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工作中青苗附著物補償發放工作的通知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工作中青苗附著物補償發放工作的通知》是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5月11日印發並執行的檔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有效規範和促進了全縣征地青苗附著物補償工作,解決在執行過程中程式嚴謹性不夠、青苗附著物補償後產權歸屬不明確和法律救濟途徑不夠完善等問題,依法依規切實維護被征地民眾合法權益和有效打擊、遏制搶建搶種等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推進項目征地、補償工作,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規範征地工作中青苗附著物補償發放工作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青苗附著物補償發放程式問題
青苗附著物的清點工作主要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國土資源部門派人參與監督並審核各鄉鎮上報青苗附著物補償表後依表冊發放相關款項。各鄉鎮在申請發放項目征地青苗附著物補償款前,必須將補償表冊在被征地村組張榜公布5天以上,並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縣國土資源部門,否則縣國土資源部門將不予發放。
二、關於青苗附著物補償後權屬問題
征地過程中已按照規定補償了的青苗附著物原則上屬於政府,但為了加快項目征地工作,促使青苗附著物原所有權人按期儘早清理處置有關青苗附著物,對被征地民眾按照農業、林業等生產一般規律種植的,且已按照《始興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始興縣征地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始興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始興縣增補青苗補償標準方案的通知》等檔案規定補償的青苗附著物,可由被征地民眾自行清理並處置;對僅補償了搬遷安置成本費用的青苗附著物,應由被征地民眾自行搬遷安置;對按照市場價評估或市場購買價予以補償的青苗附著物,其所有權屬於政府,並應由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妥善處置,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否則應按照破壞公物、侵占公共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如上述青苗附著物的原所有權人要求取回或自行處置的,應按搬遷安置成本方式予以評估,且須自行準備安置地點。
三、關於搶建搶種附著物問題
在征地預通告發布及有關單位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攝像、照片和登記取證後,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預征地範圍內繼續建設建(構)築物,以及改變原耕作習慣種植果樹、苗木(種植青菜、水稻等短期農作物除外)和挖塘養魚等行為,都屬於搶建搶種違法違規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巡查、及時制止。凡屬於搶建搶種的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如有違反,應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因不予補償發生阻工等暴力抗法行為的,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應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嚴厲打擊。
四、關於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價格異議處理問題
對認為征地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不合理而拒絕清點青苗附著物和領取補償款的,屬地鄉鎮政府應先書面告知其補償標準,並要求限期到現場清點,如有異議應依法依規申請縣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影響青苗清點和清表等工作。對經書面告知逾期仍既不到場清點,又不申請裁決複議的,屬地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應聯繫相關公證機構到場進行公證清點,然後依據有關規定計算出各項青苗附著物的具體補償金額和總金額等,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要求其限期到國土資源部門領取;逾期不領的,國土資源部門將該部分補償款提存到公證機構,視同補償到位。有關用地經依法審批、依法公告征地後,即可開展地面附著物的清理處置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徑向縣國土資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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