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依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之規定,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於2009年2月1日成立。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市醫調委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其主要職責是: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書;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市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市醫調委內設接待受理部、調解部、綜合部,下設濱海新區工作站。

機構職能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頒布的第十五號令《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規定,天津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於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成立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該調委會屬民眾性自治組織,免費調解醫療糾紛。
市醫調委的工作範圍
天津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因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形成的各類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向醫調委申請調解的,醫調委應當受理調解。
市醫調委的工作職責
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醫調委的工作原則
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調委的工作紀律
(一)秉公調解,不得徇私舞弊;
(二)作風民主,不得壓制和限制當事人的自主權利;
(三)語言文明,不得歧視和侮辱當事人;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五)嚴格自律,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員履行職務規範
人民調解員履行職務,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法律、道德素養和調解技能。
凡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以後,天津市發生的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市醫調委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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