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在2005.06.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28
  • 實施時間:2005.08.01
《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於2005年6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行業協會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起組建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協會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包括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以下統稱為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同一行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經濟組織按照自主辦會、自願入會的原則組建行業協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等職能,加強與社會、政府的溝通和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將行業協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逐步轉移由行業協會承擔,支持和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活動。
第五條 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業協會的發展規劃、布局調整和政策制訂,依法履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賦予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
市和區縣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行業協會提供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實現行業協會管理信息共享,及時交換下列信息:
(一)行業協會的發起、籌備、成立、變更和註銷;
(二)行業協會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情況及變更;
(四)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情況;
(五)年度檢查和執法檢查情況;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發起組建行業協會應當先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提出發起申請,經批准後,再由發起人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依法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發起籌備期間的法律責任,由發起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 發起組建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並連續經營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
(二)發起人已達到或者承諾在6個月內達到擬吸收入會會員占全市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20%以上,或者營業額占同行業營業總額50%以上;
(三)有發起人共同推舉產生的擬任負責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起人未按照承諾達到發起條件的,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撤回其批准檔案。
第九條 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收到發起人提交的發起申請和全部證明材料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設立,也可以按照職業、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或者服務功能設立。
行業、職業和產品的分類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名稱應當表明其行業屬性,並冠以"天津市"字樣。
除行業協會外,其他社會團體不得使用帶有行業協會特徵的名稱。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同一行業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入會權。入會具體條件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行業協會會員應當以同行業經濟組織為主,也可以吸收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入會,但吸收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行業協會可以吸收外地經濟組織或者專家學者入會,具體條件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對會員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會員權利、義務平等。
任何會員不得利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剝奪或者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有權自主決定協會的民主表決機制,會員表決權的具體分配標準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行業協會,可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應當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條件,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有表決權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對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贊成方可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會長、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監事等人員的產生和免職;
(三)行業協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會員基本權益的重大事項。
對前兩款規定事項的表決通過,行業協會章程規定應當高於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設立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行業協會可以設監事或者監事會,監事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者理事。
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監事的產生辦法、職責、任期等,應當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並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相分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與其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或者承辦政府委託事項取得資助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行業協會會費標準應當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或者獲得政府資助的,應當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財會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協會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具體期限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一個行業協會只得開立一個基本賬戶。基本賬戶開立後7日內應當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基本職能,積極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代表本行業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諮詢,出具行業證明檔案,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社會團體的相關事宜;
(六)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
行業協會從事前款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引導、推動行業協會獨立行使職能,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將行業統計調查、行業評估論證、行業技術標準制訂和行業技能資質考核等行業協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移交行業協會承擔。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承擔公共服務職能,但應當向該行業協會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向行業協會移交有關職能,或者委託行業協會承擔有關公共服務職能,應當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業協會:
(一)具有與所移交的事項或者受委託的職能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三)其單位會員數量應當達到全市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的51%以上,並且單位會員年度營業額應當達到同行業年度營業總額的51%以上;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起草、制訂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術標準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會員認為行業協會規定的行規行約或者其他行業協會決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業協會章程對爭議處理未作具體規定的,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會員之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及其他措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舉報。
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舉報事項屬於特定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不予受理。
(二)被舉報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應當予以公示,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經調查,有關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或者其他措施確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行業協會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自行解散、被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現有行業協會的改革調整,按照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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