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制度

存單制度是在外國發行證券時,為便於證券的流通,將所發行的證券保管在本國銀行,採取在國外發行存單作為保管證券的證據的一種作法。存單的發行主體是國外的受託銀行(或證券公司)。在利用存單時,發行公司基於和承購者簽訂的契約,應委託保管銀行保管證券。受託銀行基於和保管銀行簽訂的代理人契約,根據保管銀行的通知,發行相當於保管證券的存單。存單上記載投資者的各項權利,持有者只要按規定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就可隨時請求將存單調換成證券。

發行公司在本國向存單持有者(股東)發布通知或支付股息,要把通知或股息全部送給代理人的保管銀行,由保管銀行傳送給外國的受託銀行,受託銀行再向存單持有者轉發。存單持有者對發行公司的權利行使則依照與上述程式相反的方向進行。存單可在發行國的證券市場上交易。存單制度起始於美國,這一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使外國證券在美國國內容易流通,以方便投資者。其後,很多國家相繼採用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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