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選舉法

大總統選舉法是中華民國國會為袁世凱制定的關於選舉他做大總統有關事項的法律。1913年10月4日中華民國國會憲法會議通過並頒布。1913年7月12日,中華民國國會正式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憲法。由於意見分歧,制憲進展遲緩。在袁世凱的壓力和利誘之下,國會決定先待議決憲法中關於總統選舉部分。10月4日,憲法會議違反法定程式,在憲法制定前通過並頒布了大總統選舉法。該法規定,大總統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在大總統改選之年,由大總統任命的參議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可以不改選。改選時,繼位人由現任大總統推薦的候選人為限,傳己傳賢傳子都沒有限制。10月6日,在袁世凱武力威脅之下完成袁世凱當選為大總統的法定程式。10月10日,袁正式就任。根據大總統選舉法,袁世凱就成為終身且世襲的大總統,成為皇帝總統。

1913年10月,由憲法會議頒布。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40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選舉權由全體國會議員行使,其方式是國會組成“總統選舉會”投票,投票的規定為:(一)須由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二)用無記名投票法;(三)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的為當選;(四)如果無人當選,即須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還無人當選,則就第二次投票時得票較多的兩人來決選,以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半的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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