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

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晉祠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
  • 屬於:太原市
  • 目的:為了加強對晉祠的保護和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條例內容,施行時間,修訂的條例,

條例內容

第二條 晉祠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重點保護區的範圍是晉祠圍牆內和以圍牆為基線,向東、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懸瓮山主峰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的範圍是從重點保護區外圍向東延伸至晉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至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懸瓮山西麓。
第三條 晉祠保護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晉祠保護區參觀、遊覽、考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晉祠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晉祠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晉祠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晉祠保護、管理和維修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市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款。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晉祠的義務,有權對盜竊、損壞文物的行為檢舉、控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和管理晉祠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建立嚴密的防範機制,切實加強防火、防盜,提高保護管理文物的水平。
第九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聖母殿、魚沼飛梁、獻殿、周柏、唐槐、難老泉、宋塑侍女像等重點文物逐一制定出具體保護措施,給予特殊保護,並建立保護維修檔案。
第十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設定明顯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標誌。
第十一條 晉祠圍牆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拓印石刻、複製文物、測繪古建築和紀念建築物;
(二)擅自拍攝室內塑像、壁畫;
(三)刻劃、塗污文物;
(四)攀登、毀壞樹木和毀損綠地;
(五)撈魚、扔雜物;
(六)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雜物。
第十二條 禁止機動車輛駛入晉祠圍牆內,執行消防、急救、搶險任務的車輛除外。
第十三條 在晉祠重點保護區拍攝電影、電視,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 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建造影響晉祠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已存在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拆除或搬遷。
在晉祠建設控制區內,不得建設影響和危害晉祠安全的設施;不得新建與晉祠環境風貌和文化內涵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五條 新建過境晉祠重點保護區的通訊、輸電線路應當鋪設地下管線。已有的空架通訊、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為地下管線。
第十六條 凡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徵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 在晉祠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堆放、傾倒垃圾;
(二)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
(三)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四)砍伐樹木、破壞植被;
(五)擅自打井、挖泉。
第十八條 禁止在懸瓮山修建墳墓、祭奠燒紙。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晉祠保護標誌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晉祠建設控制區內建設影響和危害晉祠安全的設施,新建與晉祠環境風貌和文化內涵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除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賠償損失外,對違反第(一)項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的,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的,可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笫(五)項的,可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懸瓮山修建墳墓、祭奠燒紙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晉祠保護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文物失火、失盜和損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2年2月22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准的2017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晉祠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晉祠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重點保護區的範圍是晉祠圍牆內和以圍牆為基線,向東、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懸瓮山主峰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的範圍是從重點保護區外圍向東延伸至晉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懸瓮山西麓。
第三條晉祠保護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晉祠保護區參觀、遊覽、考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晉祠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晉祠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晉祠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晉祠保護、管理和維修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市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款。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晉祠的義務,有權對盜竊、損壞文物的行為檢舉、控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和管理晉祠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建立嚴密的防範機制,切實加強防火、防盜,提高保護管理文物的水平。
第九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聖母殿、魚沼飛梁、獻殿、周柏、唐槐、難老泉、宋塑侍女像等重點文物逐一制定出具體保護措施,給予特殊保護,並建立保護維修檔案。
第十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設定明顯保護標誌,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拆除保護標誌。
第十一條晉祠圍牆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拓印石刻、複製文物、測繪古建築和紀念建築物;
(二)擅自拍攝室內塑像、壁畫;
(三)刻劃、塗污文物;
(四)攀登、毀壞樹木和毀壞綠地;
(五)撈魚、扔雜物;
(六)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雜物。
第十二條禁止機動車輛駛入晉祠圍牆內,執行消防、急救、搶險任務的車輛除外。
第十三條在晉祠保護區內拍攝電影、電視,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在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建造影響晉祠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已存在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拆除或搬遷。
在晉祠建設控制區內,不得建設影響和危害晉祠安全的設施;不得新建與晉祠環境風貌和文化內涵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五條新建過境晉祠重點保護區的通訊、輸電線路應當鋪設地下管線。已有的空架通訊、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為地下管線。
第十六條凡在晉祠重點保護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徵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在晉祠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堆放、傾倒垃圾;
(二)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
(三)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四)砍伐樹木、破壞植被;
(五)擅自打井、挖泉。
第十八條禁止在懸瓮山修建墳墓、祭奠燒紙。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拆除晉祠保護標誌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賠償損失,並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罰款。
第二十二條晉祠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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