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財產制

委託財產制,又稱“信託制”。是指英國衡平法所特有的物權制度。因土地的轉讓受到普通法固有規範的限制,為避開這些限制,逐漸形成了“受益”制度,即土地占有人把土地交給另一人,依協定,後者應為受益人占有和使用該土地。受益人的權利得到衡平法的保護。這一制度實行的結果,使英國大約半數的土地處在這種法律行為支配之下,土地關係更加複雜。

1535年頒布《受益條例》後,受益制度便發展為英國法所特有的“信託制”。其成立,須具備受託人、受益人和信託標的物三要素,受託人應遵守所謂“誠實信用”原則,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並在法律上具有該項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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