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

安全生產標準化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範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人(人員)、機(機械)、料(材料)、法(工法)、環(環境)、測(測量)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

基本介紹

定義,重要事件,基本規範,行業規範,工貿行業,電力行業,交通運輸,危化行業,非煤礦山,建築行業,煙花爆竹,煤礦安全,地方標準,內容,範圍,規範性檔案,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核心要求,評定程式,企業自評,申請評審,評審報告,審核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評定標準,

定義

安全生產標準化內涵:
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安全生產標準化主要包含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查處、績效評定、持續改進10個方面。

重要事件

2006年6月27日,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工作會議在京召開。
2011年5月6日,國務院安委會下發了《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要求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一步規範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安全基礎管理,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2011年5月16日,國務院安委會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1〕18號),提出工貿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實現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2013年底前,規模以上工貿企業實現安全達標,2015年底前,所有工貿企業實現安全達標。
2011年6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關於印發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制定了考評發證、考評機構管理及考評員管理等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2011年8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關於印發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1〕128號),發布《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進一步規範了冶金等工貿企業的安全生產。
2013年1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下發《關於全面推進全國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3〕8號)。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政策法規體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範化管理,推進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管理。力求通過努力,實現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貿行業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強化。
2014年6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同時廢止。
2014年7月3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基本規範

2010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標準編號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新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 33000-2016)(以下簡稱新版《基本規範》)將於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悉,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中國安全生產協會負責起草。該標準實施後,現行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 9006-2010)將廢止。

行業規範

工貿行業

1、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評分細則;
2、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標準;
3、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軋鋼);
4、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焦化);
5、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燒結球團);
6、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鐵合金);
7、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8、氧化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9、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0、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煉鋼);
11、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煉鐵);
12、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氣);
13、平板玻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4、建築衛生陶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5、白酒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6、啤酒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7、乳製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8、倉儲物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19、商場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0、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1、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2、造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3、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4、有色金屬壓力加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5、調味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6、服裝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7、酒店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8、酒類(葡萄酒、露酒)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29、石膏板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30、飲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電力行業

2011年8月,國家電監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深入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電監安全〔2011〕21號)、《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及達標評級標準》(電監安全〔2011〕23號)、2011年9月21日,電監會印發了《電力安全標準化達標評級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11〕28號)以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辦安全〔2011〕83號)。

交通運輸

2011年6月29日,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監發〔2011〕322號),2012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並下發了《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達標考評指標的通知》(交安監發[2012]175號),2016年9月下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要求各企業結合實際,抓好細化落實。

危化行業

2011年6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號),為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供指導。
2011年9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檔案規定了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註化評審條件、流程、評審單位、達標分級及其他相關要求。
具體標準有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
《氯鹼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硫酸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塗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溶解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電石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非煤礦山

2011年8月11日安監總局下發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1〕104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導則》、《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方法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1〕177號)、《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導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導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地下礦山實施指南;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露天礦山實施指南;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尾礦庫實施指南;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指南;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導則;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地球物理勘探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鑽井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測錄井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井下作業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路上採油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路上採氣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海上油氣生產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道儲運實施規範;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範。

建築行業


2013年03月1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辦質[2013]11號),明確了考評目的、考評主體及整體的實施方法,並提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考評辦法,有序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2014年7月3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煤礦安全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

地方標準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工業製造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的通知。
2016年10月21日,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陝西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評審工作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16年188號。

內容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對標準化工作的諮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

規範性檔案

下列檔案對本標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 安全績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範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檔案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檔案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全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畫,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範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範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畫。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全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誌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定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誌。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定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畫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範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範、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範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範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定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定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契約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定。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檔案,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評定程式

企業自評


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企業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申請評審


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提出書面評審申請。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
符合申請要求的,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由評審組織單位受理申請的,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報請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同意後,方可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

評審報告


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應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後,經申請受理單位初步審查後,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送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於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書面通知評審單位,並說明理由。評審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經申請企業同意,限期整改後重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審核。
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審核公告


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書面通知申請受理單位,並說明理由。

頒發證書和牌匾

經公告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或指定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證書和牌匾由總局統一監製,統一編號。

評定標準

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於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於750分(含750分)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於600分(含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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