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詳細內容,修改情況的說明,相關報導,

詳細內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職能,規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常務委員會在舉行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專題詢問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詢問專題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結合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或者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後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詢問專題,並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詢問專題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除列入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以外,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在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時提出與會議審議議題有關的專題詢問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工作。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專題詢問的相關事宜通知被詢問單位。
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專題詢問前應當與被詢問單位溝通,組織召開專題詢問協調會,落實專題詢問的具體事項。
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的情況,擬出詢問的重點: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與詢問專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詢問專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就詢問專題開展的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詢問專題,通過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人民來信來訪、徵求意見函、媒體網路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十條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聯組會議上進行。
根據詢問專題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到會回答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經主任會議允許,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詢問人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
常務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場向被詢問人提出詢問。
第十二條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專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第十三條詢問人在聽取答覆後,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
第十四條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覆。
第十五條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前書面答覆。
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宜回答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不作答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覆。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十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和整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單位在詢問答覆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連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專題詢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對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赴淮南市、懷遠縣進行了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意見;送請專家組進行研究修改。之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法制委員會兩次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0月18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法規的名稱
有的列席人員提出,該辦法是將工作中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從法規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上考慮,不規定“暫行”是可以的,建議將法規名稱中的“暫行”刪去;在淮南市調研時也提出相同的意見;專家組也建議刪去“暫行”二字。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法規將近年來的實踐經驗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如果實施之後需要完善,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進行修改,名稱中是否規定“暫行”,對此沒有影響。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將法規名稱中的“暫行”刪去。
二、關於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範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工作。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立法目的應該是發揮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立法目的修改為“為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職能,規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修改稿第一條)
三、關於專題詢問的主體和被詢問單位
草案第二條規定了專題詢問的概念,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專題詢問的主體和被詢問單位問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第五條調整到第二條之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第二條關於專題詢問的概念解釋中,已經明確了專題詢問的主體和被詢問單位,因此第五條的內容與第二條重複,建議將草案第五條刪去。
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草案中“省人大代表”、“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等簡稱修改為全稱,還將有關表述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草案修改稿)》修改一致,並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10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閉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獲得通過,為專題詢問定下嚴格“規則”。該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怎樣確保專題詢問不是走過場?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斌有一套簡單辨別法:“應答時很沉著,沒有臉紅、心跳、出汗,這樣是不行的。”
有問必答秘密隱私除外
昨天,《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為專題詢問“定規則”。
“專題詢問”,關鍵在“答”。《辦法》對被詢問人如何應答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宜回答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不作答覆。”辦法規定,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覆”。
針對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問題,辦法要求其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覆。
被問2月內應拿出整改報告
按照辦法規定,專題詢問現場問答完畢,就啟動了“解決問題”模式,相關的整改工作隨之展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和整改。”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的2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辦法規定,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單位答覆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連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做出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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