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可欣

安可欣(注射用頭孢呋辛鈉),適應症為適用於未確定的細菌感染,或敏感細菌引起的感染。此外,本品還可用於預防各種手術後的感染。通常情況下,單獨使用本品即可奏效,但若病情適合,可與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合用,或與甲硝唑(口服、栓劑和注射)合用,尤其常用於結腸手術預防感染。適應症包括:呼吸道感染,例如急性和慢性支氣管炎,感染性支氣管擴張、細菌性肺炎、肺膿腫和手術後的胸部感染。耳、鼻、喉感染,例如竇炎、扁桃體炎和咽炎。尿道感染:例如急性和慢性腎盂腎炎,膀胱炎和無症狀的細菌尿。軟組織感染:例如蜂窩組織炎,丹毒,腹膜炎和傷口感染。骨骼和關節感染:例如骨髓炎和膿毒血症關節炎。產科及婦科感染,盆腔炎症。淋病,特別是不適宜用青黴素治療者。其他感染,包括敗血症和腦膜炎。在腹部、骨盆、矯形外科、心臟、肺、食管和血管等手術中,當感染的危險性增加時,可用該藥預防感染。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安可欣
  • 藥品類型:處方藥、基本藥物、醫保工傷用藥
  • 用途分類:抗生素類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化學名稱:頭孢呋辛鈉:(6R,7R)-7-[2-呋喃基(甲氧亞氨基)乙醯氨基]-3-氨基甲醯氧甲基-8-氧代-5-硫雜-1-氮雜二環[4.2.0] 辛-2-烯-2-甲酸鈉鹽。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C16H15N4NaO8S
分子量:446.37

性狀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粉末。

適應症

適用於未確定的細菌感染,或敏感細菌引起的感染。此外,本品還可用於預防各種手術後的感染。通常情況下,單獨使用本品即可奏效,但若病情適合,可與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合用,或與甲硝唑(口服、栓劑和注射)合用,尤其常用於結腸手術預防感染。
適應症包括:
呼吸道感染,例如急性和慢性支氣管炎,感染性支氣管擴張、細菌性肺炎、肺膿腫和手術後的胸部感染。耳、鼻、喉感染,例如竇炎、扁桃體炎和咽炎。
尿道感染:例如急性和慢性腎盂腎炎,膀胱炎和無症狀的細菌尿。
軟組織感染:例如蜂窩組織炎,丹毒,腹膜炎和傷口感染。
骨骼和關節感染:例如骨髓炎和膿毒血症關節炎。
產科及婦科感染,盆腔炎症。
淋病,特別是不適宜用青黴素治療者。
其他感染,包括敗血症和腦膜炎。
在腹部、骨盆、矯形外科、心臟、肺、食管和血管等手術中,當感染的危險性增加時,可用該藥預防感染。

規格

0.75g/瓶,1.5g/瓶(按C16H16N4O8S計算)

用法用量

一般推薦用量
成人:許多感染可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0.75g,一日3次即可奏效。對於較嚴重的感染,應將劑量增至1.5g,一日3次進行靜脈注射。如每日需給予總劑量3~6g,則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的間隔時間可增至每6小時一次。
嬰兒及兒童:劑量為按體重一日30~100mg,分3~4次給藥。對於大多數感染,按體重一日60mg/kg,分3~4次給藥較為合適。
新生兒:劑量為按體重一日30~100mg,分2~3次給藥。出生數周的新生兒,其血清中頭孢呋辛鈉的半衰期可比成人高三至五倍。
其他推薦劑量
淋病:一次劑量應給予1.5g。可分兩次,一次0.75g注射入不同部位,例如兩側臀部。
腦膜炎:本品可單獨用於治療敏感細菌導致的細菌性腦膜炎。
推薦劑量如下:
嬰兒和兒童:按體重一日200~240mg/kg,分3~4次靜脈注射。3天后或臨床病況有改善時,可減至按體重一日100mg/kg,分3~4次靜脈注射。新生兒:按體重一日100mg/kg,分2~3次靜脈注射。成人:一次3g,每8小時靜脈注射一次。尚無滿意的資料用於推薦鞘內用藥。
預防感染
腹部、盆腔和矯形外科手術:在麻醉誘導期,通常給予靜脈注射1.5g,需要時再8小時和16小時後,再分別肌注2×0.75g的補充劑量。心、肺、食道、和血管手術:通常與麻醉誘導期靜注1.5g,並與24~48小時內繼續肌注,用法為一次0.75g,一日3次。全關節置換術:在加入液態聚合物之前,在每包甲基丙烯酸甲酯粘固聚合物中加入本品藥粉1.5g進行乾混。
腎功能損害者
本品由腎臟排泄,因此與所有同類抗生素一樣,對於腎功能受損者,建議減少給藥計量。只有當肌酐清除率降至20ml/分以下時,才有必要減少給藥劑量。對於腎功能明顯損傷的成人(肌酐清除率為10~20ml/分),推薦劑量為一次0.75g,一日2次。腎功能嚴重損害者(肌酐清除率<10ml/分),推薦劑量為一次0.75g,一日1次。透析病人,應在每次透析結束時加用0.75g。除靜脈給藥外,對於連續進行腹膜透析的患者,推薦劑量為一次0.75g,一日2次。
用法:
肌肉注射:將1ml注射用水加入0.25g本品中,或加3ml注射用水於0.75g本品中,緩慢搖勻形成不透明的混懸液。
靜脈注射:將本品溶於注射用水中,0.25g本品最少需用2ml注射用水,0.75g本品最少需用6ml注射用水,1.5g本品最少需用15ml注射用水溶解。快速靜脈輸注(如30分鐘內),則可將本品1.5g本品溶於50ml注射用水中。
配製成的上述溶液,可直接進行靜脈注射,或在病人接受輸液時,加入輸液管內。
本品與大多數常用的靜脈注射液可配伍。

不良反應

本品不良反應少見,即使發生,其性質一般也比較溫和,且為一過性。有報導的反應包括皮疹及胃腸道反應。與其他抗生素相仿,長期使用可導致非易感性細菌(如念珠菌)的過度增長。某些患者血液參數可發生變化,主要為血紅蛋白降低,嗜酸性白血球增多。使用本品治療的某些患者曾有陽性庫姆斯氏試驗結果,此現象可干擾交叉配血。偶有肝血清酶或血清膽紅素暫時升高現象,特別是此前已患有肝病的患者,但無證據表明該藥影響肝臟功能。
腎功能的生化試驗結果亦有一些變化,但並無臨床意義。若腎功能已有損害時,為慎重起見,腎功能應予監測。
肌肉注射部位會有暫時的痛感,劑量較大時尤其如此,但不應因此而停止治療。

禁忌

對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過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注意事項

雖曾有交叉反應的報導,但頭孢菌類抗生素一般均可安全地用於對青黴素過敏的患者。曾對青黴素有過敏反應的患者宜特別小心。
對於正接受強效利尿劑如速尿並行治療的患者,給予大劑量的頭孢菌素類抗生素時應特別注意,因為合併使用,有對腎功能產生不良反應之虞,本品臨床使用經驗證明,推薦劑量下使用,不致產生影響。
本品並不干擾檢驗尿糖的酶法檢驗。可輕微干擾銅還原法(本尼迪特氏、菲林氏及Clinitest)尿糖試驗,但不會像其他一些頭孢菌素那樣導致假陽性反應。
本品對於檢驗葡萄糖的高鐵氰化物可引起假陰性反應。對檢驗肌酸酐的苦味酸鹽測定並不干擾。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無實驗證據證實本品對胚胎或胎兒畸形的影響,但妊娠早期、哺乳期婦女應慎用。

兒童用藥

根據“用法用量”調整用量。

老年用藥

老年患者用藥無特別注意事項。

藥物相互作用

對於正接受強效利尿劑如速尿並行治療的患者,給予大劑量的頭孢菌素類抗生素時應特別注意,因為如此合併使用,有對腎功能產生不良反應之虞,本品臨床使用經驗證明,推薦劑量下使用,不致發生影響。
2.74%(重量容積比)的碳酸氫鈉注射液的PH值對本品溶液的顏色影響很大,故不推薦用此溶液稀釋本品。如正接受碳酸氫鈉注射液輸注的患者需用本品,則可將本品加入輸液管給藥。
本品不應再注射器內與氨基糖苷類抗生素混合。

藥物過量

症狀:可引至神經系統異常繼而導致驚厥。治療:可經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減低本品的血清水平。

臨床試驗

該藥投產上市以來,對930例不同類型的患者進行了臨床療效觀察。其中包括早期41例患者臨床試驗(肌注/靜脈注射,500mg ~4g/日),174例手術期和術後預防患者的臨床試驗(肌注/靜脈注射,750mg/8hr,連用3天),79例65歲以上老年患者的隨機對照臨床試驗(肌注/靜脈注射,1.5g/8hr,共用5~10日)和636例肺炎患者的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肌注/靜脈注射,1.5g/次,2次/日,連用3日)。痊癒或改善率為81%,只有1%的受試者出現皮膚超敏反應,1%的受試者出現胃腸道反應,其他不良反應未觀察到。

藥理毒理

本品是一種頭孢菌素類抗生素,可抵抗大多數的β-內醯胺酶,並對各種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有效。
微生物學:本品對下列細菌有很強的抗菌作用:金黃色葡萄球菌,包括耐青黴素的菌株(但少數耐甲氧苯青黴素的菌株除外)、表皮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桿菌、克雷白氏桿菌、腸桿菌屬、化膿性鏈球菌、大腸桿菌、輕型鏈球菌(草綠色鏈球菌群)、梭狀芽胞桿菌屬、奇異變形桿菌、雷特格氏變形桿菌、傷寒沙門氏菌、鼠傷寒沙門氏菌和其他沙門氏菌屬、志賀氏菌屬、奈瑟氏菌屬(包括產生β-內醯胺酶的淋病奈瑟氏菌)和百日咳桿菌。對普通變形桿菌,摩根變形桿菌、脆弱擬桿菌亦有中等強度的抗菌作用。體外試驗表明,本品和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合用至少具有增效作用,而偶然亦具有協同作用。

藥代動力學

肌肉注射本品後30~45分鐘達藥物峰濃度。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本品後,血清半衰期為70分鐘。若合併使用羥苯磺胺,則可延長本品排泄時間,使本品藥物峰濃度提高。24小時內,本品可以以原形自尿中幾乎完全排出,而在給藥6小時內即可排出大部分。約有50%經腎小管排泄,另外50%則經腎小球濾過而排泄。本品在骨骼、關節滑液和水狀體液中均可達到普通病原體的最低抑菌濃度。
腦膜炎症時有足量本品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脊液。

貯藏

25℃以下避光保存。

包裝

玻璃小瓶包裝,100瓶/盒。

有效期

自生存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

執行標準

進口藥品註冊標準JX20070032

批准文號

進口藥品註冊證號:H20090375,H20090376

生產企業

歐洲賽普勒斯麥道甘美大藥廠

核准日期

2006年12月31日

修訂日期

2007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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