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稽核

委託稽核是由稽核部門發出委託書,委託國家銀行或經有權單位批准並已註冊的專職社會監督機構 (如銀行稽核事務所)承擔部分現場稽核任務。接受委託的單位,要按照既定的內容和稽核程度對被稽核行實施稽核檢查。稽核結束以後,要向委託單位提交稽核報告和稽核結論意見。稽核意見書,由委託單位簽發,通告被稽核單位執行。這種稽核方式主要是為了解決稽核覆蓋面大與稽核人員不足的矛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稽核
  • 委託主體:中央銀行稽核部門發出委託書
  • 稽核方式:委託方、受託方和被稽核單位組成
  • 適用:全面稽核方式和專項稽核方
組成,適用對象,

組成

委託稽核方式必須由委託方、受託方和被稽核單位三方組成。這是委託稽核方式區別其他稽核方式之所在。在稽核監督關係中,受託方只有檢查權,稽核監督的其他職權則由委託方行使,被稽核單位是受託方直接檢查的對象,是委託方間接檢查的對象。一次稽核結束,受託方與被稽核單位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也就隨之終止、委託方與被稽核單位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則不能隨委託稽核工作結束而消失,則仍以稽核單位與被稽核單位的關係存在。

適用對象

委託稽核方式既可用於全面稽核方式,也可用於專項稽核方,委託稽核一般在稽核部門人力不足,或被稽核單位經營規模較小,或者被稽核單位問題較多,或者與被稽核單位相距較遠,而稽核內容和要求比較固定,沒有前往現場稽核的必要時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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