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07〕101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0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地方:貴陽市
  • 階段:試行
  • 類型:土地開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07〕101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0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
第二章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
第四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耕地後備資源狀況等情況,建立本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並對項目管理和實施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建立後及時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五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將可供開發整理的後備資源項目納入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進行統一管理。只有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才能申報立項。
第六條 縣級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市國土資源局將不定期對縣級項目庫中的項目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項目更新情況等進行抽查。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農業、水利、農辦等部門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當地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有關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初審,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同級財政、農業、水利、農辦、林業等部門審查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項目申請立項時應提交下列基本資料:
(一)項目申請單位的項目申報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文檔資料;
(三)項目實施前兩年所涉圖斑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和標準分幅地形圖(1/10000,複印件),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不小於1/10000,複印件);
(四)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立項要求的審核意見;
(五)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六)屬土地開發項目的,有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提供經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七)資金來源說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市國土資源局在接到項目申請材料後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現場踏勘,會審後下達項目立項批覆。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及縣級財政投資的項目,經市國土資源局現場踏勘後下達立項批覆。
第四章 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
第十條 在項目立項批覆後,項目申請單位應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的指導下,根據立項批覆和有關技術規程,委託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
第十一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採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和項目所在地類似工程的投資標準以及建設部門按季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編制。
第十二條 項目規劃設計完成後,設計單位應將規劃設計方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聽取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的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完成後由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同級財政、農業、水利、農辦等部門對規劃設計與預算方案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意見上報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報批時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二)項目規劃設計報告書及其說明和電子文檔資料;
(三)項目預算書及其電子文檔資料;
(四)項目區實測土地利用現狀圖(不小於1/2000);
(五)項目規劃圖(不小於1/2000);
(六)項目工程設計圖冊;
(七)項目所在地規劃設計方案公告、發布公告時相關影像資料;
(八)論證意見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市財政、農業、水利、農辦等相關部門進行項目會審。屬市級財政投資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市財政局分別下達項目規劃設計批覆和項目投資計畫批覆;屬建設單位實施自行補充耕地及縣級財政投資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直接下達規劃設計批覆;屬縣級財政投資的項目,由縣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計畫批覆。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來源:
(一)國土資源部門向建設單位徵收的耕地開墾費;
(二)中央及省財政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中提取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四)財政性涉農資金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等;
(五)建設單位自籌資金。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每年從省級以上財政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留成10%-15%的工作經費,用於市縣兩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核查、開發整理項目審核論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監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農田信息與監督系統、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開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指標資料庫建設、管理、維護及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經費開支。
第十八條 經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後其餘財政性資金按項目下達到各區(市、縣)。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適時對各區(市、縣)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未按時完成,對挪用擠占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區(市、縣),要限期追回資金,取消下一年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耕地開墾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等支出(含異地購買新增耕地指標費用)。
第二十條 資金下達到各區(市、縣)後,各區(市、縣)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預算的80%,預算的15%待工程審計結束後撥付,剩餘部分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二十一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超預算支出,一律不予補助。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的程式報批。工程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委託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單位應規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制、公告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設計、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各自行業(或業務)管理規範要求及契約約定,各司其職,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原設計確需進行變更的,原則上應由原設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修改。項目實施單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項目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交設計變更及相應預算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的變更方案作為項目檔案納入項目管理,是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新增耕地確認
第二十六條 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項目初驗。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同級財政、農業、水利等部門根據項目設計要求,對項目工程進行初驗,出具項目工程初驗報告。初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條 經初驗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初驗報告。
(二)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三)項目竣工報告及相關統計表格等附屬檔案;
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附屬檔案包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四)項目位置圖、項目竣工圖(不小於1/2000)、項目區前兩年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和標準分幅地形圖(1/10000,複印件),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不小於1/10000,複印件),土地權屬界線圖或地籍圖,圖件均加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章;
(五)有審計資質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有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項目實施前後的土壤檢測報告;
(七)工程監理報告;
(八)土地權屬調整資料;
(九)項目實施前後5組以上對比照片(必須具有相同的參照物);
(十)項目契約、後續管護協定書等;
(十一)項目招投標資料;
(十二)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市財政、農業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標經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按資金來源渠道和有關規定納入各級新增耕地指標庫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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