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

《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在1990.07.1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4
  • 實施時間:1990.08.01
第一條 為加強外環線的管理,保持設施完好、整潔美觀、交通暢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外環線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環線管理範圍:
(一)外環道路和橋涵設施;
(二)外環路中分隔帶和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的各種樹木;
(三)外環河和內邊溝;
(四)外環道路上設定的紀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條 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的土地、河道、行道樹、公路設施歸國家所有。
第四條 外環線管理範圍內的外環河由郊區人民政府在本轄區內負責管理。
外環河的外邊坡、子埝、樹木,以及外環道路內邊溝的外側小埝和樹木,由郊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在所轄區域內負責管理。
橋涵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
外環道路(包括兩側路肩和邊坡)、分隔帶、行道樹及紀念碑、雕塑等設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處外環線管理所(以下簡稱為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 在外環線征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
(二)挖坑取土,開挖填墊溝渠;
(三)修建與外環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設定集市場地和售貨攤亭;
(五)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燒物品,積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橋面打場曬糧,拌合水泥灰漿,碾壓農作物、爐碴等;
(七)損壞樹木等綠化設施;
(八)移動、損壞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紀念碑等;
(九)設定存車場地或機動車試剎車。
(十)種植任何農作物。
第六條 在外環道路上行駛的裝載散體、液體物料的車輛,要密封捆蓋結實,不得沿途遺撒。畜力車在外環道路上行駛時,必須掛帶合格糞兜和清掃工具,不得沿途棄撒畜糞。
第七條 車輛不得在外環道路兩側的路肩上行駛,不準穿越路中分隔帶。
禁止履帶車和鐵輪車在外環道路及路肩上行駛。確需通行的,應事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保護道路的措施。
超重車輛過橋,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在外環線征地範圍內,未經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不準立桿架線,不準設定各種招牌,不準埋設各種地下管線,不準在外環道路的橋樑上敷設管線。
橫穿外環道路的管線,應採取地下頂管的方式通過,並且管線深度須在路面一點二米以下。特殊情況確需挖掘路面的,須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再與公路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九條 外環道路兩側的坑塘水面和外環河的蓄水水位應低於路面一米以下。
外環河水用作外環線樹木綠地和農業、林業及漁業水源。其中外環線樹木綠地的用水量納入市水利主管部門的供水指標,並按農田灌溉用水支付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在外環道路上的管線、路井及井蓋等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設施損壞、丟失以及地下管線出現滲、漏、跑、冒等情況,應及時修復或補齊。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單位或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除掉違章建築物、恢復原狀、停止違章行為;對拒不改正者,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可強制拆除違章設施、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條 凡損壞道路、橋涵、樹木、分隔帶等設施,以及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單位或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按照附屬檔案一、二、三、四規定的標準賠償損失或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凡在外環道路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實施辦法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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