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

《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在2006.06.22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6.22
  • 實施時間:2006.08.01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審批管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審批是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總稱。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其他行政機關、公民、法人、組織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政審批行為。
本市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之間及其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等事項的行政審批,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進和規範行政審批管理與辦理方式,嚴格行政審批監管和行政效能監察,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審批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全市行政審批工作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並負責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和同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許可中心”)的運行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審批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全市各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實施統一管理。
(二)結合市行政審批及市許可中心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進駐許可中心的各行政機關提供規範、高效、優質服務。
(三)負責進駐許可中心的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會同市監察機關對行政效能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審批的事項進行組織和協調。
(五)指導區縣政府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審批辦和區、縣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動態管理。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的變化情況向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許可中心派駐監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並向社會公布投訴方式。
第三章 行政審批管理
第九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
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實施行政審批項目,應當由市政府審批辦提出審查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對已經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
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違反上位法增設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則規範辦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落實限期辦理制度,加強行政審批的後續監管。
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實行網上受理和網上審批。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並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及各行政機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並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十四條 市政府審批辦建立基礎統計程式,統一全市行政審批信息數據報送形式。
各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行政審批的實施情況及統計數據送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實現行政審批與其他行政管理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啟用審批專用章,審批專用章是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唯一用章。
特殊情況不能啟用審批專用章的,應當經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同意。
審批專用章印模版式由行政審批管理機構統一確定製作,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章 集中審批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兩級許可中心,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同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統一辦理的場所。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進入許可中心辦理。
確有特殊原因不能進入許可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經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審查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進入許可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在原行政機關不得再受理申請。
第十八條 進入許可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現場審批辦理。
確實無法現場審批辦理的,經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確認後,由本行政機關進駐許可中心工作人員負責全過程工作流轉,按公開承諾的時限辦結。
行政審批事項業務量少的行政機關,可委託同級許可中心代為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並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許可中心現場審批辦理。
第十九條 進駐許可中心的行政機關,應當委託有行政審批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負責人員任審批事務首席代表,並出具現場審批委託授權書。現場審批委託授權書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
審批事務首席代表應當專司其職,依照委託授權書全權負責本行政機關在許可中心的行政審批辦理工作,並對本機關進駐許可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選派進駐許可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明確崗位責任和執法責任。
進駐許可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專司其職。
行政機關應當保證進駐工作人員的穩定,行政機關確定或調換進駐工作人員,應當向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由行政審批管理機構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聯合審批:
(一)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辦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一個申請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多個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辦理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聯合審批應當確定主辦機關或主受理機關,制定合理規範的運作程式,加強相互間的協作配合,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行政審批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行政審批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聯合審批中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許可中心辦理行政審批,應當使用許可中心的統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進入許可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基金性收費的,以及進駐許可中心的服務單位的經營性收費,一律在許可中心進駐銀行交納。資金使用由各執收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統一收費工作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價格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審批事務首席代表及進駐許可中心的工作人員受本行政機關領導,並接受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上述人員應當遵守許可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文明服務,規範禮貌用語,加強廉潔自律,展現良好政風。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進駐許可中心工作人員的獎懲,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或建議。
市和區、縣以及行政機關的各類評比獎勵,進駐許可中心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制定行政審批與行政效能綜合考評辦法,並組織對許可中心行政審批辦理工作進行定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各行政機關,並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效能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審批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審批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因實施行政審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訴,按照《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效能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檢查行政審批工作,可以聘請企業、行業協會和民眾代表參與行政審批效能的監督檢查工作,並認真接受法制監督、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式和方式,本規定未作具體規定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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