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是大連市政府為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所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 管理條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
  • 第二條: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1994年8月30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2004年7月7日大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2004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根據2011年10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0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保障資金投入。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
第七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水資源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區域內的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情教育,提高全社會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保護水資源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水資源節約、保護和依法用水的宣傳。
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的宣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水資源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日常檢查制度和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違反水資源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資源專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係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等情況的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原規劃編制、報批、備案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等方面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再生水利用扶持政策,推進再生水利用科學技術研究以及設施建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石化、冶金、發電、熱電等耗水量大的行業應當提高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城市綠化、道路灑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水利用工作,編制相關規劃,制定扶持政策,鼓勵臨海、近海企業依法直接利用海水和進行海水淡化工程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海綿城市規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集雨工程建設,提高集雨技術,科學開發利用雨水資源。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等部門,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對水功能區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在水功能區設立明顯標識,對水功能區進行監測評價。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利用水域或者水工程從事工程建設以及養殖、旅遊、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該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確定的水質等級。在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水域進行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單位,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當徵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飲用水安全。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補償機制,促進水源地保護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自然植被,建設水源涵養林,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防止地面沉降、水體污染和海水入侵。
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可以利用水庫、江河等地表水的區域,以及無防止地下水資源污染措施和設施的區域,不得批准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但應急取水、地溫空調取水以及開採礦泉水、地熱溫泉等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除外。
在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地區,還應當限期封閉原有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二十五條 對地下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檔案的,不得開工建設鑿井工程。
第二十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測系統,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建設,每年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水資源存量及有關指標、指數。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水資源監測工作,監測數據應當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七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下列取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在市管水庫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在碧流河、復州河、英那河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一萬立方米以下的;
(三)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行政區域內取水的;
(四)跨區(市)縣取水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取水,除屬於國家和省審批許可權外,由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水等年取水量低於一千立方米;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項取水,不得妨礙公共用水、環境安全或者損害他人用水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請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的;
(二)超出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
(三)未通過水資源論證審查,以及未按照規定重新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並通過審查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七)可能對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當取水總量接近本地區取水總量控制指標時,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三十二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檔案進行鑿井的,由市或者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鑿井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鑿井工程的,由市或者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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