源條件,指導農業生產,調整種植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有關農業項目,引導、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開發利用熱量資源。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和調控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態修復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布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一條 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等水資源短缺地區和季節性乾旱地區應當充分利用雲水資源,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配套建設雨雪水收集利用設施,攔蓄雨雪水。
第二十二條 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以及避暑氣候地等特色旅遊氣候資源豐富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推介,促進旅遊氣候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氣候資源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等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場、江河、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氣候資源狀況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城市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設。
第二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狹管效應和光污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應當作為城鄉規劃編制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與氣候資源環境密切相關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編制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目錄。
列入目錄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篇章。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篇章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氣候適宜性;
(二)規劃或者建設項目遭受氣象災害的風險性;
(三)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的氣象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論證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編制氣候區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批准在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建設破壞氣候資源項目的;
(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違反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設的;
(四)對不符合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備案,對氣候或者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實現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氣候資源是一種寶貴的可再生自然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太陽輻射、風、熱量、雲水、大氣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質。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可以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我省太陽能、風能資源較為豐富,可開發潛力較大。目前,太陽能熱水器在城鄉普遍使用,已建光伏發電項目22個,裝機總容量20萬千瓦,年可發電2億度;已建風電場13個,裝機總容量63.9萬千瓦,年可發電12億度。我省熱量、雲水、旅遊氣候資源也比較豐富,溫室大棚等設施廣泛套用於農業生產,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有序開展,旅遊氣候資源開發取得一定成效。通過立法,加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力度,對提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力,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需要。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關注的重大問題。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土地退化、沙化、鹽漬化總面積呈逐年擴展趨勢;酸雨面積約占國土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大氣污染嚴重,霧霾天氣頻發。近50年來,我省氣候發生了明顯變化,年平均氣溫上升了0.5—1.5℃,20世紀90年代以來增溫速度明顯加快,高溫天氣明顯增多;暴雨日數平均每10年約增加2天,降水頻率及強度有所增加,對人們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能夠減緩溫室效應,防治大氣污染,造福於人類。我省是煤炭生產大省,也是能源消耗大省,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應對氣候變化形勢嚴峻,任務艱巨。通過立法,採取積極措施,對我省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非常必要。
三是規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需要。我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尚不明確。二是太陽能、風能資源可開發利用的空間和潛力巨大,但目前開發率和利用效率不高,經濟效益偏低,有的企業搶占優勢風能資源多年不開發建設;熱量、雲水、旅遊氣候資源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三是氣候資源保護措施不到位,一些不合理開墾土地、砍伐森林等現象導致濕地消失、水土流失,氣候資源環境破壞;有些城市規劃不科學、產業布局不合理導致城市熱島效應,高大建築物之間的狹管效應,人為造成局域地區氣候的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雖然作出了規定,但都比較原則,缺乏具體措施。通過立法,規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對解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矛盾和問題,避免過度開發、先建設後治理現象尤其迫切。
二、起草的原則、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原則
一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二是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新增行政許可事項;三是條例主要對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作出規範,儘量不涉及氣象災害防禦、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四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確保立法質量和效率。
(二)主要依據
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同時還參照了《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3號),借鑑了黑龍江、西藏、山西、貴州、廣西等省份的立法經驗。
(三)起草過程
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帶隊來皖開展氣象法執法檢查,檢查組要求,要加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按照這個要求,今年,常委會將這一立法項目列入了年度計畫,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牽頭起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制定了工作方案,牽頭成立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農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和建設廳、省氣象局負責同志參加的起草工作協調小組,組成了起草小組,召開了起草工作協調小組會議,研究部署起草工作。
今年1月,起草小組赴滁州、蕪湖、池州等市開展前期調研,完成條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3月,赴六安、淮南、阜陽、安慶、銅陵、黃山等6市徵求意見與建議。4月至5月,先後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會議;分別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各市人大常委會、起草工作協調小組成員、省政府法制辦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建設、環境保護、氣象等13個省直部門、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的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考察學習了廣西的立法經驗。6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衛平就起草中的相關問題,與省政府負責同志進行了通氣和協調;農工委負責同志就部分條款規定,與省直部門負責同志進行了溝通,對條例草案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6月5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6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主任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草案分“總則”、“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五條。
(一)明確了管理體制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涉及多部門、多行業,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多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根據氣象法規定,草案第四條明確了政府的領導與協調職責,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與服務職責,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做好工作的職責,形成了在政府領導下,氣象主管機構與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管理體制。同時,草案在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扶持政策等方面,規定了政府職責。
(二)細化了制度設計
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設計了管理制度。一是省氣象主管機構編制氣候變化影響報告,省人民政府編制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第十條);二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調查,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第十一條);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第十二條);四是可能引起局地氣候變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第二十五條)。
(三)強化了開發利用措施
為了提升我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提高對經濟發展貢獻率,需要各級政府依法強化鼓勵、扶持措施。草案第三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引導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支持。同時,草案在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有序開發風能資源、合理利用熱量資源、提高雲水資源開發能力和促進農業氣候資源、旅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加強了氣候資源保護
作為一切生命賴以生存的基礎,氣候資源也具有敏感性和脆弱性。如果人類活動過度或者不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不僅會破壞氣候資源,而且會導致極端氣候事件的增加和土地、草原、森林、河流和大氣等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退化、惡化,最終將會帶來整個生態系統危機,後果難以想像。因此,草案規定了對氣候資源的保護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等措施,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第二十三條);二是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的理念,建設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第二十四條);三是在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區等氣候資源環境敏感的地方,建設項目應當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資源環境的破壞(第二十五條);四是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五)規定了財政資金扶持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草案規定了政府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的四項內容:一是統籌有關項目資金支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第五條);二是對農村地區的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第十七條);三是統籌有關農業項目支持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第十九條);四是對符合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或者補助(第二十四條)。
(六)完善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重要措施。法律規定,對城市規劃、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為了更好地實施這一制度,增強制度操作性,草案規定:一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第二十六條);二是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與氣候資源環境密切相關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編制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目錄(第二十七條);三是列入目錄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篇章。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合格的氣象資料(第二十八條);四是明確了論證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九條);五是設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七)規定了大氣成分監測
大氣成分是指組成大氣的乾潔空氣、水蒸氣、塵埃等各種氣體和微粒。目前,氣象主管機構和環保部門都在組織開展大氣成分監測,兩者監測內容上雖有交叉,比如霧霾、酸雨等,但各有側重。氣象機構側重於影響氣候變化的大氣成分,如氣溶膠、溫室氣體、水汽、大氣臭氧等成分。環保部門側重於對人類生產生活直接帶來危害的大氣成分,如可吸入性煙塵顆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等污染物。為了做好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防治大氣污染的基礎工作,草案第八條明確了氣象機構大氣成分監測職責,並建立了與環保部門的信息通報機制。
以上說明和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5日下午,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立法規範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不僅有利於保護環境,而且有利於綠色產業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省人大網站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當塗、宣城和寧國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兩次集中研究。9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作了初步修改。9月1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9月16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鼓勵社會參與、加大宣傳力度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涉及多元主體,建議增加社會參與、加大宣傳力度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通過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意識,有利於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長期有效開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加大宣傳力度的內容,並刪除草案第十三條鼓勵支持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重複規定。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意識。”(修改稿第六條)
二、關於氣候資源監測信息公開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氣候資源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讓公眾知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明確哪些信息可以共享,避免氣候資源信息的壟斷,防止氣候可行性論證演變成花錢買資料。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氣候資源監測信息,有利於氣候資源的社會共享及其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和公共信息平台,實現共享共用。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監測狀況,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年度基本氣候概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的氣候狀況公報。”(修改稿第八條)
三、關於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行為規範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行為規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草案在氣候資源保護方面的篇幅較少,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城市建成區周邊劃定生態保護範圍,以保護氣候環境。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對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作出禁止性規定,有利於避免對氣候資源造成人為的破壞。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五、關於避免城市熱島效應等的規定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增加“利用通風廊道建設減少城市熱島效應”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城市建築物對局地氣候的影響比較明顯,增加新建建築應當符合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規定,有利於避免和減輕城市氣候環境的惡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條,表述為:“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狹管效應和光污染。”(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主要內容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問題,可以將兩條合併表述,或者刪去第二十九條。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氣象法》只對氣候可行性論證作了原則規定,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有利於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予以保留。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兩條修改合併為一條。(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沒有實際意義,應當突出對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對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分層次表述並予以細化;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提高罰款額度。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政府投資項目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有利於避免行政違法;細化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利於明確其法定義務、增強工作責任感;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在《氣象法》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下限;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罰款已將國家氣象局規章規定的罰款作了較大幅度提高,建議對這兩條的罰款數額以不作修改為宜。因此,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作如下修改:
1.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2.將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論證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3.將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編制氣候區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批准在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建設破壞氣候資源項目的;
“(三)對不符合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備案,對氣候或者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隨即由省人大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全社會公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吳斌介紹了《條例》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省氣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鬍雯就認真做好《條例》宣傳貫徹工作作了發言,表示利用多種渠道開展《條例》宣傳工作,依法履行《條例》賦予氣象部門的職責,積極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服務、指導與監督。
《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堅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立法原則。《條例》分“總則”、“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35條,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氣候資源開發率和利用效率不高,《條例》強化了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參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指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支持。同時,《條例》在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有序開發風能資源、合理利用熱量資源、提高雲水資源開發調控能力和促進農業氣候資源、旅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防止過度開發,影響和破壞氣候資源,《條例》設立了對氣候資源的保護制度,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等措施,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三是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的理念,建設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四是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氣候資源狀況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條例》完善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一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二是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與氣候資源環境密切相關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編制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目錄;三是列入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篇章,應當使用合格的氣象資料;四是設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還明確了在政府領導下,氣象主管機構與相關部門分工合作,按照管理職能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管理體制,對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了政府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的4項內容,並明確了氣象部門大氣成分監測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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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對於安裝使用太陽能系統、有序開發風能資源、合理利用熱量資源,及建設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公益性建築須達到綠色標準 違者處分負責人
條例分為“總則”、“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35條,其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內容占重要篇幅。
在氣候資源保護方面提出,城市新區應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綠色生態城區。鼓勵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同時明確,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設。
對於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未達到“綠色”標準的,氣象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鼓勵套用太陽能熱水器 物業不得阻止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系統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支持太陽能發電餘量上網。
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築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而對於目前多數小區為了美觀,阻止業主安裝太陽能現象,條例提出: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
對於農村地區,條例提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農村因地制宜推廣套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技術,並給予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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