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漢語名詞)

失物招領(漢語名詞)

失物招領是漢語名詞,是指公民撿到或遇到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由本人或他人登寫啟事,通知失主前來領取的行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失物招領標準英文名為Lost and Found。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物招領
  • 外文名:Lost and Found
我國《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但現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報酬請求權給出規定。目前,中國的拾到者不享有報酬請求權,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失物時,主動給付拾得人一定報酬。這是失主自願行為,屬民法中的贈與。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到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也就是說,拾得的財物其所有權人仍為失主,而不是拾到財物的人,所有權不因為財物遺失而發生轉移,因而拾到財物必須歸還失主。至於酬金,雙方可以友好協商,如果失主不願意支付酬金,拾得人不得強要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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