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住所

婚姻住所是婚姻生活的中心地。“家’’的所在地。確定這種中心地、所在地,一般是根據當事人的居住意思或居住事實。在締結婚姻時,只要當事人確實想把其作為未來婚姻生活的中心地,即可成為婚姻住所。法國民法典規定,妻負有與丈夫同居的義務並應相隨至夫認為適宜的居所。德國民法典規定,夫有權決定有關夫妻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務,特別是住所。

英國法規定,女子一出嫁就失去了住所自主權,已婚婦女的法定住所就是丈夫的住所。美國各州的法律都規定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必須跟隨丈夫,如妻子無充足理由拒絕這樣做,就可視為拋棄家庭,丈夫可為此提出離婚訴訟。中國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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