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擴大就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目的: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擴大就業
總 則,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擴大就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適用本辦法。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各區、市、縣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先導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的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根據國家制定的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政策,結合全市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確定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的產業及產業集群。
第五條 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以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按照國家、省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向中小企業罰款。對違反規定收費、攤派和罰款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歧視中小企業或附加不平等交易條件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取消歧視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並向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 中小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納稅,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小企業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九條 建立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市統計部門制定。

資金支持

第十條 市政府通過財政預算設立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計畫安排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
各區、市、縣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拓展服務領域,調整信貸結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創新產品,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對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的企業,應實行信用貸款。
第十二條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以電子政務網路平台為基礎,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和法人信用等情況,建立大連市中小企業信用徵集、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與共享的社會化。
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徵集、管理、信息發布等制度。
第十三條 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對擬上市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和政策諮詢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引導、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典當、風險投資、招商引資等渠道融資。
中小企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四條 繼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政府採取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 構的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鼓勵和支持法人資本和民間個人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領域。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符合國家免稅條件的,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
第十五條 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用擔保行業準入條件,建立、完善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獎勵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對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指導、協調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
第十六條 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採取獎勵措施,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開展風險投資業務,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完善產權市場,推動建立風險投資股權的退出機制。

創業扶持

第十七條 鼓勵創辦中小企業。凡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對初創的中小企業,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放寬註冊資本登記等方面予以支持。允許通過土地整理、置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辦法解決中小企業建設用地;對初創的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註冊費用。
中小企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按照《大連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自然人或者企業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等投資參與創辦中小企業。允許以管理才能、技術專長等人力資本作價入股,其出資比例由全體股東協定確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創辦新企業的,對其出資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
第十九條 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含失地的農轉城人員,下同)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吸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外地生源符合我市當年落戶政策的,可以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條 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部門應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並主動指導和幫助其申辦減、免稅手續:
(一)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符合減免稅範圍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生產性中小企業;
(四)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五)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應為創辦中小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免費諮詢和信息服務。
對擬創辦中小企業的失業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由政府資助免費進行創業輔導。
第二十二條 鼓勵利用閒置廠房、場地和樓宇建立中小企業孵化器。通過租金補助方式扶持進入市政府認定的市級孵化器的新建中小企業。

技術創新

第二十三條 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要,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實現技術進步。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各類技術服務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申請套用技術與開發資金、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工業發展資金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中小企業設立技術中心。經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確定為市級或經推薦被確定為國家級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可爭取國家重大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或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業運用稅後利潤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和項目投資,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技術成果,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的,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鼓勵創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達到標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各項政策。對經過認定的國家、省、市等各級科技中小企業孵化器,在給予資金支持的同時,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

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資源配置為基礎,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係。為大企業配套的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享受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九條 鼓勵中小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支持法人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國有、集體所有制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引導、規範並推動中小企業通過合併、收購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最佳化資源配置。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審批,集體企業的資產重組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的資產重組由出資人決定。資產重組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在資產重組各方當事人共同聘請的中介機構出具意見的基礎上,重組各方應當簽訂契約(協定)。為降低重組成本,房屋和車輛過戶可按變更或換證方式辦理。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可享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採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中小企業貨物、服務和工程。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項目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中小企業應當積極爭取通過開展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開拓國際市場。
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企業開拓市場的需要,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招商活動。
第三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舉辦中小企業產品展覽展銷和信息諮詢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中小企業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產品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省級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以及省著名商標稱號的,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應給予獎勵。

社會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作用,鼓勵支持發展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政府行政協調服務機構、公益性服務機構和商業性服務機構相結合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交流、技術支持、信息諮詢、市場開拓、資金融通、法律援助、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人員培訓、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健全和完善大連市中小企業信息網。通過中小企業信息網,公開政務信息,及時公布政策法規和市場動態,發布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為,曝光違法違規案件,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務和展示企業形象的網路平台。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通過補助方式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利用科研設施,建立可供中小企業共享的共性技術創新載體,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實現技術進步。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中小企業聯合會、企業家聯合會以及其他自律性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有效服務,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企業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損害行為造成中小企業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工商、科技、社會保障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在管理許可權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細則,編制有關政策彙編和服務指南,並明確辦理程式,簡化辦理手續。有關文本免費向中小企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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