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政治待遇。政治待遇包括理論學習、閱讀檔案、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形勢報告會、情況通報、聽取意見及建議、老年教育和發揮作用等。
(一)各地震台根據第四條政治待遇中所列內容具體負責實施,台站離退休人員每年每人按研究員300元,處級、高工200元,其他人員50元的標準訂閱報刊,原則上以訂閱黨報黨刊、老年保健報刊等為主。
(二)台站老年教育工作要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防震減災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以不斷提高離退休職工的新思想、新觀念、新知識教育為目的。逐步提升台站離退休職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能力。
(三)台站應為發揮老領導、老專家的政治優勢、專業技術優勢提供必要條件。在組織開展涉及台站發展與穩定的重大事項中,應徵求和聽取離退休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適時向離退休職工通報重要工作等情況,每年至少一次。
(四)在台站的離退休黨員列入台站黨支部或黨小組,台站黨支部或黨小組要加強對離退休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確保離退休黨員組織生活落到實處。
第五條
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離退休金、各項津貼補貼、醫療保險等。
(一)人事教育處負責地震台站離退休職工離退休金、各項津貼補貼的管理和審定工作,在離退休費發生變化時,人事教育處應及時將變化情況通知計畫財務處發放。
(二)台站離休幹部醫療費按照國家和局有關規定全額報銷。退休職工按照當地醫改辦有關規定參加醫保,門診費和醫保自費部分按局職工醫療費管理辦法《安徽省地震局醫療困難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皖震發行〔2002〕81號和皖震發行〔2002〕84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離退休職工的健康檢查與台站職工同步安排。
(三)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保留工會會籍,不交會費,享受工會待遇,按照局工會有關規定參加台站工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台站離退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和主辦部門為局機關服務中心,離退休人員醫藥費報銷按局有關程式辦理;台站要切實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若發生重大問題難以解決時應及時向離退休幹部處報告,離退休幹部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協商解決。
第六條
信訪和接待工作。台站離退休職工的信訪和接待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是本部門處理決定的事項,應當直接辦理,屬於其他部門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接待單位要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信訪者本人,接待人員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確保信訪人的信訪內容不被泄露。
第七條
活動經費管理。離退休處會同計畫財務處根據台站離退休人員數編制離退休經費計畫,劃撥各地震台管理使用。主要用於印發學習材料、購置文體用品、慰問病號以及節日慰問等。
第八條
活動場所建設。各地震台站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離退休職工與台站職工合署的活動場所,用於學習、閱讀檔案、健身、文化娛樂活動。
第九條
組織活動安全保障。各地震台要高度重視離退休人員活動的安全保障組織工作。台站在組織離退休人員的各項活動時,都要事先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
喪葬有關事宜的處理。台站離退休人員去世後,喪葬處理按照國家和我局對離退休人員去世後有關問題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已撤銷台站(阜陽、巢湖台)退休人員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具體由離退休幹部管理處會同有關處室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