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利益關係

存量利益關係是指行政法調整的經濟方面的行政管理關係,也是人與人之間的既得物質利益分配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存量利益關係
  • 外文名:Stock interest relations
  • 實質:利益分配關係
  • 私法:調整商品關係或平等主體
存量利益關係與私法
以民商法為核心的私法,涉及經濟的部分主要是調整商品關係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而商品關係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係。具體來說:第一,民法的所有權就是對人們的既得財物或稱存量利益進行法律確認,並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則,應追究加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彌補或不受損失。第二,民法的債權主要就是人與人之間進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相互讓渡)的權利。它表示讓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種請求權,即有權要求另一方讓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價交換(等量利益相交換)的原則回歸,否則便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私法涉及經濟的內容,主要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係。它公正地保護人們的存量利益,保障人們在商品關係中形式上的平等權利。但是,私法在調整上述存量利益關係的同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創造出來的剩餘。在當事人之間相互讓渡產品時,即使包含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
另外,作為私法核心的民商法,雖然為企業和公民個人同樣提供了反映價值規律的法律環境,對公民個人或企業為力求生產更多的剩餘形成某種外部壓力,但由於公民個人與企業有各自的特殊性,企業內部也還有人與人之間創造剩餘的關係需要調整,這使得民商法有些力不從心。而經濟法卻可使企業在外部壓力的作用下,把企業中的一切積極因素都調動起來,使企業充滿活力並增強其外部競爭力。民商法自羅馬法之後尤其是經歷了西方市場經濟以來得到了充分發展,內容不斷豐富,但始終無法超越調整平等主體間在財產關係上存量利益的基本功能,這使得經濟法應當定位於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係,定位於公正地保護著人們的發展權益,從法律上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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