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彩敏

婁彩敏

婁彩敏,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福建省三明市人,文化程度本科。曾任福建省南平市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3年7月24,違紀被查。

2013年7月被罷免南平市人大代表職務,同年8月被中共南平市委免去中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成員職務,同年9月27日撤換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4年12月2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0元。

2018年1月11日,福州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婁彩敏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彩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
  • 出生日期:196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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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福建省南平市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7月24,日前從福建省紀委獲悉,南平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婁彩敏涉嫌嚴重違紀,在接受組織調查。

罷免職務

根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澤中的建議,福建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9月27日決定:撤換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婁彩敏。因涉嫌受賄罪,婁彩敏於2013年7月被罷免南平市人大代表職務,2013年8月被中共南平市委免去中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成員職務。

一審宣判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寧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婁彩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0元,已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婁彩敏,福建省南平市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無視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有著“懂”法的身份,披著“合法”的外衣,自認為水平“高”人一等,最終從工作勤勉的“好同志”墮落成他工作中經常面對的“階下囚”。

執行變更

2018年1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婁彩敏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備減刑條件。執行機關提出罪犯婁彩敏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罪犯婁彩敏減刑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婁彩敏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本次繳納沒收財產人民幣300000元,上繳國庫。(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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