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2.28
  • 實施時間:2012.02.28
頒布決定,修改規定,

頒布決定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2月28日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涉及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登記證制度。
“《安徽省收費許可證》、《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收費單位應當在經辦場所或者營業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准機關,實行亮證收費。”
二、將《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帶範圍內風景名勝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經管委會審查同意,報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三、將《安徽省旅遊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旅遊發展規劃,並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旅遊經營者組織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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