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

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

委內瑞拉 全國代表大會(簡稱“全代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一院制。全代會主要職能為制定法律、修改憲法、依法監督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門、宣布大赦和審批國家預算等。全代會代表由全國大選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六年;主席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第一屆全代會於2000年8月成立。本屆全代會於2016年1月成立。現任全代會主席胡安·瓜伊多(Juan Guaid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
  • 性質:代表大會
  • 成立於:2000年8月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 現任主席胡安·瓜伊多
組織機構,會議職權,常設委員會,議員義務,議員權利,其他有關規定,會議制度,議案提出,法律草案的制定、討論與通過,投、計票方式,質詢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檔案管理,與其他議會的關係,

組織機構

1.領導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第一副主席、1名第二副主席和1位秘書長以及1位副秘書長組成,均由全代會議員選舉產生。主席和兩副主席均須為議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不是議員,上述職位均須獲得半數以上議員支持方可當選。當選領導委員會成員應舉行宣誓就職儀式。
2.協調委員會。由全代會領導委員會全體成員、各常設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各意見團組1位代表和未加入任何意見團的1位代表組成。每周1次或應主席之邀召開會議,負責協調安排全代會所有活動日程、監督全代會執行情況、了解地方和行業議員行動。下設秘書處,由全代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領導。
3.常設委員會(共15個)
1)內務、司法、人權和憲法保障委員會
2)外交政策委員會
3)監察委員會
4)財政委員會
5)能源與礦產委員會
6)防務安全委員會
7)社會整體發展委員會
8)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委員會
9)環境、自然資源、國土構劃委員會
10)印第安居民委員會
11)公民參與、分權及地區發展委員會
12)科學、技術及社會通訊委員會
13)經濟發展委員會
14)家庭、婦女及青年委員會
15)管理及公共服務委員會
4.全代會可視情設立常設日常工作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5.全代會視情可設立臨時的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別事務。除特別規定的時間外,非常設委員會的任期只有30天。

會議職權

1.主席。代表全代會;召開全體議員大會;根據相關規定,主持、召開、延長、中止和取消會議;召開領導委員會及協調委員會會議;邀請有關公民出席相關會議;與各位副主席協調處理所有全代會相關事宜;決定所有人事安排事宜;任命所有常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其組成人員;向其他國家機構指派代表;簽署所有以全代會名義發出的法律、協定、公告等檔案;要求政府各級公務員接受全代會質詢;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負責向全代會告知相關工作情況;年底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全代會章程出現疑問或疏忽事宜時,負責將其轉達至全會負責最終解釋。
現任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主席胡安·瓜伊多現任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主席胡安·瓜伊多
2.副主席。協助主席協調全代會有關工作;完成全代會及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席暫時不能執行職權時,由第一副主席執行其職權。第一副主席亦臨時缺席時,由第二副主席執行。
主席不能擔任其職務時,將舉行新的選舉。
3.秘書長。會議召開前或應主席要求,負責核查出席人員是否符合法定人數;宣讀所有檔案並安排議員的發言順序;接待要求出席全代會會議的社會組織代表及個人;安排每天的工作日程;向議員傳送有關資料;協調後勤、禮賓、警衛等方面的事宜;全代會、全代會主席交待的其他事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下設秘書處,保證有效支持全代會及所有議員的工作。
秘書長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
4.領導委員會。監督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使命、職能執行情況;執行並監督執行全代會條例和全代會通過的相關議案;鼓勵並為公民參與提供便利;主持全代會大會;領導全代會直至選舉出下一屆領導委員會;領導代表團委員會;提交全代會年度工作報告;保證全代會日常工作正常進行;全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常設委員會

(一)各委員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不得少於11名,也不得多於25名。議員可自由選擇申請參加某委員會,由主席最終確定。各委員會的組成人數亦由主席根據該委員會的重要性決定。
除主席、副主席外,所有議員必需至少加入1個常設委員會,但不得多於2個。
(二)全會休會期間,各常設委員會繼續運轉,在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時,可設立1個小組處理日常工作。該小組人員不得少於委員會三分之一成員,並且應為奇數。

議員義務

議員有如下義務:監督憲法及其他法律的執行情況;密切聯繫選民,聽取選民意見、建議和要求並隨時向選民反饋有關信息;向選民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準時出席全代會大會及各常設委員會會議;至少成為一個常設委員會成員;完成議員全部職能;不得泄露秘密;憲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除上述外,議員還應申報財產及個人和親屬的經濟活動。議員在當選30天之內應向全代會領導委員會提供其向共和國審計總署申報的個人財產複印件及涉及其本人、配偶及女子利益的經濟活動的聲明。該複印件由全代會秘書處存檔,如有重大變化,應及時書面報告。
如領導委員會審查確認某議員未執行以上義務,該議員資格將被中止。

議員權利

議員有如下權利:及時取得全代會秘書處提供的所有相關資料;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並獲得批准發言;提出、支持或反對各項議案;組成議員小組;享有由議會領導委員會在徵詢協調委員會意見後確定的、與議員身份相符的酬薪,包括執行公務的合理差旅費用;享有由議員社會福利局提供的其他福利;根據法律規定,可持有外交、公務或特別護照;有預算許可、並經領導委員會批准後,為執行公務,在議會內部及各州、市自由行走、動用物資並獲得議會行政人員協助;獲得領導委員會支持,為執行公務與國際、國內、各州市各機構及組織自由接觸之權利;倡導建立健康環境,在封閉環境或全會、委員會和分委會會議時禁止吸菸;共和國各級權力機構及全體軍、民均應提供協作並保護議員人身不受侵犯。
除上述外,議員還享有憲法賦予的豁免權及投票或發表意見時免於司法仲裁的特權。
其他權利:
(一)因政治觀點相近或相同,議員可組合成意見小組,禁止此類小組以經濟利益為基礎。
此類小組必須在全會年會最初15天內組成並在秘書處登記,內容包括:小組名稱、人員、每個人的簽名、小組發言人等。
議員只能加入一個意見小組。
小組成立後再申請加入的議員鬚髮表聲明並在秘書處登記,脫離小組只需聲明即可。
(二)議員可根據特殊興趣,組成地區和州的議員小組。此類小組在全會年會召開後60天內組成。
地區議員小組職權:在全會及各委員會提出各類議案;與州市政府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促進該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監督地方各級政府執行發展規劃及資金使用情況;促進、組織民眾參與法律的制定、提出新建議;監督政府。

其他有關規定

(一)請假制度。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議員不能出席會議必須在24小時前通知相關委員會以便指定候補人員(亦應為議員),無故缺席者將失去其薪酬。因生病、人力無法抗拒的力量及執行公務而未出席會議者不在此例。
(二)候補制度。替補出席會議者享有缺席者在常設委員會裡的所有職權,但如缺席人為委員會主席,將由該委員會副主席接任主席一職,替補者只為委員會成員。
替補制度由全代會秘書長嚴格執行。
替補者可指定其助理出席相關會議,但應通知委員會主席。
(三)在全會或常設委員會就涉及某議員經濟利益的議題進行投票時,該議員應主動棄權。
(四)如議員受到最高法院指控,全代會將應高法要求組成特別委員會,對議員情況進行調查並在30天內向全會作出詳細報告,相關信息須反饋給高法。

會議制度

(一)年會日期及相關規定
1.如無特殊原因,每年1月5日進入會議期,如1月5日恰逢休息日,則以其後緊鄰的第一個工作日作為會議期開始時間。會期之初將首先進行全代會成立會議,審查議員資格,選舉本年度全代會領導委員會及各常設委員會領導成員並開始年度日常會議。
2.領導委員會每周舉行例會,由秘書處做會議紀要。
3.所有委員會每周至少開一次例會,除委員會多數成員表決認為應該保密外,會議對外公開。社會人士可作為當事人、受邀人、觀察人出席會議。
非該委員會成員之議員有權要求參加會議並有發言權及獲得資料的權利。
各委員會的審議與表決程式與全會一致,每周須向秘書處報告議員出席會議情況,每月向全代會領導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此外,各常設委員會必需於年終向公眾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二)會議種類
根據性質,會議分例會、特別會議及專門會議。
1.例會。所有已確定時間,無須通知的會議為例會。例會每周二上午10﹕00到下午02﹕00,周四下午02﹕00到06﹕00召開。應主席要求會議可延長2小時,如多數與會者要求,亦可再延長。
應全會領導機構決定,或多數議員同意,例會可在假日舉行。
2特別會議。所有應主席、領導委員會、多數議員提議召開的會議為特別會議。
特別會議須在決定24小時後至10天之內召開,如特別緊急,經主席批准或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可於當日召開。
3專門會議。全代會指定解決特定議題的會議。
所有會議對外公開,媒體可以部分或全部直播;涉及國家高級利益時,全代會可以要求媒體轉播實況;有任何議員提議,經大多與會者同意,可宣布會議為秘密會議,會議紀要亦被視為秘密。
秘書處對所有會議做會議紀要。
(三)全代會認為適宜,經主席批准或多數議員同意,可宣布召開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上,議員可以就有關議題自由發表意見。
主席認為全會已達到目的,即可宣布會議結束。如有議員提出反對,無需討論,由與會者直接投票表決,多數同意即可閉會。
(四)會議議程
會議開始前,秘書處應向主席報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數,如有多人未到,可推遲30分鐘宣布開會。
秘書處核准符合法定人數後,主席宣布“開會”,會議結束時,主席宣布“會議結束”。
會議紀要中任何主席宣布開會前和宣布會議結束後的活動記錄均為無效。
會議開始後,秘書長向大會介紹列席會議人員情況,如有公民或社會組織代表列席,須特別說明。
秘書長根據主席提示,宣讀前次會議紀要及本次會議需要討論解決的事項。當天會議討論事宜順序可根據多數議員提議修改。
議員發表意見並就有關事宜作出決定。
如本次會議未能解決所有問題,將移到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五)議員的發言權
發言次數與發言時間:對同一議題每位議員最多只能發言2次,時間根據議題不同長短不一,最長不超過15分鐘。

議案提出

(一)所有提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發給所有議員以方便討論
自然人及社會組織也可提出議案,但一般情況下須有至少兩名議員的推薦。但當此類議案提案人超過在選舉委員會登記選民的0.5%,即可不通過議員直接交全代會討論。
(二)緊急提案
1.全代會認為的特案,同時得到多數議員同意,可視為緊急提案。
2.以地區議員小組名義提出的動議均為視為緊急提案。
全會將視情況將提案交相關常設委員會處理或成立一專門委員會研究解決。
(三)修正案
增添、刪減、更換原始提案文字視為修正案。
修正案進入討論並經投票表決。
會議主席認為議題已經充分討論時,會表示將宣布閉會,如無人反對,主席宣布會議結束並不得就同一議題再次召開會議。
全代會有對委員會通過的方案同意、反對或退回原委員會要求作出修改的權力。如後者涉及專門委員會,全代會可建立新專門委員會。
(四)優先權
下列動議具有優先討論權或不經討論直接作出決定。
1.現行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
2.通知、說明性質的。

法律草案的制定、討論與通過

全代會及各常設委員會在起草法律草案、討論與通過的所有階段,均應公開向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及公眾徵求意見。
全代會應聽取各州議會的意見。
所有法律草案須提交全代會秘書處並說明以下幾項:
1.提案人。
2.草案的宗旨及目的。
3.通過草案可能對經濟預算帶來的影響。
4.關於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說明。
秘書處應在收到提案5天內將草案提交所有議員,並提前5天通知就該議題進行第一次討論的會議日期。
第一次討論會(一讀)時間為10天。10天后投票決定贊成或拒絕。如為後者,主席通知提案人並將提案交秘書處歸檔。
草案第一次討論通過後,秘書處將草案遞交相關委員會,如涉及多個委員會,將組建混委會,準備第二次討論會(二讀)。
領導委員會收到相關委員會第一次討論會報告後,將於10天之內宣布第二次討論會,如為緊急提案,可縮短時間。
第二次討論會對草案進行逐條宣讀。宣讀後,如無議員要求發言即為通過。
法律草案被拒絕後,不得在本年度會期內再次提出,除非對草案作出重大修改或全會宣布為緊急議案。
法律頒布日期為法律實施日期,同時通知執法機構。

投、計票方式

(一)除憲法規定的特殊議題外,全代會決議採取簡單多數通過制。
(二)罷免性決議至少須五分之三成員同意。
(三)其他相關規定:
1.表決採取一人一票制。
2.除應多數議員要求進行秘密投票時,所有投票均為公開投票。
3.秘密投票時,主席指定一監票小組負責點票並向大會宣布投票結果。
4.點票過程應公開。
5.公開投票採取舉手或站立方式。
6.任何議員都可要求記名投票。此情況下,按議員姓名字母排列,逐一表明立場。
7.未口頭表達立場的議員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立場,並記在會議紀要中。該議員有權向秘書處說明採取書面表達立場的理由。
8.主席宣布投票開始後,任何人不得中止投票進程。
9.如投票結果贊成與反對票相等,則進行第二次投票。如還相同,則被視為未通過。

質詢制度

為使公眾及全代會各常設委員會了解相關情況,全代會有權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到全代會報告相關情況並接受質詢。
(一)接受質詢時,被質詢者可攜助手。
(二)拒絕出席質詢者將根據法律受到懲罰。
(三)所有質詢均公開,如與會者多數提出異議,可不公開。
(四)質詢程式:
1.會議主席向接受質詢者說明質詢的原因與目的。
2.議員提問題。
3.接受質詢者必須回答任何議員提出的問題。
全代會在國家權力機構及地方政府指派代表制度
全代會年度會期開始15天之內,選舉指派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各州政府機關的代表,負責協調相關事宜,該代表應向全代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
這些代表不得擔任全代會及各常設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職務。

內部審計制度

全代會設有內部審計署,負責審計、監督和檢查全代會管理情況。具有獨立性,根據共和國總審計署組織法行事。
審計長由全會選舉產生。
內部審計署職權:審計、監督和檢查全代會的收入、支出及財產;對全代會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全代會所屬單位及個人均需配合內部審計署工作。

檔案管理

全代會對所通過法律進行系統化歸檔管理。
根據頒布日期排列全年通過的所有法律及根據內容分類。
全代會至少每月出版一次議會公報,內容包括會議紀要、各種建議、方案及所通過的法律等。如需要,這些信息也可發表在共和國公報上。

與其他議會的關係

(一)全代會議員可當選安地斯議會及拉美議會議員。
(二)全代會系下列國際組織成員:
2.亞馬遜議會論壇及美洲土著議會論壇。
全代會向上述組織派駐代表。
(三)全代會可參加其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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