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促進國際貨櫃運輸發展,大連發布了《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7]69號
【發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1997-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政發[1997]69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收費管理,促進國際貨櫃運輸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過程中依法收取各種費用(以下簡稱貨櫃運輸收費)的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配合物價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口岸各有關部門做好貨櫃運輸收費工作。
第四條貨櫃運輸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嚴格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需新設立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市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公開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並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委託或代其他單位收費的,應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六條港口、場站的貨櫃收費計費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以下簡稱《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規定執行。拼箱貨櫃的有關費用按不同貨主占該箱貨物的比例分攤。
第七條港口船舶使費、裝卸船作業包乾費等港口費用,由船公司(代理)按照《港口收費規則》和交通部有關規定向港口有關部門支付。港口建設費、貨物港務費由貨主(代理)或貨櫃場站(承運人)按有關規定向港口有關部門支(墊)付。
第八條受貨主(代理)委託並實際代辦提箱、交箱、聯繫海關、商檢、理貨等有關業務的貨櫃場站,可收取服務手續費。
第九條進口重箱應嚴格按運輸契約(船方或貨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規定的交接方式交付。在碼頭之外的船公司堆場(CY)交付進口貨櫃貨物,貨櫃自碼頭至堆場的短途運費、箱次費、吊裝費等費用,由船公司或責任人負擔,不得向收貨人收取。其貨櫃免費堆存期應與港口堆場的規定一致。
第十條在船公司堆場(CY)拆箱作業時,其拆裝箱包乾標準、作業內容和收費辦法,按《港口收費規則》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因驗關、檢驗、修理、清洗、熏蒸等需要,經船、貨方申請,港口、場站可按實際搬移貨櫃的次數向要求方收取貨櫃搬移費。因港口、場站原因搬移貨櫃的不得收費。
第十二條出口貨櫃委託場站裝箱的,以出口裝箱包乾費形式計費,由有訂艙配載權的單位或被委託的場站向貨方收取。其作業範圍包括:備箱,對空箱進行一般性清掃;將貨物從汽車上(不包括汽車上的拆垛)卸到貨櫃貨運站(倉庫)歸垛;裝箱並對箱內貨物進行一般加固;編制單證和聯繫海關、商檢等有關業務;將貨櫃送入碼頭並辦理交接等業務。
第十三條港區內鐵路費用實行包乾費形式計費,其費用包括調車費、貨櫃鐵路線使用費、港內鐵路延伸服務費等。港區外鐵路費用包括鐵路運雜費和經國家、省、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批的延伸服務費等。
第十四條貨櫃汽車運價按計程運價、包箱運價、加減成運價、計時包車運價計費。其中,計時包車運價計費應經承托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五條各船公司(代理)應隨市場變化情況,定期對外公布各航線的貨櫃海運費。
第十六條有關企事業單位要求海關派員到監管區域外辦理海關手續、執行貨櫃監管任務的,應按《海關徵收監管區域外監管手續費暫行辦法》規定向海關交納監管手續費,並支付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費用。
第十七條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貨櫃及貨物進行處理,並依照標準按實際處理數量收費。
第十八條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貨櫃檢驗費,由申請人按規定向商檢部門交納。
第十九條船貨代理、理貨、專業報關企業必須嚴格按有關收費規定合理收取費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企業(包括各種辦事處、聯絡處等),不得從事上述經營活動,不得以各種名義(如換單、諮詢等)和手段強行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貨櫃運輸過程中的有關保險業務,由貨主自主選擇險種和保險機構,嚴禁強制保險。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因貨櫃運輸收費發生爭議的,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投訴後,應在五日內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應在十日內裁決。其中,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交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大連口岸國際貨櫃運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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