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令第52號)、《武威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武政辦發〔2016〕158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房屋出租應採取公開競租的方式進行。遵循“價高優先和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管理的辦公性用房、生產性用房等各類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向承租人收繳租金,並及時足額向縣財政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六條 縣財政部門做出房屋出租的批覆後競租,出租房屋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房屋在租期內的總租金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租金評估總價按批准的租期進行平均分攤做為年租金參考價。
第七條 房屋的出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 租賃採取先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以年為單位提前收取。
第二章 審批程式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國有房屋,由縣財政部門進行統一調配,通過整合使用,盤活存量資產。對不宜調配整合的房屋可以進行出租。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房屋對外出租,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經批准出租的房屋必須依法簽訂出租契約。
第十一條 出租房屋的行政事業單位制定出租方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形成會議紀要,並在單位內部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出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臨街情況、建築面積、樓層間數、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期限、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他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時,須提供房屋出租申請,出租方案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縣財政部門做出同意出租的批覆後,由出租房屋單位填寫《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經縣財政部門加蓋公章後,出租房屋單位按程式進行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開競租
第十三條 公開競租由出租房屋單位組織實施,縣財政局、國資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 競租公告發布。競租公告應當在縣政府網站、縣有線電視等媒體上公開發布,競租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於7天。
競租公告內容要載明房屋產權、房屋名稱、位置地段、建築面積、樓層間數、房屋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報名時間、報名地點、競租時間、競租地點、競租方式、競租保證金數額、競租檔案領取時間、聯繫人及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 競租報名。報名時間以2-5天為準,報名期間如遇節假日應予以順延。意向競租人將證件資料提交齊全後,即為意向競租人辦理報名登記手續,並對意向競租人進行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意向競租人簽署相關報名材料並按要求足額向指定賬戶交納競租保證金後,取得競租資格,並給具有資格的競租人發放競租檔案。
競租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競租公告、標的簡介、競租須知、競租規則、競租人登記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競租協定書、競租成交確認書和與標的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競租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租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競租底價確定。在競租前1小時,縣財政局、國資局、主管部門以不低於年租金參考價確定公開競租的年租金底價,密封后在競租會上按相關程式啟封。
第十七條 公開競租。公開競租會議由出租房屋單位主持,競租主持人應嚴格按照競租檔案的規則和程式主持競租會議。由縣財政局、國資局、主管部門等單位組成不少於3人的公開競租監督小組,對競租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競租確認。通過公開競租確認的承租人必須當場與出租房屋單位簽訂競租成交確認書,所有參與監督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材料上籤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條 出租契約簽訂。承租人按競租成交確認書及競租檔案的規定交清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後,租賃雙方簽訂《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契約》一式四份,出租房屋單位、主管部門、承租人、縣國資局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移交房屋。出租契約簽訂10個工作日內,出租房屋單位給承租人移交出租房屋,並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縣國資局監督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 公開競租流租的,在30天內完成下一輪的公開競租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開競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遵紀守法、文明經營且按時交納租金等費用的原承租人給予優先。
第二十三條 公開競租的競租人少於2人(單位)的,可以依法協定出租。
第二十四條 經財政部門審批已出租的房屋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報批和競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間內,如原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的,出租房屋單位可與原承租人按月簽定臨時協定,租金按不低於原契約支付,但應當向原承租人聲明該臨時協定在新競租工作結束後即予終止。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出租房屋單位負責人等相關參與房屋出租的人員不得參與競租。若上述單位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租的,應在競租前申明並予以迴避。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契約》。
第五章 租金收入
第二十七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房屋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縣財政。
第二十八條 出租房屋單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向承租人出具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
第二十九條 出租房屋單位負有對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職責,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並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賬。負責此項工作人員應及時制止承租人違反契約規定的行為,如有必要可提請出租房屋單位終止契約,並將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縣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對於因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出租房屋單位收回的房屋,若需再次出租應重新履行出租程式,收取的違約金按照房租收入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因政府統一規劃拆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租賃契約終止的,由出租房屋單位和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租金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禁私設“小金庫”(不得用於發放獎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消招待費等支出)。
第三十三條 縣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對變相規避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經縣財政審批出租的房屋,維持原契約直至到期屆滿,出租房屋單位應將租賃契約(協定)補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未經縣財政部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違規私自出租的房屋必須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徹底、不及時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後,新辦理國有房屋出租或出租期滿後重新辦理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屬國有企業的房屋出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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