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

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

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提供搭乘飛機時的意外傷害身故、傷殘及Ⅲ度燒傷保障。保險金額最高可達200萬元。保險期間可分為7天、15天、1個月、6個月,最長為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自行選擇。保費1.94-100元。

投保範圍,投保須知,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投保範圍

凡出生滿28日以上,70周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滿18 周歲,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如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投保人須為被保險人的父母。

投保須知

1、每一被保險人限通過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投保一次。保險契約生效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但不能早於投保當日的次日,且不能晚於投保當日之後15日。保險契約生效後方能享受保險保障。
2、投保成功後,投保人將收到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的電子保險單。
3、若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需列印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的電子保險單,並憑身份證明、電子保險單、相關出險證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理賠手續。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除身故保險金外的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報案電話:95519
4、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約定的交通工具:指領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行駛執照的飛機。
5、如E航空意外保險計畫其他未盡事宜以《國壽通泰交通意外傷害保險(A款)(2013版)條款》為準,投保人在投保前請務必明確理解條款和投保須知。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本契約約定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扣除已從該項保險金額中給付的殘疾保險金和燒傷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見附表二)確定的殘疾程度,按本契約約定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程度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金額以本契約約定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Ⅲ度燒傷的,本公司根據《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三)的規定,按本契約約定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及該項燒傷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金額以本契約約定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參加駕乘滑翔機、賽車等高風險活動期間;
七、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八、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九、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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