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

為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表觀遺傳學研究領域的協同創新,天津醫科大學與南開大學生命科學院、醫學院、藥學院合作,按照充分利用已有科技與教育領域資源的原則,聯合北京大學醫學部、天津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瑞典卡羅林斯卡分子醫學中心,共同組建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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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為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表觀遺傳學研究領域的協同創新,天津醫科大學與南開大學生命科學院、醫學院、藥學院合作,按照充分利用已有科技與教育領域資源的原則,聯合北京大學醫學部、天津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瑞典卡羅林斯卡分子醫學中心,共同組建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形成適合醫學表觀遺傳學不同需求、形式多樣的協同創新機制體制。
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匯聚了表觀遺傳學相關領域一流的基礎研究與轉化開發的隊伍,在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和代謝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研究領域做出了突出的成績,其目標是建成引領和主導國際醫學表觀遺傳學研究與合作的一流學術中心。大力推動科教體制改革,形成解決國家重大需求的長效機制。中心致力於醫學表觀遺傳學領域的最前沿研究,強化學科領域的交流與協作,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協同創新。
協同創新體以PI課題組的獨立實驗室為基本單元,倡導多學科的交叉合作,拓展研究思路,合理整合與充分利用科研資源,以打破單一學科的局限性,著力推動科技創新與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公開選拔醫學表觀遺傳學領域內具有最高水平的優秀研究人員,打造一支思想活躍、求真務實、持續性發展的國際化協同創新團體,形成人才培養、科研創新與成果轉化緊密結合的現代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推進新型教育體制發展模式,重視本科生、研究生的科研思路與創新能力培養,鼓勵與引導青年科學家自主創新,從而加快領域內新生力量的成長,為中心的可持續性發展奠定基礎。
天津市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為領域內的交流合作與協同創新提供了一個更加廣闊的平台,並在此基礎上實施科技創新與教育體制改革,努力探索適應社會需求的現代醫學科技發展模式。

科學研究

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主要從事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和代謝性疾病等三大重要疾病發生髮展的表觀遺傳機制研究。腫瘤研究方面:包括腫瘤細胞耐藥的表觀遺傳機制,腫瘤細胞EMT過程的表觀遺傳機制,組蛋白甲基化在腫瘤轉移中的作用,免疫微環境與腫瘤轉移之間的關係,腫瘤發生髮展的細胞骨架基礎,腫瘤發生過程中的血管形成機制等。心腦血管方面:主要研究血管內皮細胞激活的信號傳導,脂蛋白與動脈粥樣硬化形成的分子機制,以及炎症與心腦血管重建。代謝性疾病方面:主要研究自身免疫性疾病發生的表觀遺傳機制,IL-4/STAT6通路與過敏反應,端粒長度與細胞衰老以及內質網融合機制等研究。

人才培養

培養理念

中心秉著“高素質、創新型”的人才培養理念,大力推動教育體制改革,拓展基礎教育的學科範疇,關注學科前沿進展,重點培養具備獨立思考和團隊合作精神的複合型科研創新人才。中心採用本科生、研究生與博士後協同培養方案,強調學科及人才的相互交流與合作,激發創新思維,營造出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氛圍。

培養方案

1、本科生培養:為了培養本科生的創新思維和動手能力,中心將向二年級以上的本科生提供進入實驗室的機會。由本科生根據興趣自願報名,通過PI面試,進入實驗室,跟隨實驗室的研究人員進行初步的科研思維和動手能力的培養。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可參與小型實驗方案的設計與實施,並由中心統一提供配套的軟、硬體支持。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中心將推薦其到相關實驗室進行研究生階段的學習。 2、研究生培養:中心招收碩博連讀研究生。

博士後流動站

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工作人員,以開放性的方式,不局限於組織與實施形式,以具體的研究項目方案和完成指標為依據,對應聘人員進行年終考核,並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制定下一年的工作契約。在此期間,中心將為博士後工作人員提供相關的配套設施保障與經費支持。

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性質、宗旨、組織與任務,確定運行機制,保障表觀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為加強科學研究與教育體制改革,天津醫科大學和南開大學共同成立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作為改革試點的執行主體;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三條 中心的宗旨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快建設世界一流學科和一流大學;推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促進成果轉化。
第四條 中心的主要任務是以建設國際頂尖的表觀遺傳學基礎研究與成果轉化平台,帶動我國生命科學與拔尖創新人才的迅速發展;通過改革與創新,探索新型的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模式,為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提供可借鑑的經驗。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心的組織結構包括中心理事會、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和轉化醫學平台。生命中心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下設獨立的科研實驗室若干和相關支撐部門。
第六條 中心理事會:中心的最高管理機構。
職 責:審議、制定中心中長期科學研究與體制發展規劃,對中心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成 員:相關領域一流專家、中心主任、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合作單位代表。
第七條 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中心的學術決策機構。
職 責:負責把握中心的學術方向、指導人才培養、參與人員遴選、推動國內外合作、協調中心的其他重大學術活動等。
成 員:國內外相關領域知名專家。
組織形式: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臨時出現重大問題,採用通訊方式徵求委員意見。
第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全面負責中心的運行管理。
職 責:在基礎設施、研發平台、儀器設備、日常運轉等方面為中心的有效運行提供良好支撐與保障。
組織形式:行政服務中心下設綜合辦公室及公共服務平台,綜合辦公室發揮溝通聯絡、協調服務的功能;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心內外各科研團隊提供高水平的儀器設備共享資源。
第九條 中心,作為跨高校、院系的獨立研究實體,在科研、教學、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包括人員聘用條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發放、考核評價標準及辦法等。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建設發展需要,在人、財、物等方面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和條件,在經費配套、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設備採購、資料配置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和支持。
第十條 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向中心理事會提名,教育部任命,學校聘任。
在中心初步建設期間,由中心理事會提名中心負責人,兩校聘任。
第十一條 中心主任(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 全面負責中心的發展規劃、人員聘任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2. 規劃實驗室研究方向及規模、支撐部門設定及人員配置,公開招聘和任免實驗室負責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簡稱PI);
3. 提出改革試點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方案,每年向執行委員會和協調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4. 根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內部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組織對相關人員的評估與考核。
第十二條 獨立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PI)和支撐部門。
1. 獨立實驗室是中心從事科研與研究生培養的基本單位;
2.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根據改革試點規章制度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3. 中心聘任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學院辦公室為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撐;
4. 科研平台為中心的科研與人才培養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人員聘任與考核
第十三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PI)的聘用。通過面向國內外相關研究方向公開招聘產生,現有事業編制人員實行雙聘制,新引進人員實行契約制。組建高效精幹、動態開放的研究團隊,以前期成果、在研課題、項目等為依據,由各項目負責人牽頭推薦團隊成員,經中心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討論,確認各方向核心成員和綜合人才梯隊。中心人員實行自然流動、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獨立實驗室採取PI負責制,四年為一個聘期。聘期即將結束時採用國際通行的“同行評議制”的評價考核機制,有國內外同行專家組成評議組進行考核評價。評定合格者可以與中心簽訂續聘契約,評定不合格者將解除契約,並取消相應的工作條件及相關待遇。PI提出擬聘申請後,由中心主任(負責人)審批。
第十五條 團隊成員由各項目負責人自行遴選,組成科研團隊。在團隊成員招聘過程中,將在人事制度方面給與一定的傾斜政策,不拘泥於學歷、資歷和人事關係的限制。
第十六條 為保證引進人才能夠潛心於科研,為其營造寬鬆的學術空間,推動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產出,各研究團隊在聘期內不給與任何形式考核、評比的干擾,聘期即將結束時,通過“同行評議制”決定人才的去留。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七條 根據PI的情況中心將提供一定數額的科研啟動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採用“年薪+年金”的方式,工資按照國家標準發放,外加一定數額的引進人才津貼補助。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擁有所在團隊完全的人、財、物調配權,可自主聘任項目組的科學研究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中心為其提供科研場所,並溝通、聯合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建設發展需要,在經費配套、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設備採購、資料配置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和支持。
第六章 評估
第二十一條 學術評估包括中心整體的學術影響評估和PI學術水平評估。中心是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研究實體,學術評估的主要依據是發表論文的質量與數量,以及國際評估專家組的綜合評估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才培養評估主要考察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質量、海內外優秀博士生來中心做博士後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三條 由教育部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際評估,對中心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運行管理進行整體評價。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以審核年度報告的形式對中心進行年度考核。中心理事會於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的《天津醫學表觀遺傳學協同創新中心工作年報》報送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將考核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向中心理事會和中心主任(負責人)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六條 對獨立實驗室PI的考評採取每四年一次,PI在四年聘期結束前6個月,應向中心理事會提交聘期工作報告,交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評審。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水平者,給予兩年緩衝期(經費支持逐步縮減),兩年後仍未達到要求水平則不再擔任改革試點PI,也不再享受改革試點PI的任何待遇。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心經費主要來源於教育部的專項資助和學校自籌經費的支持、以及PI的競爭性項目經費。
第二十八條 中心的財務管理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依據《章程》制定中心《財務管理規定》和中心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中心的改革計畫方案安排編制年度經費預算,並按照預算合理使用各類經費。
第二十九條 中心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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