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原由安全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於1945年通過,後經多次會議修正的規則。根據1974年1月17日修正後的文本《暫行議事規則》共分11章:(1)安全理事會召開會議的程度;(2)議程的提出和擬成;(3)代表全權證書的提交和審查;(4)主席輪流擔任的制度;(5)秘書長的職責;(6)事務處理的程度;(7)表決程式;(8)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9)關於會議的公開和記錄問題;(10)對新會員國申請書的審查和向聯合國大會推薦的程式;(11)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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