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

近來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因軍人無音訊要求查詢下落與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者甚多。由於過去戰爭頻繁,部隊組織經常變化,故查出下落者極少。鑒於上述情況,為照顧革命軍人家屬及配偶的利益,保障革命軍人婚姻,國家頒布了此檔案。【頒布部門】內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
  • 頒布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
  • 頒布日期:1953.06.15
  • 實施日期:1953.06.15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近來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因軍人無音訊要求查詢下落與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者甚多。由於過去戰爭頻繁,部隊組織經常變化,故查出下落者極少。鑒於上述情況,為照顧革命軍人家屬及配偶的利益,保障革命軍人婚姻,茲確定:

檔案內容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迄今與家庭無通訊關係者,應經縣、區人民政府認真調查,如有人能負責證明其確係參加我軍,並自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與家庭無通訊關係者,可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按“失蹤軍人”處理。其家屬仍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頒發之“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規定優待。至於撫恤問題可俟今後清理烈士時一併處理。業經批准為“失蹤軍人”之配偶,如提出離婚時,各級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有過通訊關係,但現無音訊之軍人婚姻問題,仍應遵照1951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對於現役革命軍人與退役革命殘廢軍人婚姻案件之處理辦法及開展愛國擁軍教育之指示”、1952年10月17日“關於處理在韓戰中被俘或失蹤之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聯合通報”與1951年6月30日政法委員會、軍委總政治部“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的暫行規定”聯合通知辦理。
今後凡與家庭無通訊關係之軍人婚姻問題,可徑向該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查詢處理;如所在部隊番號不明者,由一級軍區及省軍區政治部負責查詢處理。部隊各級政治機關,對這一直接關係軍人切身利益的查詢工作,必須予以重視。 各地在處理軍人婚姻案件中,須持高度嚴肅負責精神,認真調查處理,切勿草率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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