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事大學章程

大連海事大學章程

大連海事大學源於1909年設立的郵傳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船政科。1960年,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94年,學校更名為大連海事大學。1997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大連海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5月26日由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由教育部核准生效。

《大連海事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的職責與功能、人員、組織與管理、教學科研單位等10章,總計9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海事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2014年6月12日上午,召開《大連海事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會議。會上,劉正江傳達了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檔案精神,並進行了簡要解讀。文小芹傳達了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檔案精神和教育部召開的“211工程”院校章程制定工作推進會的有關精神,並就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主要任務、工作分工情況向與會人員作了詳細部署和要求。徐燕就學校章程框架草案作了說明並向與會人員徵求意見建議。
2014年7月22日下午,召開《大連海事大學章程》建設諮詢會。孫玉清傳達了教育部關於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的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劉正江通報了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進展情況,還就《大連海事大學章程》草案進行了解讀。與會諮詢顧問先後發言,對《大連海事大學章程》編制工作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2015年11月27日,《大連海事大學章程》獲交通運輸部批准並報教育部核准。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6號(大連海事大學)》檔案,《大連海事大學章程》正式生效實施。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6號(大連海事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大連海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大連海事大學源於1909年設立的郵傳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船政科。1911年以船政科為基礎創辦郵傳部上海高等商船學堂,1912年更名為吳淞商船學校,1915年停辦,1929年復校後更名為交通部吳淞商船專科學校,1937年再度停辦,1939年於重慶復校並更名為國立重慶商船專科學校,1943年併入位於重慶的國立交通大學,1946年於上海復校並更名為國立吳淞商船專科學校,1950年與交通大學航業管理系合併成立上海航務學院。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上海航務學院與發端於1927年東北商船學校的東北航海學院合併組建大連海運學院,同年,發端於1920年集美學校水產科的福建航海專科學校併入。1960年,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3年,國務院批准學校航海類專業實施半軍事管理。1994年,學校更名為大連海事大學。1997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1998年,學校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港務監督局和挪威船級社(DNV)認證,成為國內率先將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引入人才培養質量管理的高校。
大連海事大學的發展歷史,代表了中國高等航海教育的發展歷程。學校在民族飽受外辱、國運衰敗之際萌發創辦,並肩負著“挽救航權,振興國運”的歷史使命,雖幾經周折、歷經磨難,但始終薪火相傳,不斷發展,培養了大批航運事業的棟樑之才,素有“航海家的搖籃”之稱,為振興和發展國家航運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將始終牢記使命與責任,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踐行“學匯百川,德濟四海”的校訓,傳承“堅定、嚴謹、勤奮、開拓”的海大精神,發揚“同舟共濟、艱苦卓絕、科學航海、愛國為根”的海大傳統,堅持航運特色,強化內涵發展,走世界一流海事大學發展之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大連海事大學,簡稱大連海大、海大,英文校名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縮寫為DMU。
學校註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凌海路1號。學校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可視需要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管理與指導。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遼寧省人民政府、大連市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共建。共建者依據共建協定為學校提供政策與辦學條件支持。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引領海事教育發展,推動交通科技與文化進步,以“造就業界精英、社會棟樑,服務海運強國、海洋強國建設”為使命,建設具有鮮明航運特色的高水平大學。
第六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具有國際視野與民族精神、海洋意識與社會責任、廣博知識與發展潛質、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健全人格與健康體魄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海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及類別、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等事項;核准學校章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領導班子及成員;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考核或委託其他機構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審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與保障;支持學校依法籌措、管理、使用、處置財產和經費。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確保辦學目標符合舉辦者和主管部門要求,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

學校的職責與功能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立足國內交通運輸行業和國際航運業發展的需要與趨勢,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以海事領域相關學科專業為核心,建立並保持合理的多學科專業結構,突出並保持航運等特色學科的優勢地位。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交通運輸發展需要,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自主招收學生。學校建立招生監督和協調機制,設立招生委員會,作為學校招生事務的咨議與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不同層次、類別教育的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制定學位標準,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標準的受教育者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校依法向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依據相關國際質量標準和行業質量管理規則,對人才培養等活動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提高辦學質量。學校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培養行業認證標準。
第十八條 學校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需要,堅持科研與教學相互促進,自主組織開展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
第十九條 學校鼓勵科研人員與校內外相關研究領域人員組成團隊開展科學研究,倡導與國內外優勢創新力量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產權轉化工作機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之外,學校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擁有自主處置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學術自由、勇於創新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社會服務體系,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對接社會需求,主動服務國家、行業和地方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機構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多層次合作與交流,引進和輸出優質教育資源,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的國際化。
學校加強與國際海事領域組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國際海事事務研究,在國際海事事務中為國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創新,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匯世界先進文化,培育藍色海洋文化,服務文化強國建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核定的機構限額和人員編制範圍內自主設定黨政管理和教學科研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安排人員編制的規劃使用,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依據國家規定,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薪酬體系。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四章

人員
第一節 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達到學位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其他形式的獎助服務;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等機會;
(六)獲得就業、創業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對教學活動、學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努力學習,勤於實踐,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嚴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培養要求,對航海類專業學生參照軍事類專業要求實施管理(簡稱半軍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
(二)為人師表,遵守職業道德;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教師享有學術自由,自主開展教學研究與科學研究活動;應嚴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學科研水平。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設定崗位,採用競聘上崗和公開招聘等方式依法自主聘用(任)各類人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用(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教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節 其他人員
第四十一條 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工作的政策規定,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其他類型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三條 非本校在編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保證辦學方向,立德樹人,依法治校;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七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非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八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按規定程式批准設立基層黨組織,包括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等。
第五十條 中國共產黨大連海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二節 校 長
第五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體系最高管理者,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三)圍繞學校發展目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及質量管理體系管理者代表;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計畫,建設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人才隊伍;
(六)確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組織建立、實施與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七)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規範和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九)組織擬訂和實施基本建設計畫、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開展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爭取辦學資源;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基層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處理校務。校長和副校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第五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列席人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學術評價標準、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崗位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研究生導師遴選標準、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
(三)評定和推薦教學與科研成果獎;
(四)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建議相關部門撤銷其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五)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學術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選舉產生的委員、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其中,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任期與學校聘期同步,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3屆。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並依據其規程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位評定標準和研究生導師遴選標準等;
(二)審議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審議和決定學位評定、授予與撤銷;
(四)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審議和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六)評審校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七)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科研人員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中遴選產生。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3/5。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不低於1/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選舉產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會是學生民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學生會的日常工作,向學生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節 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調、審議和監督機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學校與政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加強聯絡與溝通,促進學校開放合作;
(二)對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涉及學校發展方向的重大決定提供諮詢意見;
(三)幫助學校籌集辦學資金,爭取辦學資源;
(四)從事其他有利於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的活動。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教育、海洋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等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和相關校領導,相關黨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和學生代表;
(三)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委派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第七節 其他組織機構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教學科研單位。學校教學科研單位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進行充分論證,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職責。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對於職能相近的黨政管理機構實行合併或合署辦公。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設立教輔單位和附屬單位,為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教職工、學生的工作學習提供服務。

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六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主要包括學院(系、部)和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賦予學院(系、部)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六十九條 學院(系、部)設院長(主任)1人,實行任期制。除特殊情況外,院長(主任)人選須經本單位民主推薦、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等環節產生。
第七十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各項決定;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學術交流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規章制度;
(五)按學校相關規定組織籌措和管理使用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規範管理與合理使用;
(六)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教職工的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監督保證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院(系、部)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會議根據議題由院長(主任)或書記主持,組成人員為本單位全體黨政領導。
第七十三條 學院(系、部)應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教職工大會,院長(主任)應在會上報告年度工作、年度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院(系、部)設立基層學術委員會,行使對本單位學術事項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七十五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按照有關規定或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職責與任務。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全部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科學配置資源,建立固定資產共享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護、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工作任務、辦學績效等合理編制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核算財務收支和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堅持勤儉辦學,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施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後勤服務保障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工作、學習與生活提供優良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資產與財務監管體系,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內控與監督制度。

第八章

校友會與基金會
第八十五條 校友是指曾經在學校歷史沿革的各個階段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士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友工作機制,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積極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服務;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設立大連海事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關心支持校友總會及吳淞商船專科學校同學會、地區校友會等校友分會的工作,為開展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八條 學校設立遼寧省大連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遼寧省大連海事大學博聯助學基金會(以下統稱基金會)。基金會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充分發揮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拓寬籌資渠道,爭取辦學資源,依法管理與使用各類捐贈資源。
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九條 學校可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第九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中心由浪、船、帆構成;外環呈舵輪狀,下方為“1909”字樣;外環內側由中、英文校名組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海大藍底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和校徽。
海大藍由深藍和淺藍組成,深藍色值為C:100 M:70 Y:0 K:0,淺藍色值為C:30 M:10 Y:0 K:0。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大連海事大學校歌》。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生效。
第九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學校學術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三)學校辦學定位、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四)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改章程;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九十六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改應以本章程為依據。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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