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2000.01.2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對外招商代理,擴大吸收外資,提高我市利用外資工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對外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招商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招商活動(不包括資金借貸和其他融資業務)。
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在連企業、辦事機構)和政府各部門委託代理人代為招商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境內外法人、其他組織和中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招商代理人。
第五條 招商委託人委託招商代理時,須與招商代理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簽訂的委託契約應報其主管部門和外經貿委(招商局)備案。
第六條 招商代理人從事招商代理工作,應熟悉對外招商項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有義務向投資者宣傳我市引進外資的政策、投資環境,並應協助招商委託人處理有關代理項目的洽談、簽約、資金投入等工作。
第七條 招商代理可實行有償服務。其代理費原則上為外資實際到位金額的2‰-4‰, 以人民幣支付。外資金額分期到位的,可以分期支付代理費。具體支付代理費的比例、條件、辦法應在招商委託契約中明確。
第八條 委託招商的代理費由項目單位或受益者承擔,憑契約及代理人出具的收據作為原始憑證登記入帳,計入項目成本。
第九條 招商代理人所取得的報酬,須按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