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切實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區縣(自治縣、市)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 地區大足縣
  • 時間:自發布之日起
  • 類型:辦法條例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切實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區縣(自治縣、市)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渝國土房管發〔2002〕98號)、《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渝國土房管發〔2005〕97號)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實現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而自行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經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批准入庫的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項目監督管理初步審查工作,項目承擔單位(縣地質環境土地整理中心)負責項目的選址、踏勘、入庫報批、項目實施管理工作,項目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項目成果管護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項目入庫申報
第五條項目庫建設原則
(一)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二)科學安排,規範審查;
(三)實事求是,嚴格辦事程式。
第六條項目入庫,原則上按年度一次性申報,一般不超過當年六月三十日;國家級和市級投資的項目,除救災以外,一般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申報。
第七條項目入庫申報應堅持的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促進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三)以土地整理為主,適當開發未利用土地。
第八條項目入庫申報的程式
(一)項目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向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
(二)項目承擔單位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踏勘,並提出踏勘意見書;
(三)經踏勘同意項目選址的,項目承擔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1:2000的地形圖測量和1:2000現狀圖調繪;
(四)測量成果出來以後,項目承擔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
(五)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送市國土房管局進行評審;
(六)評審通過以後,項目承擔單位按市國土房管局要求,整理項目入庫上報所需資料,經縣國土房管局審查同意後,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入庫;
(七)入庫資料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查合格後,由市國土房管局下達項目入庫通知。
第九條現場踏勘應準備的資料
(一)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二)1:10000標準分幅地形圖;
(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表;
(四)最新的權屬變更資料;
(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踏勘意見書。
第十條項目踏勘,應採取實地踏勘和對相關圖件、資料核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其內容包括:
(一)項目區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和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狀況、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二)土地利用現狀及新增耕地潛力;
(三)項目實施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
(四)項目區範圍和面積等。
縣級投資的單個整理項目應相對集中連片,建設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公頃,片塊數不超過5塊,單片面積不少於50公頃;開發和復墾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00公頃,單片面積不少於20公頃,片塊數不超過5塊。
第十一條項目入庫應提交的資料
(一)縣級的項目入庫申請(註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則);
(二)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三)縣林業部門關於項目區不屬退耕還林範圍意見;
(四)項目區土地權利登記狀況表和地類面積統計表(測量單位提供);
(五)項目實施方案(規劃設計及預算);
(六)項目區規劃圖。規劃圖依據實測的1:2000現狀圖、地形圖編制,採用國家高程和平面坐標系統並在圖上標明以下內容:
1、項目建設區邊界、地類界和符號、土地權屬界限、所涉及鄉鎮和村莊的名稱;
2、項目區與周邊的相對關係,如項目區基礎設施與外界的聯繫;
3、土地利用變更日期(應能反映項目區最新土地利用現狀,並與變更後的土地統計台帳對應);
4、規劃的溝、路、林、渠、建(構)築物等各項工程總體布局,工程類型和數量要和實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溝渠應有水流方向;
5、圖例和製圖單位、人員、製圖日期,並加蓋印章;圖件均應微機成圖。
(七)土地開發面積20—150公頃的,附大足縣人民政府土地開發用地批准檔案;150公頃以上(含150公頃)的,應報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縣水利部門關於同意項目中水利工程實施的意見;
(九)項目資金來源說明。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縣國土房管局在接到市國土房管局下達的入庫通知書後,通知項目所在街鎮鄉、村、社召開動員大會。項目區所涉及的農戶均應在同意項目實施的承諾書上籤字確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必須執行“五制”管理。即: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法人制、項目契約管理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理制。
(一)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實施前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立項批覆將意圖、目標、實施方案、項目工期、投資額度、建設總規模、土地權屬狀況等內容進行公示。
(二)項目法人制:項目工程的施工應當由具有合法資質和組織能力的項目法人承擔。項目法人的確定,原則上以招投標方式進行;對招投標確有困難的工程,可由項目建設單位確定,但須報經縣政府批准同意。
(三)項目契約管理制:項目實施採取契約管理方式,項目確定後,縣地質環境土地整理中心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規定項目實施範圍、規模、方案、新增耕地面積、投資額、工程質量、工期、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契約雙方必須按照契約規定嚴格管理和執行。
(四)項目招投標制:按照《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實行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尋求最佳工程施工、建設監理等單位,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降低項目建設成本。
(五)項目監理制:在項目施工單位確定後,應當確定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依據項目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監理契約,對項目工程實施進行全過程工程監理,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對項目工程負責。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大足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項目招投標工作,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接到開工通知書後方能進入現場施工。
第十五條項目監理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項目承擔單位將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竣工後,縣國土房管局會同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項目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等有關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正式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依據
(一)項目入庫通知確定的建設規模及評審通過的規劃設計、預算或實施方案;
(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和質量核定情況表。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畫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土地變更調查和檔案資料管理情況、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技術標準參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關規範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國土房管局對項目竣工驗收的申請;
(二)項目入庫申請及入庫通知書;
(三)項目竣工報告及相關統計表格等附屬檔案
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附屬檔案包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情況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和新增耕地質量評定表(由縣農業部門填寫並加蓋公章);
(四)項目竣工驗收圖、土地開發整理前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地籍圖;
(五)有審計乙級資質以上條件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新增耕地測算報告。新增耕地樣方測量應有不同坡度、不同地類、每類樣方數不少於2個,單個樣方面積不小於1公頃,樣方總面積不低於建設規模的3%;
(七)工程監理報告;
(八)土地權屬調整資料;
(九)新增耕地補劃基本農田調整劃定表冊;
(十)項目實施前後10組以上對比照片(必須具有相同的參照物);
(十一)項目契約、協定書及任務委託書;
(十二)項目招投標資料;
(十三)項目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後,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農技、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實施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供以下備查資料
(一)基本農田補劃資料;
(二)會計帳薄和原始憑證;
(三)有關影像資料;
(四)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項目竣工驗收程式
(一)項目業主、監理單位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二)實地查驗項目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徵求項目區民眾意見;
(三)查閱項目相關資料;
(四)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驗收人員填寫項目竣工驗收評價表,並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中如發現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規模、範圍、工程質量等重大問題,應中止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根據驗收組的意見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整改。整改結束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五條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驗收合格的,市國土房管局頒發《重慶市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開發整理合格證》。《重慶市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開發整理合格證》上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為打折後的面積或按新增耕地分等定級係數確定的面積,用於沖抵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驗收合格認定的新增耕地,項目承擔單位應移交縣國土房管局登記造冊,並按規定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和基本農田補劃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業主應做好項目成果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入庫到驗收的有關檔案、資料、圖件和附表,應認真收集整理,以項目為單位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項目新增耕地應確定土地使用權,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經營使用。按照“誰受益,誰保護”的原則,嚴格加以利用保護。各項目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必須制定嚴格的管護措施,層層落實,管理和利用好項目成果。縣國土房管局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對項目新增耕地利用管護不好,甚至造成撂荒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注意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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