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定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概述,應當提交的材料,公證的內容,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概述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定,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定,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定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定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定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清償作出約定。協定書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公證的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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