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里諾科輪船公司仲裁案

奧里諾科輪船公司仲裁案(Orinoco Steamship Compa-ny Case)常設仲裁法院裁決的案件。英國公司“奧里諾科航海貿易公司”曾向委內瑞拉政府提出共約一千四百萬美元的損失賠償要求。這公司於1902年4月1日起把其全部求償要求轉到美國公司“奧里諾科輪船公司”,其中包括委內瑞拉政府取消1894年契約和根據1900年契約的一筆債務的求償和因委內瑞拉革命而受損失的求償。1894年和1900年兩契約都包含卡爾沃條款:要求把有關契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提交委內瑞拉法院解決,並要求契約和債權的轉移須事先通知委內瑞拉政府。美國和委內瑞拉在1903年2月17日簽訂一項議定書,把爭端提到美委混合委員會裁決。混合委員會由荷蘭總領事巴塞任首席仲裁人。他根據議定書規定的“絕對衡平原則”作出裁決:(1)議定書涉及的是美國公司在簽訂之日所有的求償要求;(2)1894年和1900年兩項契約的求償不予接受,因為契約持有人沒有履行卡爾沃條款,並且沒有事先通知,求償人及債權的轉移無效;(3)委內瑞拉應對扣押和使用求償人船隻以及求償人給委內瑞拉提供的貨物及勞務負賠償責任,但不應對委內瑞拉在抵抗革命過程中,中止一般求償人船舶的航行和封閉奧里諾科河航行負賠償責任,因為那是委內瑞拉的主權行為。混合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審判決,但美國認為它超越了委員會的許可權和含有嚴重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錯誤。1909年2月13日,美國和委內瑞拉再次簽訂一項議定書,把爭端提交常設仲裁法院,請法院複審此案並裁定巴塞裁決的效力。由常設仲裁法院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在1910年10月25日裁定:從1903和1909年的議定書看來,委內瑞拉放棄契約中的卡爾沃條款和事先通知的要求不能認為是絕對衡平所必須的。因此首席仲裁人的這部分裁決是無效的。根據1900年契約的債權和1902年4月1日以前對與革命有關的損失提出的求償要求是應予接受的。但仲裁庭認為當仲裁裁決包含幾項決定時,其中一項被宣布無效不影響其他各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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