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二十一、《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2011年9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12.16
  • 實施時間:2014.12.16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6日
為了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現決定廢止《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處罰辦法》等21部省政府規章:
一、《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處罰辦法》(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安徽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1987年8月29日皖政[1987]59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1989年5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安徽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4月25日皖價費字[1992]110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安徽省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水產局漁監字[1992]第13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六、《安徽省民族工作暫行規定》(199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安徽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2日皖政[1993]89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八、《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1994年6月22日皖政[1994]42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九、《安徽省旅遊市場管理辦法》(1997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根據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一、《安徽省音像市場管理辦法》(2000年7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二、《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發布,根據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三、《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2002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發布,根據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四、《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02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十五、《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9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
十六、《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2003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七、《安徽省水文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發布)
十八、《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根據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九、《安徽省鍋爐安全監察若干規定》(2007年8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公布)
二十、《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2009年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
二十一、《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2011年9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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