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軍人家屬

失蹤軍人家屬,指在執行軍務中失蹤的革命軍人的直系血親、配偶、依靠軍人生活的16歲以下的弟妹、撫養軍人長大的其他親屬。參照《兵役法》第10章第51條的規定精神,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失蹤軍人家屬須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查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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