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

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3月10日,本會是由天津市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本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自願、平等、公益、協商及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對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和協調,維護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研究探索保險事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創造和維護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和市場秩序,成為同業間交流、合作的平台和保險經營者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加強宣傳的視窗。促進同業團結及我市保險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Tianjin Insurance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95年3月10日
  • 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
  • 縮寫: TIA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其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保險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 Tianjin Insurance Association ,縮寫為 TI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天津市商業保險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本著自願、平等、公益、協商及市場化的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保險管理方針、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對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和協調,維護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研究探索保險事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創造和維護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成為同業間交流、合作的平台和保險經營者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加強宣傳的視窗。促進同業團結及我市保險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天津市和平區岳陽道 88 號福泰溫泉公寓 C-225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約束不正當競爭,組織簽訂行業性自律公約,督促會員公司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後對外發布,供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三)依法制訂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技術規範和行規行約;
(四)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組織職業道德、法律法規、行銷技能等各類培訓。做好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執業、流動的管理;
(五)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反映行業呼聲。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六)調解各會員之間、會員和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矛盾、爭議和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
(七)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八)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九)組織與國際、國內保險行業組織的交流、研討與合作。蒐集、研究國內外保險行業信息,推廣經驗、組織研討、開展諮詢服務等活動。協會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紀律。開展國際研討、出國考察、外派培訓等重大活動,必須報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批;
(十)組織會員開展普及保險知識和業內的宣傳活動;開闢對外宣傳視窗,報導行業信息,適時進行輿論引導;
(十一)加強與媒體的聯繫和溝通,預防和制止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十二)表彰優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
(十三)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及時上報保險監管部門;
(十四)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經理事會表決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措施,也可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十五)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定期向其報告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天津市工商管理機關取得登記註冊的保險經營機構。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入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享有本會的其他權利;
(六)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章和協會制定的各項制度及辦法,執行本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或協助本會完成各項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六人、秘書長一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一至 人、秘書處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多年保險從業經歷,在本市保險業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應具備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八)會長、副會長由本會會員公司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九)副會長由會長以外的其他會員公司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十)秘書長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擔任過分公司級以上的領導職務,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0 歲,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年。秘書長任期必要時可延長至五年。該任職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調離原推薦單位和原崗位,協會應在其離崗後三十日內召開全體理事會議,根據章程的規定推舉新的擬任人選,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核同意,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秘書長離任需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與會長保持工作聯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分工及職責,並在理事會核准範圍內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金;
(五)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進展和財務情況;
(七)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理事會核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經費收支情況保持高度透明,經費由秘書處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每年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年終的財務決算和本年度財務預算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進行必要的經濟責任稽核,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均參照本地保險公司工資待遇水平,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四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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