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戒標誌,為保證軍事設施安全,防止無關人員、車輛、船舶擅自進入保護區域,而在一定範圍內設定的警示性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規定,軍區和省、...
安全警戒標誌的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第十八條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當地民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
安全警戒標誌的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當地民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或者損毀標誌牌、安全警戒標誌。第十八條省軍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定期組織對全省軍事設施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安全警戒標誌的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
??第二十條 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應當在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標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式樣製作,標誌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定。...
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外沿應當設定安全警戒標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標誌牌由省人民政府製作,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統一發放,縣(市、區)...
在陸地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的,應在其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標誌牌的製作和經費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解決,設定地點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與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商定,...
並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邊緣修築圍牆,設定鐵絲網或者明顯標誌。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的,應當在其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設定地點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軍工關鍵設施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並在其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 第十五條 企業、...
施工爆破前必須在施工爆破地段設定安全警戒標誌、警戒信號和警戒人員,在居民集聚區爆破時,還必須對其施工爆破方案進行專家評審,確保周邊人民民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第八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沿邊界修建圍牆或設定鐵絲網等障礙物,安全控制範圍外沿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設定的各類標誌牌由當地公安部門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共同負責...
安全警戒標誌的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
發生災害危及使用安全、主體結構拆改荷載明顯增大等經鑑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險,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戒標誌,必要時...
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範圍的同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範圍,並在其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
安全警戒標誌的設定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