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安徽大學財務管理辦法,類型:財務管理辦法;目的:規範學校各類財務行為;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 地點:安徽
  • 類型:財務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學校各類財務行為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教學、科研、行政部門。後勤以及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和執行基建財務制度的單位,應執行本辦法的相關內容。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能力之間的關係;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充分利用學校資源,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的全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最佳化學校資源配置,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失;建立和健全學校各項財務規章和制度,規範學校經濟行為;及時、真實、完整地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五條 學校堅持民主理財,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部門自覺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代會或教代會執委會報告每年的預算、決算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受校長委託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協助校長領導全校的財經工作。學校設有黨委領導的、教代會和民主黨派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學校的重大財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決策。
第八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唯一的財務管理機構,在主管財務校長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各項財務工作。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在後勤、校辦產業及所有資金往來並有獨立賬戶的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設定委派會計管理中心。經批准成立的各財務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在財會業務上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的統一領導。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機構應按有關制度規定,定期向財務處報送財務報表及會計資料。各單位的財會人員由財務處統一委派,工資及各項津貼由財務處統一發放,編制由財務處統一安排。財務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委派會計人員的交流、輪崗。財會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學校實行“大收大支、全收全支”的收支管理模式,學校各項收支必須納入學校年度綜合財務預算;學校各項收支項目的標準和範圍,以及票據等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原則
學校編制年度綜合收支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努力挖掘,做到增收節支。收入預算遵循穩健性原則,支出預算遵循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在確保人員經費和新增政策性開支的基礎上,首先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運轉。學校編制預算既要考慮學校事業發展和建設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學校和各單位財力的可能。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方法
學校編制預算應參考以前歷年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本年度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結合本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財力的可能進行。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及審批程式
校內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在預算年度開始前,向財務處報送收入計畫和支出計畫。財務處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各單位的收支計畫,逐項進行核定,然後提出學校預算草案,報主管校長和財經領導小組審議。審議後的預算草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校長簽發執行。同時上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預算簽發後,學校召開有各院系、各單位財務工作負責人參加的財務工作會議,向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計畫執行情況,下達本年度財務預算,提出本年度財務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各院系、各單位應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預算,確保全年工作任務的完成。經費指標實行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原則,各單位有權統籌安排自己的預算經費。
第十七條 預算一經確定,在校內具有法規的約束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預防年度內出現不可預見的開支,在安排預算時應留有一定的預備費或機動費。全校各級單位必須強化預算觀念,增強計畫性,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收入應有收入計畫並按計畫取得收入,支出應有用款計畫並按計畫用款,真正使學校經濟運行步入良性循環軌道,保證各項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學校及下屬各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政府撥款收入: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等各級財政撥款收入。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撥款收入。
(三)事業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教育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培養費、學費、住宿費以及教學實驗室、計算中心、體育場所、文化場所、電教室等開放所得收入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給學校的稅收減免,學校資源占用費,稅後利潤等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含實物捐贈)等。
第二十條 學校各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並積極創造條件,努力開闢新財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組織收入,不斷增強籌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項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校內各種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必須經財務處報校財經領導小組審定,對無證收費、亂收費、亂漲價的單位,學校沒收違規收入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應從稅務、財政部門取得票據的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取得收入時必須使用從財務處領取的合法收據。需領用各類票據的部門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財務處批准後方可領取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收取的款項及收據存根必須及時如數上繳學校財務處,對違反票據使用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會第104號)關於《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有收入的單位必須在醒目處公布收入的金額和舉報電話,交費者對不按學校規定的收入標準收費和不開票據的,有權拒付。學校對不開收據或使用自購自製票據取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財務部門,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他單位或公款私存,各單位都不得設定小金庫,嚴防收入游離於預算管理之外,搞資金體外循環。對於違規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獨立核算單位取得的收入按國家稅法規定按時交納各項稅收。財務部門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財務處在加強計畫用款、保證資金正常周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沉澱資金的時間價值,為學校創造收入,並發揮校內結算中心籌集資金的作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支出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後勤保障、行政管理、學生事務、對外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七條 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按內容劃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崗位津貼、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其他費用等。事業支出按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學校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在學校基本建設總體規劃內,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並做好資金使用的中長期規劃。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要正確處理事業發展型項目支出和生活消費型項目支出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各項支出必須真實、合法。各單位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取得正規的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據上要有監製章和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各單位辦理支出事項至少應有兩人經手,發票背面應有財務負責人、經辦人、驗收人或證明人親筆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必須符合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在項目結束前,項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繼續用於該項目。平時應按規定的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結束時,應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驗收。項目結束後的剩餘資金按有關規定結轉。
第三十條 學校有關財務規定均應由財務處草擬或參與草擬,經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方可執行。學校各部門與外單位簽訂經濟契約或其他承擔經濟責任的文書,必須按審批許可權,經學校研究批准後再簽署,並將副本及時送交財務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應建立經費審批“一支筆”制度。“一支筆”審批制度不健全的部門,財務處有權拒絕付款。各部門分管經費審批的負責人如有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財務處,否則不予辦理。各部處“一支筆”本人的經費報銷由分管校長、書記審批,各院系“一支筆”本人的經費報銷由主管財務校長審批。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使用經費時,應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211工程”經費的審批按《安徽大學“211”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董事會經費的審批按《董事會章程》的規定執行;工會經費的審批按《工會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差旅費及會議費開支。差旅費開支範圍、標準應按安徽省財政廳財事字[1997]第011號檔案《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執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原則上自付,若有特殊原因需經分管校長審批。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各種公務接待應從嚴、從儉掌握,並嚴格執行接待費使用審批程式,定期向紀委、教代會公布接待費情況,接受民眾監督。辦公電話、車輛的使用費,堅持包乾使用的原則,超支部分由各單位自理。公費醫療嚴格執行《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水、電、煤氣、維修等支出的管理,做好水電氣費用的回收工作。
第六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三十六條 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支相抵後的餘額,包括經營收支結餘、事業收支結餘、專項資金結存等。
第三十七條 經營收支結餘是指從事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收支餘額。經營收支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經營虧損後,再按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
第三十八條 事業收支結餘是指納入事業收支管理的非專門項目收支相抵後的匯總金額。事業收支結餘全部轉入事業基金,事業基金按校、系兩級項目進行核算。
第三十九條 專項資金結存指學校主管部門撥給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結存。在項目最終完成前,專項資金結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直至項目完成。
第四十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經過批准,通過管理服務及使用學校管理資產取得的各項收入均為學校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按學校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專用基金是學校按規定提取和設定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一)修購基金是指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理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和按其他規定(如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學生獎貸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用於發放學生獎學金和學生貸款的資金。
(四)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五)住房基金是學校擁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經費撥款等資金組成的專用基金。主要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以及向教職工發放住房或購房補貼。
(六)留本基金是指不動用本金只動用利息支付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的資金來源及提取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各類專用基金按先提後用、專設賬戶、專款專用、計畫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資產是學校擁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按其特徵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管理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一)現金管理。收入現金應及時全額送交財務部門入賬,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條抵庫。支付現金應符合現金使用範圍,超過結算起點應辦理銀行轉賬結算手續。
(二)銀行存款及銀行賬戶管理。各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過學校批准,銀行賬戶嚴禁出租、出借。各單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在銀行開戶,只能在校內結算中心開立支出性賬戶。外幣收入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應收及暫付款管理。暫付款必須及時清理,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年末應進行徹底清理。對超過一年的暫付款,各單位應逐項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財務的校長審批。對應收未收款,如學費、住宿費等,要從各個環節上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足額催收,避免應有的收入流失。對於催收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給於適當的獎勵。
(四)借出款管理。借出款是學校臨時借給校內有資金償還能力的附屬單位的周轉金性質的款項,一般要求在年內歸還學校。學校對借出款要嚴格審批程式,對借款的用途、償還能力和條件以及借款單位的使用程度等要作可行性分析。借出款須在一定限額內,並須經主管財務的校長的審批。學校不直接將資金借給個人和校外單位。
(五)庫存材料管理。建立健全物資採購、驗收、入庫、計價、保管、盤點等各項存貨管理制度,為防止過多占用流動資金,應儘量減少庫存,提高存貨使用效益。各單位隨用隨購的小批量物品不作為庫存材料管理,直接列為相關支出。各單位應有指定的專(兼)職人員負責物品保管和購入、發出登記工作。對驗收入庫的庫存材料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工作。對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庫存材料,保管部門應查清原因,書面報告有關部門並請示處理意見,財務處依據批示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視作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學校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1、房屋及建築物;2、專用設備;3、一般設備;4、文物和陳列品;5、圖書;6、其他固定資產。
(二)全校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無論是自製、白建、外購、調入、融資租入、捐贈、贊助、改建、擴建等使原有價值增值或是資產重估使價值增值,都必須辦理增加固定資產原值的手續,建帳建卡。各單位必須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資產採購、驗收、調試、使用維護、保管登記、盤點清查等各項管理工作,配備專人負責固定資產增減的帳簿登記工作。
(三)固定資產報廢與轉讓,由使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專業人員鑑定,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正式辦理有關手續。
(四)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各職能部門,應分工協作,建立健全學校各類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
第四十七條 無形資產管理
(一)無形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二)學校名稱是學校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學校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並依法合理地利用無形資產。各單位利用或者轉讓無形資產時必須事先得到學校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各單位利用或轉讓學校無形資產取得的收益屬於學校所有。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管理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學校的對外投資主要分為對校辦產業投資和債券投資。
(一)對校辦產業投資須經學校批准,學校對投入的資產及其產生的收益擁有所有權。
(二)學校對校辦產業的投資包括資金投入、實物投入和無形資產投入。投入的實物、無形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
(三)校辦產業對學校的權益負有保值和產生收益的責任。
(四)學校對校辦產業實行經濟目標管理,對完不成經濟目標的校辦產業,學校視情況進行整頓或撤銷。
(五)學校對校辦產業取得的收益,計入對校辦產業投資收益。
(六)債券投資是指學校通過購買債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方式進行的投資。學校對債券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投資收益。
(七)學校在保證日常運轉與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的同時,為使暫時沉澱資金取得較好效益,可以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對外債券投資,但每筆投資都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應強化投資的風險意識和效益觀念,並堅持收益最大化原則。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九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要以資產和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各類應付款項、暫存款項、借入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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