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所得稅

存款利息所得稅是指對存款、證券等利息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 中,列有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稅的稅種名稱。1950年12月9日政務院頒布《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把稅種名稱改為利息所得稅,確定徵稅的範圍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以及股東職工對本業墊款的利息所得等三類。稅率為5%,按利息所得額比例計征。以利息所得者為納稅義務人,支付或辦理支付利息者為扣交義務人。

並對有些利息所得給予免稅照顧: 如文教、公益、救濟機關或團體的事業基金(其利息所得用於本事業的); 銀行的放款及其總分支機構或同業間往來款項的利息所得; 投資於企業的股息所得; 工農個人相互間借貸的利息所得等。1959年由於銀行利率降低,徵稅對象減少,稅源小,銀行扣交工作量大,經國務院批准於當年起停徵利息所得稅。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改革、開放方針的貫徹和我國經濟的發展,1980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已把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列為徵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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