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 外文名:Crime of impairing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 客體: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正常管理活動
  • 主體:一般主體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概念,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刑法條文,認定條件,界限,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處罰,案例分析,相關說明,

概念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包括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查驗或者衛生處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貨櫃、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託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經查驗而擅自攜帶、託運入境、出境的;郵電部門在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前,擅自運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託運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請衛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衛生檢疫機關所實施的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擅自移運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未將其就近火化的。
(4)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
(6)染疫人在隔離期間、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診驗或者留驗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診驗、留驗場所的。
(7)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8)其他違反應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愛滋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是指實際造成了傳播的後果,也就是說使他人感染上了檢疫傳染病,但感染的人數沒有要求,也不要求被傳播的人發生死亡等嚴重後果。所謂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然尚未實際造成檢疫傳染病的傳播,但具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極大的現實可能性,一般表現為散播了大量檢疫傳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一般必須是出入國(邊)境的人才可能構成本罪。不出入國(邊)境的人,不會直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本罪主體具體包括下列幾類人員和單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無論乘坐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還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員工。這類人員在入境、出境時與普通旅客一樣負有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的義務。
3、入境、出境的貨櫃、貨物、廢舊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這類人員在其所承運、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時,應當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並接受衛生檢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
5、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託運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員在屍體、骸骨入境、出境時,沒有申請衛生檢疫的,或者逃避、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機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屍體、骸骨實施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未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而擅自將其運進、運出的,或者擅自移運經查驗系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的,就有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6、郵政部門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郵政部門不得運遞郵包進出境。若郵政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該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可成為本罪主體。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主要是指運送旅客、貨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此外,還包括來自國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
8、國境口岸的有關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國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負責人。
9、引航員和其他人員。對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上船的人員應當視同員工接受有關衛生處理。此外,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前或者出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後,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員也有義務接受或者再次接受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絕。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國境衛生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便不能以本罪論處。一般認為。這種觀點不妥。行為人只要明知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而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帶菌者,但只要明知進入我國時應當接受衛生檢查卻故意逃避,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應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衛生的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認定條件

侵犯的客體為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或該行為引起了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
1.有無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
2.是否引起檢疫傳染病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
3.把握本罪與其他有關傳染病防治犯罪的界限。

界限

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兩者存在諸多相同之處,如都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都以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前提,都有引起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後果,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皆出自過失,等等。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而後者侵犯的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違反的行政法規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後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3)危害結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亂、黃熱病、愛滋病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後者則是引起了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處,比如,二者都違反了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都可能造成了檢疫傳染病的傳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過失。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制度,後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管的正常活動。
(2)行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於行為人違反了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的義務;後者的非法性則在於行為人違背了對傳染病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既可能是國境衛生檢疫職責,也可能是其他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
(3)犯罪的危害結果不同。就危害結果的形態而言,前者既包括實害結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也包括危險結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而後者只包括實害結果一種,即必須發生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且情節嚴重的事實情況。就造成傳播的傳染病的種類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亂、愛滋病等檢疫傳染病,範圍較窄;後者則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3類35種傳染病,種類繁多。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其主體;後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不能成為該罪主體。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案例分析

黃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危害公共衛生罪)
[案情介紹]
被告人黃某,男,36歲,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黃某在某國經營餐館業務,2001年,該國爆發霍亂病,黃某便匆忙回國。在過關時由於要接受衛生檢疫檢查,黃某變得異常緊張,擔心要是被查出感染霍亂會被拉去強制治療,萬一被人知道了以後餐館的生意肯定會受影響,便想找個機會混過去。此時,檢疫人員已發現黃某心神不定,便告訴他不必緊張,這只是例行的檢查,為的是防止傳染病傳入我國。誰知黃某聽到這些竟破口大罵,說檢疫人員污衊他有病,並試圖從檢疫室中衝出去,當被檢疫人員阻攔時,黃某便開始對檢疫人員進行毆打,還砸壞了部分檢疫設備。後黃某被邊防人員制止。經檢查,黃某確已染上霍亂,所幸的是,與他接觸的國境衛生檢疫人員及邊防人員未被感染。
[法律問題]
對於本案的處理,有幾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已經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應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但是,由於其“沖關”未果,因此只能認定為“未遂”;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逃避國境檢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其毆打國境衛生檢疫人員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述哪種意見是正確的?
[法理分析]
第一種意見實際上是認為黃某的行為屬於刑法第330條第4項規定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情形,並且其行為已經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因而,對其行為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原因是:對出入境人員進行檢疫這一防止傳染病傳播的措施,是規定在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而不是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所以,黃某企圖逃避國境檢疫的行為具體違反的是《國境衛生檢疫法》而不是《傳染病防治法》,因而黃某的行為也就不屬於刑法第330條第4項規定的情形,其行為也就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二種意見也是不正確的,原因是所謂犯罪停止形態是針對直接故意犯罪而言的,即這種意見所認為的“犯罪未遂”只能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屬於過失犯罪,其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所以,該罪中不可能存在未遂形態。本案中,黃某起初企圖從邊境檢疫站“混過去”,之後又企圖從檢疫室中“衝出去”,但這些行為均被阻止。黃某雖有逃避檢疫的故意,並實施了一定“逃避”的行為,但最終這些行為都由於黃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能實現,乍看起來,這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徵,但實際上,這裡的“故意”只是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過失”心理狀態的一個方面,這裡的“過失”是針對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的結果而言的,但這並不排除行為人對逃避檢疫持有故意的心理狀態。按此分析,黃某的“故意”只是針對引出本罪的先行行為而言,而這種故意未及於危害結果,即,先行行為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這種結果,而這種結果正是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關鍵,所以說,上述將黃某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觀點是錯誤的。其實,上述意見之所以以“未遂”對黃某的行為加以認定,除了黃某逃避檢疫未果外,更重要的是因為黃某的行為未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甚至沒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由於檢疫人員和邊防人員的共同努力,黃某最終未進入國境,所以也就阻斷了他造成霍亂這種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性,至於他接觸了檢疫人員和邊防人員,使這些人有了感染的可能性,由於這些人員不構成“不特定多數人”,所以,這種“接觸”也不能被認定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而且最終上述人員中也無人因“接觸”而感染霍亂,所以,本案中黃某的行為沒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更沒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根據規定,沒有上述結果就不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因此,將黃某的行為強行按照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理實際上是違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國境衛生檢疫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對每位進出境人員進行檢疫的行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黃某為了逃避檢疫,當眾毆打檢疫人員並砸毀其檢驗設備,其行為按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只是黃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也沒有對被毆打人員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對其應從輕處罰。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具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逃避對人身或物品的衛生檢查,已經引起或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規定了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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