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隸屬於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是為全面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為鑑定對象搭建“公開、公平、公正”的考試平台,充分發揮職業技能在“引導培訓、促進就業、提供人才評價服務”中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 隸屬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職責:鑑定各職業考評員的培訓等
  • 工作目標:求實、開拓、規範、服務”
單位職責,工作目標,工作任務,業務範圍,

單位職責

1、負責全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個體工商戶、軍地兩用人才及社會人員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本市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業務協調指導;
3、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各職業(工種)考評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4、負責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
5、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相關工作。

工作目標

“中心”以“求實、開拓、規範、服務”為工作目標,先後對本市機械、交通、紡織、商業、冶金、化工、建築、醫藥、電子等400餘個職業(工種)實施職業 技能鑑定。鑑定等級包括:初級、中級、高級、技師和高級技師。凡理論知識、技能操作成績合格者,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和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為適應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對技能人才的需求,於2007年9月成立的“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濱海分中心”,緊密圍繞濱海新區支柱產業、高薪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重點開展濱海新區高技能人才的技能鑑定工作,為提高勞動者素質,整體推進濱海新區的職業技能培訓,促進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工作任務

實施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鑑定考核,組織技師、高級技師考評、高技能人才評價及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考試;承擔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工作;指導全省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業務;參與制定涉及職業技能鑑定方面的政策;管理題庫、編寫試題和印發試卷;管理考評員;參與全省各類技能競賽工作。

業務範圍

一、受理業務範圍: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與鑑定
二、“中心”工作職能與科室職責
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鑑定中心)主要任務是:
(1)依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政策、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所的業務協調指導;
(3)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負責具體實施考評員資格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4)負責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的使用和管理;
(5)負責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負責技能鑑定工作質量的檢查和督導工作。
“中心”下設鑑定科、考評員科、試題科、督導科、其主要業務職責如下:
鑑定科: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工作,包括接受報名、考場安排、鑑定收費以及鑑定工作統計等。
考評員科:考評員資格培訓與考核,考評員派遣與日常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列印等。
試題科:負責國家題庫的使用和管理,職業標準和教材的征訂與發行,承擔部技能鑑定中心分配的國家題庫的開發工作等。
督導科:依據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負責督導人員隊伍建設,對鑑定工作質量實施監督,負責查處鑑定工作中各類舞弊問題。
三、鑑定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教育法》、《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津勞培字(1994)第89號,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原天津市勞動局、原天津市人事局《關於印發我市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收費標準的通知》。
四、職業技能鑑定申請人的權力和義務
權力:
1、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以及本人所學專業向培訓或鑑定機構申請技能鑑定。
2、向鑑定中心諮詢有關職業技能鑑定的政策法規和具體規定及鑑定程式。
3、按照規定時間查詢鑑定成績,若懷疑鑑定成績的真實性,可在接到鑑定成績之日起一周內到鑑定中心提出查閱試卷申請。
4、對鑑定工作人員的廉政情況和執行鑑定考場監考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紀行為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5、對不合理鑑定收費提出申訴。
義務:
1、申請參加技能鑑定須按規定向鑑定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證、畢(結)業證、職業資格證及從事申報鑑定工種的工齡年限證明等。
2、按規定交納鑑定考核費用,包括報名費、鑑定費、鑑定材料費等。
3、嚴格遵守有關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規定。
4、愛護鑑定場所的設施、設備和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鑑定管理工作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鑑定考核工作秩序。
五、鑑定工作程式
1、發布鑑定公告——全市定期鑑定工種由“中心”發布,其它工種由鑑定機構發布。
2、受理報名——申報單位填寫鑑定人員花名冊(鑑定科)進行資格審核,收取鑑定費,下達鑑定通知書。
3、考前準備——根據鑑定通知書,(試題科)準備試卷,(考評員科)派遣考評員,鑑定所(站)或各考點做好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考核的各項準備。
4、實施考核——先進行理論知識考核,然後再進行操作技能考核。
5、閱卷、登統成績——按照“中心”要求,採取流水方式閱卷,登統成績。
6、辦理證書——領取證書編碼,(鑑定科)收取證書工本費,下達取證通知書,(綜合辦公室)負責發證,(考評員科)負責制證,市行政許可服務大廳驗印核發證書。
六、申報參加技能鑑定程式
1、個人報名—本人提供相關資料,如身份證、學歷證書等,到相關職業技能培訓部門、學校或技能鑑定所(站)報名。
2、資格審核—市鑑定指導中心負責資格審核,並向報名受理單位下達鑑定通知書。
3、領准考證—資格審核合格,本人到報名受理單位領取准考證。
4、技能考核—按通知要求,憑本人身份證和准考證,分別參加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考試。
5、核發證書—經考核合格,本人到報名受理單位領取職業資格證書。
七、服務標準
1、鑑定管理人員和考評員要佩戴胸卡上崗,熱情服務、禮貌待人,不說髒話,不挖苦人,堅決防止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不良傾向。
2、考場設定合理,認真執行考務程式和考場紀律以及迴避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嚴肅執行國家鑑定技術標準,搞好命題工作,按照規定印製試卷,做好保密工作,嚴格防止泄題事故發生。
4、合理派遣考評員,嚴格實行考核迴避制度,每個考評員原則上不能連續三天在一個考場參加考評工作。
5、按照考核工作程式,及時頒發證書,不得隨意拖延。
6、耐心為考生提供鑑定諮詢,防止簡單生硬的態度發生。
7、公開辦事制度、鑑定收費檔案、考核程式、職業道德規範、廉政規定、工作紀律、舉報電話等張貼上牆,接受社會監督。
八、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
根據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原天津市勞動局、原天津市人事局津價費字(1995)第105號檔案精神,現將鑑定收費標準公布如下:
(一)資格審查報名費:每人10元。
(二)考核鑑定費:
初級 中級 高級
A類專業(工種) 90元 110元 140元
B類專業(工種) 80元 100元 130元
C類專業(工種) 70元 90元 120元
技師和高級技師的考核鑑定費標準分別為160元和180元。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的考核鑑定費,按上述標準的50%收取。
(三)材料費:包括考核鑑定需支付場地、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項費用,本著據實收取的原則確定。
(四)教材、資料、《證書》工本費:教材、資料按定價或工本費收取。《證書》工本費按國家規定收取。
附:考核鑑定職業(工種)分類表
A類:焊接工、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修理、廚師、管道工、工程電器設備調試工、日用機電設備維修、電子線路焊裝、電子元器件、電子電器電工器材、機械安裝維修等。
B 類:服裝及皮革製品加工、瓦木油漆工、食品加工與檢驗、鍛造、電子計算機操作員、工具機加工、鉗工、冷作鉚焊、計量測試分析、攝影、洗印、錄象、放映、印刷工藝、儀器儀表精密設備維修、工程機械操作維修、道路橋樑碼頭養護及水利設施管理保護、船舶駕駛、煤焦煤氣及煤製品生產、化工、電信、塑膠橡膠製品、理髮美容按摩、工藝美術等。
C類:農業種植與採集、林業種植及林產品採集、水產養殖捕撈、畜牧、鑽井與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開採、黑色金屬有色金屬採選及冶煉、建築材料及金屬礦產品加工生產、藥品生產與司售、日用輕化工產品生產、紡織針織、造紙及紙製品生產、糧油加工儲藏、商業經營、飲料釀造、公共事業、菸草加工等。
九、服務承諾事項
1、嚴肅執行國家職業標準,遵守保密制度,搞好命題、印卷工作。合理派遣考評員,每個考評員原則上不準連續三天在同一個考場執行考評任務。
2、鑑定管理人員和考評員上崗時,要佩戴胸卡,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3、考場設定合理,嚴格執行考務程式、考場紀律以及迴避制度。
4、鑑定取證時限:申報單位考前一個月到鑑定中心辦理報名,除各類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每年5、12月份考核,按照通知要求集中辦理證書外,其他申報單位按照鑑定通知規定的開考日期,30日內可獲得成績,接到證書編號後的15日內領取職業資格證書。
十、工作人員紀律
1、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推動技能鑑定事業的科學發展。
2、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堅持原則,廉潔勤政,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樹立優良的工作作風,維護人力社保部門及“中心”的良好形象。
3、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克服“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的不良傾向,聚精會神地做好本職工作,防止疏漏現象的發生。
4、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部門負責人向中心主任請示匯報項目包括,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畫總結;涉及本部門工作業務的實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外出執行涉及本部門業務或請假事項;有關需要下發和上報的檔案或其它文字材料;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匯報等。
5、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於上級規定的保密事項嚴禁外傳,保密範圍包括試捲成績、未正式印發的檔案、未經主任核准的鑑定數據和材料、標有密級的上級檔案等。
6、不準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嚴禁亂收費,嚴禁向基層單位或有關部門吃、拿、卡、要或報銷個人消費票據。
7、“中心”員工直系親屬或社會關係中人員參加技能考核鑑定時,要實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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