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已經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
  • 發布日期:2014-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幼稚園的設立,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第四章 幼稚園工作人員,第五章 保 障,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基本介紹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十四號
【生效日期】2014-06-01
【檔案來源】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四號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已經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1日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規範學前教育,維護幼兒、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民眾對學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科學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合理配置資源,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學前教育予以支持,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幼兒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第六條 學前教育實行省市統籌協調,以縣級為主,鄉鎮(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統籌制定學前教育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巨觀指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學前教育規劃和政策,協調管理和監督指導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學前教育資源,推進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二章 幼稚園的設立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建設納入城鄉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具體制定和調整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涉及幼稚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定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九條 幼稚園的布局,應當體現本行政區域內幼兒的數量分布、變化、保育和教育需求等情況,按照人口比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並適時調整。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定幼稚園,並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是公共教育資源,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十一條 設立幼稚園,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幼稚園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和教育場所及設施、設備;
(二)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章程和規範的名稱;
(三)符合規定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場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選址要求,建設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功能要求、設施設備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幼稚園實行法人登記制度。
公辦幼稚園依法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民辦幼稚園在申領《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依法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鼓勵申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由舉辦者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認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照規定由政府予以補貼。
第十四條 幼稚園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報審批、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手續。審批、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幼稚園終止的,舉辦者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十五條 實行幼稚園年檢制度。年檢應當徵求家長和社會公眾意見,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執行政府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由舉辦者按照辦園成本,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幼稚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和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幼稚園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挪用辦學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幼稚園收取費用。

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七條 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幼兒可以申請進入幼稚園。在滿足適齡幼兒入園的條件下,幼稚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
第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提供融合教育,並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幫助。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配備適合殘疾幼兒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復提供幫助。
第十九條 幼稚園的班級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幼稚園保育和教育,應當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育和教育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健康發展。
幼稚園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教育、衛生行政部門關於幼稚園營養、保健、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的相關規定,落實有關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措施,增強幼兒體質,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遊戲,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多功能的遊戲材料,鼓勵和支持幼兒自主選擇遊戲,保證幼兒有充分的遊戲時間和戶外活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設施設備以及玩具、教具等。鼓勵幼稚園因地制宜自製玩具、教具。
幼稚園的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應當安全、衛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為教師配備必要的教學用書,不得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不得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教輔材料。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使用國語。
幼稚園應當防止和糾正國小化傾向。
幼稚園不得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在正常開園時間以內,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正常開園時間以外舉辦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對有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有條件的幼稚園配備視頻監控等設施。
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接送幼兒的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應當為幼稚園制定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開展安全等知識教育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學習科學的保育和教育方法,為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家庭、社區應當充分利用各類教育資源,為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幼稚園保育和教育質量評估監管體系,配備學前教育教研人員,健全教研指導網路,加強教研指導。

第四章 幼稚園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加強幼稚園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以及保育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條 幼稚園實行職業準入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家及省規定的職業資格或崗位任職資格。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幼稚園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品德優良,身心健康,愛護幼兒,忠於職守。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幼兒人格,平等對待幼兒,不得歧視幼兒,不得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索取、收受幼兒家長財物。
幼稚園工作人員在崗位上遇到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保護幼兒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吸食毒品的;
(三)其他不適合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
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確診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辦幼稚園編制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幼稚園工作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和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辦幼稚園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
民辦幼稚園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費用,由舉辦者依法保障。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貧困地區工作的公辦幼稚園教師,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適當傾斜,完善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
從事殘疾幼兒保育和教育的教師、保育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
第三十六條 實行幼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制度,制定幼稚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和辦法,完善評價機制。
民辦幼稚園和公辦幼稚園的教師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定上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師資力量,建立幼稚園負責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員合理流動機制。鼓勵公辦幼稚園負責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員到薄弱幼稚園支教。
第三十八條 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體系,發展幼兒師範教育,加大面向農村的幼兒教師培養力度,重視對幼兒特教師資的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幼稚園的師資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等培訓目標和培訓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制度,制定並實施幼稚園工作人員的培養、培訓計畫。
幼稚園應當加強園內培訓,並鼓勵、支持幼兒教師參加在職培訓。

第五章 保 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學前教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殘疾幼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應當高於普通標準。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留守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接受學前教育,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
第四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的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以劃撥方式取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處置中國小閒置校舍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用於學前教育。
幼稚園建設涉及的稅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減免。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幼稚園的設立和運行予以支持、指導和幫助。
民辦幼稚園在建設規劃、稅費減免、申辦審批、資質認定、師資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獎勵補助、派遣公辦幼兒教師、建立協同發展機制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運行開支給予補貼,重點用於支付房屋租金、補充保育和教育玩具、房屋維修改造等。
第四十五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補政策。
國有企事業單位幼稚園經舉辦單位同意,可以整體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四十六條 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供熱執行居民使用價格標準。對幼稚園其他費用的收取,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學前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教師隊伍建設、保育和教育質量、安全管理等政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幼稚園使用性質和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恢復幼稚園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五十條 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一)未執行安全、營養、保健、衛生等相關規定的;
(二)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的;
(三)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性活動的;
(四)違規舉辦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的;
(五)違規聘用幼稚園工作人員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稚園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幼稚園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教育、價格等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向幼稚園收取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所在幼稚園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學前教育保障監督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幼稚園,是指對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提供集體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學前教育機構。
本條例所稱公辦幼稚園指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由財政撥款運轉的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指由社會力量出資舉辦、享受政府財政補貼、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之外的其他民辦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幼稚園工作人員,是指幼稚園負責人、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六十條 中外合作舉辦幼稚園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學前教育是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涉及人民民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通過立法,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是堅持以人為本在教育領域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十條”)2010年頒布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以多種形式建園辦園,著力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取得了明顯成效,辦園水平不斷提高。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幼稚園5192所,其中,公辦園1599所,占31%;幼稚園工作人員70140人,其中,園長和教師49167人;全省學前三年適齡幼兒219.9萬人,在園幼兒157.9萬人,毛入園率71.8 %。但是,學前教育的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全省學前教育普惠發展的體制機制尚未健全,城鄉之間發展不均衡,優質資源供給總量相對缺乏;二是經費投入機制沒有形成,公辦幼稚園公用經費標準尚未制定,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補貼辦法尚未出台;三是管理職責不清,幼稚園管理水平和保教質量參差不齊;四是師資隊伍數量不足、素質偏低,難以適應幼稚園科學保教需要;五是無證辦園比較嚴重,安全隱患突出,治理難度大;六是辦園國小化傾向和亂收費等問題依然存在。為了進一步促進、保障和規範學前教育工作,有針對性的解決困擾學前教育科學發展的難題,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期待,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國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檔案,對學前教育發展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為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基礎。隨著我省經濟快速增長,具備了增加學前教育財政保障的可能,社會辦園也有較高積極性。從社會反映來看,重視學前教育、普及學前教育已漸成共識,強化政府在學前教育發展中職責的呼聲較強,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相關議案、建議。綜上所述,制定條例是可行的。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依據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制定條例,旨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健全學前教育普惠發展的體制機制,解決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幼兒、學前教育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前教育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起草《條例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二是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各級政府職責,理清政府職權與市場機制的關係;三是完善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四是規範學前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行為;五是堅持幼兒安全第一和快樂保教理念。
(二)主要依據
1.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等。
2.幼稚園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安徽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幼稚園工作規程等。
3.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安徽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1-2013年》以及《中國小幼稚園辦學行為規範》等政策檔案。
4.江蘇、雲南、北京等省市學前教育立法經驗。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嚴密組織,嚴格程式,切實做好本屆委員會首次自主立法的各項準備、調研、起草、論證、修改、協商等工作:
1.高度重視。臧世凱、陳先森副主任多次聽取立法計畫和進展情況匯報。教科文衛委員會多次研究討論提高立法質量。3月,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參加的立法起草小組,負責《條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和重大問題的協調,並研究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和調研工作方案。
2.深入調研。首先,立法起草小組通過各種渠道開展資料收集,整理分析國家和各地出台的與學前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影響較大的規範性檔案,梳理《條例草案》起草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為立法提供參考。其次,立法起草小組先後赴亳州、合肥等市,通過聽取匯報、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了解我省學前教育工作的基本情況,總結各地工作經驗,研究我省學前教育立法的共性問題。
3.廣泛徵詢。一是在起草階段就通過安徽人大網和省教育廳網站,徵求社會公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教育界省人大代表、地方學前教育管理部門、公辦幼稚園管理者、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幼兒家長等各方面立法建議;三是在草案成稿後,又分別通過函件、網路、座談等方式,向社會各界、16個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省直相關部門、省人大相關委員會等徵求具體修改意見500多條,經分析研究吸納了150多條。
4.協調論證。對在調研論證、徵求意見、政府部門協調中出現的不同認識問題,立法起草小組嚴格按照相關程式要求,認真對待。一是勤協商,多次召開政府有關部門會議,協調溝通,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目前,省直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基本形成共識,並由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確認。二是多修改,召開立法起草小組會議二十多次,反覆修改,確保了《條例草案》不斷完善。三是聽意見,8月中旬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逐條討論修改。四是求共識,省人大常委會陳先森副主任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同志三次專門向省政府王學軍省長、詹夏來常務副省長、謝廣祥副省長就《條例草案》涉及行政管理的有關條款進行溝通和解釋。
四、主要內容及說明
《條例草案》全文分總則、幼稚園、保育和教育、幼稚園工作人員、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六十一條。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實施的保育與教育。”一方面,由於義務教育法將學齡界定在六周歲,年滿六周歲以上的幼兒必須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因此學前教育的上限為六周歲;另一方面,對於零至三歲嬰幼兒的早期教育,雖然社會上出現了一定數量的各類幼兒培訓和早教指導機構,但是國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檔案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早期教育在我國基本上還處在探索實驗階段。因此,學前教育的主體是三至六周歲幼兒,少數不滿三周歲幼兒入園的,《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有條件的幼稚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參照國家教委幼稚園工作規程第四條)。
學前教育包括家庭學前教育和社會學前教育兩大部分,《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是社會學前教育。在一定階段內,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主要途徑是幼稚園教育,這是目前民眾接受度高、教育實踐相對成熟、比較規範的學前教育形式。因此,《條例草案》針對我省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接受的學前教育即幼稚園教育作出規範是符合實際的。為了明確我省學前教育的指向性,在具體章節和條款中關於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定上,基本直接表述為“幼稚園”。
(二)關於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長期以來,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方針是“社會力量興辦幼稚園為主體,公辦幼稚園為骨幹和示範,公辦與民辦、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國辦發〔2003〕13號)”。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明確政府職責,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條例草案》依據教育法,參考國十條和省三年行動計畫的相關內容,明確了新形勢下我省學前教育的發展戰略:一是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作為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第三條);二是將學前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第五條);三是明確省、設區的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學前教育發展中各自承擔的責任,實行省市統籌、以縣為主、鄉鎮(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六條);四是健全政府統籌、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第七條)。
(三)關於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當前,學前教育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條例草案》參考相關規定,要求通過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等手段,增加學前教育供給總量:
一是國十條和省三年行動計畫對加強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都有具體要求,合肥、馬鞍山等全省近一半的市、縣已經在這方面先行先試,效果很好,需要在《條例草案》中有所體現和固化,即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定幼稚園,並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是公共教育資源,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
二是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處置中國小閒置校舍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用於學前教育”。(參考國十條和省三年行動計畫的相關規定)
(四)關於科學保教理念
規範辦園、科學保教是《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之一。我省從2009年開始,在全國率先規範辦園行為,取消幼兒教材,下大力氣糾正國小化傾向,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的科學保教理念,推動了社會和家長教育觀念的更新,獲得社會廣泛認可和教育部充分肯定。《條例草案》對這些成功的做法和經驗進行了歸納提升,參考《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以及我省相關政策檔案,在第四條、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作出明確規定,並針對禁止性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推動學前教育遵循幼兒成長規律,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於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
民辦幼稚園是我省學前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普及學前教育起到了積極的補充和促進作用。《條例草案》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民辦幼稚園發展的扶持主要體現在:一是民辦幼稚園收費自主定價和手續簡化,由舉辦者按照辦園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二是在建設規劃、稅費減免、申辦審批、資質認定、師資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權利(第四十五條);三是教師職稱評定與公辦幼稚園教師待遇同等(第三十五);四是鼓勵企事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園,捐資助園的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等相關政策(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六章,分別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學前教育機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前面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條例草案》不再重複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12月24日,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修改稿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2014年3月1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教育廳,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並於3月19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辦園體制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學前教育最突出的問題是入園難、入園貴,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是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國務院2008年《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2011年省委省政府《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以及2011年省政府《安徽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1-2013年)》(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畫),均重申了這些要求,鑒於政府責任、辦園體制屬於學前教育中的根本性、原則性問題,建議將該內容寫入總則;同時,對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推進學前教育發展,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的,教育事業作為社會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形成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三條中增加“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的規定。(修改二稿第三條)
二、關於幼稚園的規劃建設
修改稿第十一條對幼稚園的規劃布局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我省規劃綱要和三年行動計畫中明確規定了“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每3萬常住人口建設1所以上不少於9個班建制的公辦幼稚園”、“每個鄉鎮至少有1所獨立建制的公辦中心幼稚園”,這是政府責任,應當予以明確,建議在法規中作出規定,如果落實有困難,也可以規定逐步實現。鑒於組成人員對該問題比較重視,省教育廳進行了認真測算:第一個三年行動計畫中按照1389個鄉鎮數設計“一鎮一園”的公辦幼稚園建設工程,目前已經完成1218個,還有171所的建設任務;城市市區、縣城城區3萬常住人口建設一所公辦幼稚園,據各地上報的2014-2016年幼稚園建設計畫,105個縣區,需建設公辦幼稚園330所,即一個縣區一年建設一所幼稚園,一般新建幼稚園需要經費400萬元,鑒於國家、省、市、縣對學前教育均有投入,分攤到各級財政,應該是可以做到的。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反覆研究,認為:該規定雖然是規劃綱要和三年行動計畫的要求,但是綱要和計畫是可以調整的,且目前鄉鎮的設定也時有調整,是動態的,不宜一刀切;同時,這屬於具體工作指標問題,實際中可以按照省政府的檔案執行,建議法規對此不作規定。
三、關於幼稚園設立的條件和標準
修改稿第十三條規定了幼稚園的設立條件。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幼稚園辦園標準應具體化,對幼稚園的選址、建設規劃面積等作出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該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場所應當符合交通、消防、環保、日照等選址要求,建設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功能要求、設施設備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修改二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關於幼稚園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等
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對幼稚園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行為規範以及幼稚園不得聘用的人員等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這兩條內容相近,可以進行整合。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這兩條內容整合修改:一條對幼稚園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行為規範和特殊情況下的職責要求作出規定,另一條對幼稚園不得聘用的人員作出規定。(修改二稿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精簡條文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篇幅較長,有些內容可以刪去或者合併。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修改稿第五條和第八條規定中均有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的內容,建議將兩條合併,修改後作為修改二稿第五條。
2.修改稿第九條對學前教育督導和獎勵制度作出了規定,與修改稿第五十一條規定重複,建議將修改稿第九條刪去。
3.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問題,修改稿第三條已經作出了規定,建議將該款刪去。
4.修改稿第五十條關於學前教育管理人員以及管理網路問題,屬於具體的工作層面內容,可以不作規定,建議刪去。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和修改二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3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我省學前教育作出規範,維護幼兒、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民眾對學前教育的需求。4月1日《安徽日報》第9版“深度解讀”整版對此進行了專題報導。摘發如下:
家門口就能上幼稚園
《條例》原文: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定幼稚園,並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解讀:目前學前教育最突出的問題是入園難、入園貴,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是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年-2020年)》和《安徽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1年-2013年)》都明確指出,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並要求“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每3萬常住人口建設1所以上不少於9個班建制的公辦幼稚園”“每個鎮至少有1所獨立建制的公辦中心幼稚園”。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定幼稚園,並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是公共教育資源,由設區的市、縣級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的使用性質和用途。擅自改變幼稚園的使用性質和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恢復幼稚園使用性質和用途。
根據省教育廳測算數據顯示,在第一個三年行動計畫中,按照1389個鄉鎮數設計“一鎮一園”的公辦幼稚園建設工程,目前已經完成1218個,還有171所建設任務;城市市區、縣城城區3萬常住人口建設一所公辦幼稚園,根據各地上報的2014-2016年幼稚園建設計畫,105個縣(市、區)需建設公辦幼稚園330所。
防止幼稚園變“藥兒園”
《條例》原文: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
解讀:3月份以來,陝西、吉林、湖北、甘肅等地相繼曝出幼稚園違規給孩子餵食處方藥品,引發社會極大關注。《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這種違規行為予以防範並設定法律責任。《條例》因此新增了“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的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若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斌表示,由於此次立法正處於“幼稚園餵藥”事件發生不久,將該條款寫入地方法規,我省走在了全國前列。
入園年齡不再“一刀切”
《條例》原文: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幼兒可以申請進入幼稚園。在滿足適齡幼兒入園的條件下,幼稚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
解讀:和上國小情況類似,幼稚園可不可以收9月1日以後出生的孩子?這一問題經常困擾著孩子家長。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家長提出給入園年齡“鬆綁”的建議,《條例》吸納了相關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幼稚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
到底哪個年齡段上幼稚園,能讓孩子更好地適應集體生活呢?育兒專家認為,孩子入園年齡與身體承受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性格、幼稚園條件及上學時間長短有關係,家長應視孩子的適應能力而定,三歲左右入園比較合適。因此“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並不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
幼稚園禁止“國小化”教學
《條例》原文:幼稚園應當防止和糾正國小化傾向。
幼稚園在正常開園時間以內,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正常開園時間以外舉辦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解讀:“學前教育到底要教什麼?現在普遍存在學前教育國小化現象,這不應該是學前教育的主要內容。”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吳平說,幼稚園應該主要是讓孩子以玩的方式,教他們正確的生活方式、與人打交道的方法等。
從2009年開始,我省在全國率先取消幼兒教材,下大力氣糾正國小化傾向,落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的科學保教理念。同時,進一步從幼稚園命名、辦班、招生、環境、收費等多方面對幼稚園辦園進行規範,取得了顯著成效。《條例》將這一經驗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明確規定“防止和糾正國小化傾向”,並要求幼稚園為教師配備必要的教學用書,但是不得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也不得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教輔材料。若違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遊戲,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多功能的遊戲材料,鼓勵和支持幼兒自主選擇遊戲,保證幼兒有充分的遊戲時間和戶外活動時間。
幼教職業準入“持證上崗”
《條例》原文:幼稚園實行職業準入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家及省規定的職業資格或崗位任職資格。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幼稚園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解讀:近年來,民辦幼稚園屢屢曝出虐童、餵藥等負面新聞,也凸顯了提升幼師職業道德的重要性。設立準入門檻不失為一個好辦法。《條例》不僅對幼兒教師提出要求,還對幼稚園負責人、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提出“持證上崗”的要求。幼稚園工作人員不僅要獲取從業資格,還應當品德優良,身心健康,愛護幼兒,忠於職守;應當尊重幼兒人格,平等對待幼兒,不得歧視幼兒,不得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索取、收受幼兒家長財物。
幼稚園不得聘用下列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吸食毒品的;其他不適合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確診排除傳染病前,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收費公開接受監督
《條例》原文:幼稚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和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幼稚園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解讀:幼稚園收費項目和標準,一直備受關注。對於公辦園收費,《條例》要求執行政府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條例》要求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於非普惠性民辦園的收費,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核准部門,家長參與價格制定,加強監督,對幼稚園亂收費行為設定法律責任。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其收費問題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因此《條例》指出,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由舉辦者按照辦園成本,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和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若幼稚園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教育、價格等行政部門按照《教育法》、《價格法》等規定予以處理。若有單位和個人違規向幼稚園收取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隨遷子女可就近入園
《條例》原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留守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接受學前教育,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
解讀: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如何公平享受教育資源,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12年,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出台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意見,要求各地在規劃學前教育發展中,充分考慮城市化進程因素,努力擴大城市學前教育資源,積極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相關政策,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與本地戶籍適齡幼兒一樣享有平等的入園權利,為方便其入園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制定鼓勵城市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低收費學前教育服務和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具體實施辦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情況,建立電子信息,實現動態管理。
《條例》將已有經驗上升到地方法規層面,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留守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接受學前教育,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解除了廣大務工人員的後顧之憂。
拒收殘疾幼兒將受罰
《條例》原文: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提供融合教育,並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幫助。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配備適合殘疾幼兒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復提供幫助。
解讀:殘疾幼兒入學,存在不少困難。在充分吸納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條例》對殘疾幼兒等特殊群體更為關注,不僅要求幼稚園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提供融合教育,還設定了法律責任:拒不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專家指出,0歲至6歲是兒童認知的重要時期,如果在這期間對殘疾兒童及時進行合適的教育,可以最大程度地補償他們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幼稚園應該給予特殊人群更多關愛,幫助這些孩子走出殘障陰影,儘可能讓他們能夠和其他兒童一樣,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更好地成長。
多項規定保障幼兒安全
《條例》原文:幼稚園的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應當安全、衛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解讀:幼兒安全問題是每一個家庭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最為關注的。《條例》從玩具、食品、保衛、校車等多方面對幼兒安全作出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對有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有條件的幼稚園配備視頻監控等設施。幼稚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的指導下,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接送幼兒的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應當為幼稚園制定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開展安全等知識教育提供指導和幫助。
幼稚園工作人員在崗位上遇到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保護幼兒人身安全。若未及時採取措施保護幼兒人身安全的,將由所在幼稚園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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