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現將《天津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3日天津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行為,保障城市橋樑完好、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樑橋下空間,是指城市橋樑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城市橋樑橋下空間只能用於配建道路、環衛、綠化、停車等市政公用設施。法律、法規對該區域內的水面、鐵路、道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行為,保障城市橋樑完好、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樑橋下空間,是指城市橋樑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城市橋樑橋下空間只能用於配建道路、環衛、綠化、停車等市政公用設施。法律、法規對該區域內的水面、鐵路、道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所屬有關部門加強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橋樑設施安全。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嚴格按照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的標準要求、使用設計導則和使用方案實施管理;
(二)對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情況和使用設施的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確保使用設施規範、有序、安全運營;
(三)對不可使用的城市橋樑橋下空間實施日常管理;
(四)對違法使用城市橋樑橋下空間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五)對損壞城市橋樑設施的行為及時制止並通知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單位;
(六)按照規定程式確定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人,並為使用人辦理臨時占路許可手續,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備案;
(七)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城市橋樑橋下空間停車設施使用產生的收益;
(八)督促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人履行城市橋樑設施安全保護責任;
(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建設、規劃、市容園林、公安、水務、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人使用城市橋樑橋下空間,應當對城市橋樑設施採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護措施,與城市橋樑設施保持安全間距,保證城市橋樑設施正常的養護維修,確保城市橋樑設施安全運行。
城市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城市橋樑養護維修責任,加強對城市橋樑的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保障城市橋樑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六條 本市城市橋樑橋下空間的使用實行“一橋一檔、一橋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設計導則和中心城區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方案;其他區域的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方案由所在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第七條 城市橋樑橋下空間的使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要求:
(一)配建的道路、環衛、綠化、停車等設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設計導則和使用方案;
(二)符合城市規劃、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環境、環保等管理規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訊、消防、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綠化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四)預留城市橋樑設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專用通道;
(五)符合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八條 城市橋樑橋下空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業;
(二)違法使用城市橋樑橋下空間,從事擺賣、餐飲、娛樂、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三)侵占、損壞城市橋樑設施及附屬設施;
(四)影響治安、市容和環境衛生;
(五)擅自轉讓、轉租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權;
(六)擅自改變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用途;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九條 城市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範圍。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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