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

婚姻狀況公證

婚姻狀況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未婚、結婚、離婚狀況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狀況公證
  • 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材料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 作用: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
需提供的材料,格式,說明,

需提供的材料

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戶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辦未婚(未再婚)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丟失的,由原登記機關換髮夫妻關係證明書;
(2)申請人配偶的戶口冊護照的複印件;
(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及複印件;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格式

1.格式一 結婚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三 離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於×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係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關係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說明

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公民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這類公證主要用於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繼承、留學等法律手續。婚姻狀況公證的種類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離婚公證、喪偶公證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檔案:①本人的身份證件;②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③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範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定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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