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罰金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2010年12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逮捕,之後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價罰金
  • 外文名:For the fine
  • 時間:2010年8月
  • 地點:湖南省桂陽縣
事件,辯解,抗訴,重審,聲音,

事件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2010年12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逮捕,之後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這源於他從2010年8月開始,銷售進來的假冒 “ 鄂爾多斯 ”、“ 恆源祥 ”牌羊毛衫。此事後來被傳上網後,天價罰金引發爭議。李清進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價,顯示為 968 、1680 、2180 元不等。而這也是法院作出天價判決的依據。法院最終認定的吊牌價是這批服裝實際售價的10多倍,然而至被捕前4個月李清只賣出400多件,銷售額總共才6萬餘元,獲利1萬元左右。讓李清麻煩纏身的,不是賣出的假貨,而是庫房裡的商標。在這些由浙江方製作的吊牌上,假冒“鄂爾多斯”價格有1680元和2180元兩檔,分別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標價968元的假冒“恆源祥”則有4433件,吊牌價總額達到4301.3364萬元。這正是“天價罰金”的基礎。
天價罰金
鄂爾多斯中院認為,警方的依據是公安部經偵局的一份通知。一份2010年2月21日下發的通知上說明,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不持異議的前提下,由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依法偵辦涉嫌假冒鄂爾多斯集團註冊的“鄂爾多斯”商標的犯罪案件。
鄂爾多斯中院認定的事實是,警方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為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總計4351件,吊牌價每件為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為968元的假冒“恆源祥”羊毛衫4433件,總計26187價,吊牌標價總計43013364元。這個4300多萬的吊牌標價,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最終,李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

辯解

“法院的處罰是怎么算出來的?”“‘天價罰金’是否會造成本案‘空判’?”鄂爾多斯中院解密“天價罰金”的來由。
首先,罪名的確定。鄂爾多斯市中院認為,李清組織整個造假環節,款項分別付給白坯衫廠、售標人、繡標廠,然後在自己店鋪內主要通過淘寶網銷售。刑法規定,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屬於“假冒”行為。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第二,非法經營數額認定。一審中,李清的律師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碟及淘寶網上的一般商品價格,公訴人質證不能證明李清的網店也是按照此價格銷售的,因此,鄂爾多斯中院認為該組證據並不是李清所經營網店的銷售金額和銷售數量的記錄,不能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未予採信。
偵查機關並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銷售羊毛衫的1證據,也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只查扣李清儲存的侵權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規定,其非法經營數額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標價計算,總計4301萬餘元。
第三、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一審判決罰金2151萬元是按照最簡單的算法由非法經營數額4301萬元的50%確定而未及周詳。

抗訴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李清的辯護人,內蒙古新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奎說,這個吊牌價比市場平均售價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銷售光碟,光碟記載了李清銷售的鄂爾多斯羊毛衫價格分別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網上銷售的平均價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辯護意見,鄂爾多斯中院沒有採納。法院認為,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金額無法查清,因此適用“吊牌標價”。
王福奎說,“所有的制假程式在桐鄉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銷售,因此不應按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而應按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為一些商品沒有銷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況,應從輕處罰。王福奎說,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4個月來,李清只賣出400多件,銷售額總共才6萬餘元,獲利1萬元左右,被罰2151萬元並不合適。目前,此案已抗訴至內蒙古高院。

重審

12月27日晚記者獲悉,內蒙古高級法院已經撤銷鄂爾多斯中級法院對李清案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發回重審。

聲音

家屬:罰金高得離譜,幾代都難賠完
案發後,李清的妻子李紅英與丈夫一同被關押進位於鄂爾多斯的看守所。繳納了4.5萬元取保候審金後,才回到郴州。對於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出的“天價罰金”,李紅英提出抗議。“我承認我們做的是假冒服裝,但這並非什麼罪大惡極的事,不像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害”李紅英給出自己的理由,夫妻兩人從售假中獲利不過一萬元,卻要承受天文數字的罰金,判決有失公允。
李紅英表示她沒有能力支付這筆罰金,也不會支付。“罰金高得太離譜了,按這個數字我家幾代也賠不完”。
律師:“天價罰金”有損法院公信力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陳平凡律師認為,“天價罰金”不僅使本案的罰金造成“空判”,更讓公眾不禁質疑,如此巨額的罰金,是否按照法律規定上繳國庫。
罰金的最大作用在於對犯罪分子的剝奪、威懾和改造,李清系一農民,法院在作出天價罰金前,也許並未充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僅依據“吊牌價”進行判決。如此讓人啼笑皆非的判決結果,難以發揮罰金的真正作用。陳平凡律師指出,內蒙古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的抓捕等行動如此迅速,法院配合也很默契,容易讓公眾對是否存在利益的驅使產生懷疑。按照法律規定,罰金應該上繳國庫,如果“天價罰金”得不到執行,不僅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更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
是“選擇性執法”惹的禍
事實上,與河南農民“天價過路費案”相類似,李清所遇上的不過是一種選擇性執法,是法律不夠完善與嚴謹情況下的,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而正是這種對壟斷企業、強勢集團、權力與對老百姓等普通違法主體刻意採取區別對待、有違執法公正的執法行為,讓我們異常悲愴與糾結:保障社會公平與公正底線的法律,何時能夠“一碗水端平”?
“天價罰金”的意義在哪裡?
這些假冒名牌的造假流程已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過是一個環節上的小角色,如果不對整個造假環節進行打擊,而只拿其中某一個倒霉蛋開刀,這樣的天價判決不僅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沒有實際意義,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因此,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尊重案情的實際情況進行重新調查和審理,給予犯罪嫌疑人應有的合理的量刑才是,天價罰款,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卻不能起到好的社會效果。
“天價罰金”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農民李清,誤入歧途,觸犯刑律,罪在當罰。但他僅是一個夢想掙大錢的小農民,並沒有相當的個人資產,也沒在經營中獲得豐厚利益。法院僅從吊牌價簡單乘以查獲的襯衫數量,得出一個從常理與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價經營額,然後簡單地取其一半金額作為罰款的最終數額,這顯然是荒謬的。李清夫婦以其能力,這兩千多萬元罰金幾輩子都可能還不上。
李清案件,與河南平頂山的“天價過路費案”一樣,都忽略了社會條件與具體被告的基本生存條件。相反,歐盟百億美元“天價”處罰微軟,處罰芬蘭交通違章的企業家,收到足可以購買違章轎車數輛的罰單,均不違反相稱性。現在社會上有人抱怨開發商違規或油企污染環境罰了數萬元就算數,而對農民違規卻開出“天價”罰單,從這樣的抱怨可以看出,“天價罰單”傷害了法律的公信。
“天價罰金”難免讓人想起一年前的“天價過路費”:時建鋒為逃避過路費,拿兩套假軍車牌照營運,8個月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然而,在媒體和輿論聚焦之下,終於在日前改判:檢察院對被告的指控數額從原審368萬元銳減至49.23萬元,而被告人也從無期被改判為兩年6個月。此案一度鬧得沸沸揚揚,難道“李清案”也非得像“時建鋒案”一樣,必須在媒體的持續關注和輿論的窮追不捨下,才能走向公平和正義的量刑嗎?
事實上,把李清案和時建鋒案對比一下就會發現,兩者出奇的相似,都選擇性執法的結果,是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毋庸置疑,從嚴懲處猖獗的制假售假十分必要,但假羊毛衫產自浙江桐鄉,造假流程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過是其中一個小角色,如果不對整個造假環節進行打擊,而只是拿其中一個倒霉蛋開刀,這樣的天價罰金不僅對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不能起到任何的教育效果和震懾作用。當源頭得不到遏止,政府職責缺位,大批同伴安然無恙之時,卻突然對某一個案做出遠高於其他案例標準的苛刻判罰,難道不是一種新的不公嗎?
而且,從法理上講,罰金的最大作用是在於對犯罪分子的威懾、教育和改造。但在對待李清問題上,法院卻在未充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的前提下,僅依據一個吊牌價就判出了天價罰金。如此嚴厲的判罰,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情理上,都很難讓人信服;如此讓人啼笑皆非的判決,更讓人懷疑的是,這種刑罰是否真的能夠發揮刑罰的作用。按照刑法規定,罰金應該上繳國庫,倘若“天價罰金”得不到真正的執行,又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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